關于二審民事上訴狀例文
導語:想要進行二審,就少不了上訴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二審民事上訴狀例文,歡迎閱讀。
關于二審民事上訴狀例文(一)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河南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地址中原區淮河路25號院,法定代表人陳某,聯系電話。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1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規定了起訴的兩個要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這兩個要件。
首先,上訴人在一審民事起訴狀中對三個被告的確定達到了明確這一標準。民事訴狀中的被告信息包含了自然人被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對單位被告的確定包含了被告單位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因此對三被告的明確程度都達到了唯一性的、高度可確定性的標準。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不明確實在令人費解、不能令人信服。
同時,一審中,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是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也是詳盡的。一審中上訴人分別針對違約金、補償款、訴訟費提出了不同數額的訴訟請求,簡單、具體、易判斷,如果這樣具體的訴訟請求都被定性為不具體,司法還有公正可言嗎,請教什么叫具體的訴訟請求呢?同樣的道理,一審中,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用四段文字近千字來陳述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卻對這些事實視而不見,以如此荒唐的法律依據來敷衍塞責,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實在令人費解。
二、一審法院認為“法院審理案件堅持的是一事一案原則,一個案件對應一個法律關系,”“本案既涉及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亦涉及居間合同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審理。”并依此為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首先,不管是民事訴訟法還是司法實踐都承認了一個案件中可以處理多個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中法律關系都是多個的,但是都在一個案件中處理了。同時,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司法實踐中,同一案件中處理兩個以上不同法律關系也是常見的,比如債權債務糾紛審理中一般也針對當事人的起訴同時處理相關擔保問題。涉及到本案。如果三被告起訴時少了哪一個都無法查清事實,故上訴人一審起訴時才一并起訴,以便法院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其次,一審法院的上述觀點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為裁判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難以自圓其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2號)中明確指出“二、1.關于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并在“三、適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明確指出“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存在于同一個案件中的應當合并審理。所以,一審法院認為“一個案件中只能有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裁判多個法律關系”的看法是錯誤的。基于這種錯誤看法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更是錯誤的。同時,一審法院意圖通過法律關系把一個案件分割為多個案件,并通過駁回起訴把當事人拒之門外也是不符合中國司法司法為民、便民原則的。
第三,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本案中一審法院既沒有給上訴人送達開庭傳票,也沒有開庭審理,而是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逕行裁定,而后通知上訴人領取裁判文書。一審法院審理該案時嚴重程序違法,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令人質疑。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關于二審民事上訴狀例文(二)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漢族,濟南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XX路XX號XX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XX區XX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XX不服濟南市XX區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XX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XX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XX路XX號XX座XXXX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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