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
導語: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可以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 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河西區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訴人就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三)項為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因為被上訴人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并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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