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民事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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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總監,身份證號碼110102XXXXXXXXXXXX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XX路XX街XX號
聯系電話:139118812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XX號XX大廈XX
工商注冊號:1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010-XXXXXXXX
上訴人因與北京XX新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判令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X)海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 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5000元。
3、 判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5000元。
4、 判令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關系一個月工資5000元。
5、 判令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克扣工資36000元及25%經濟補償金9000元。
6、 判令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資2500元。
7、 判令支付因起訴而產生的鑒定費用3000元。
8、 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是本案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對本案關鍵證據進行審查
1、一審法院遺漏審查本案關鍵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制作勞動者(或者實際領取者)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清單”。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是上訴人的工資標準是5000元還是2000元,“工資支付清單”和“工資支付記錄表”是查明上訴人工資標準的關鍵證據。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即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記錄表”,也沒有向法院提交“工資支付清單”,而被上訴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中,也沒有關于上訴人工資數額的證據。
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方式、工資發放周期、工資構成標準等沒有進行全面的審查,在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徑行做出對上訴人不利的判決。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未就雙方爭議焦點問題進行審查
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的基本工資也是2000元,雙方對此都沒有爭議。
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除了“基本工資”2000元外,上訴人的工資構成中是否包含3000元“崗位工資”的問題。
一審法院僅審查了雙方都沒有爭議的2000元“基本工資”,對是否存在3000元“崗位工資”也即本案的爭議焦點,未進行審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未就上訴人的工資是每月5000元還是2000元進行全面審查,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實。
二、被上訴人是否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認為“XX農業公司曾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XX,但因XX原因而未能簽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夠證明雙方曾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過協商,被上訴人沒有將最終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送了一封電子郵件,該郵件的附件即一審判決所述的“勞動合同文本”。該電子郵件正文清楚載明:“XX:請閱讀附件。晚上我給你打電話(SKYPE)”
從上述郵件的內容看,被上訴人將合同的文本發送給上訴人,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協商,但在雙方商定完勞動合同條款后,被上訴人沒有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發送給上訴人簽署。
(2)雙方勞動合同未能簽訂,被上訴人具有重大過錯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被上訴人其他員工的“證明”(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3),以證明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既然被上訴人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被上訴人自2008年8月26日給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征求意見后,直至2009年10月15日上訴人離職,被上訴人從沒有將勞動合同終稿發送給上訴人簽署,也從來沒有進行過催告,被上訴人明顯具有重大過錯。
(3)上訴人從來沒有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一審法院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上訴人有權利與被上訴人協商勞動合同的條款,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勞動合同文本,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認為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過于苛刻,拒絕部分條款并與被上訴人重新協商。
上訴人拒絕的是勞動合同的部分苛刻條款,上訴人一直要求與被上訴人簽訂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文本,一審法院將雙方勞動合同條款的協商過程曲解為上訴人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認定事實有誤。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2008年7月進入被上訴人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上訴人2009年10月15日以上訴人未能勝任工作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法院認定是上訴人不與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除非被上訴人以此為由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被上訴人仍然需要依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向上訴人支付兩倍的工資。
三、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認定事實有誤
1、《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在2008年8月27日的Skype聊天記錄中,清楚記載XX向上訴人承諾“月薪5000沒問題”
上述對話是XX和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表述的內容清晰,沒有任何歧義,一審法院竟然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明顯有誤。
2、《司法鑒定意見書》具有法律效力
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為北京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具有司法鑒定的資質。
3、《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XX的Skype聊天記錄與上訴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上訴人與XX往來郵件中使用的Skype用戶名、上訴人出差報銷情況等與上述聊天記錄的內容完全吻合,相互印證。
4、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否認《司法鑒定意見書》所保全證據的真實性,但未申請司法鑒定,也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其主張不應被法院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XX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很明顯認定事實有誤。
四、一審法院庭審過程倉促,很多重要事實沒有查明,未能充分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利。
1、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的具體入職時間未審理查明
上訴人主張入職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2008年7月入職,但無法核實具體入職時間,一審法院對于這一重要事實沒有進行審查,直接認定“2008年7月,XX入職XX農業公司”。
上訴人的入職時間直接關系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一審法院竟然不加審查,認定事實不清。
2、一審法院對于本案關鍵事實不進行法庭調查,而是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1)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的陳述不符合常理,一審法院卻不進行任何的調查核實
被上訴人在仲裁庭審筆錄中稱上訴人的工資“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現金領取,不簽字。”被上訴人稱上訴人以現金形式領取的工資“不簽字”,一審法院對于如此荒唐的陳述不進行調查核實,違反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
事實上,上訴人每月領取工資時都在“工資支付記錄表”上簽字,該表中清楚載明上訴人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崗位工資自轉正之日起,滿1年支付一次(3000×12)的字樣。
(2)一審法院不進行法庭調查,片面引用并曲解仲裁庭審筆錄
一審法院稱“根據XX與XX農業公司在仲裁時均認可的工資條顯示,XX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期間的平均月工資系2092.5元。”
事實情況是,該工資條(即法律規定的“工資支付清單”)顯示上訴人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上訴人認可該工資條的真實性,但上訴人并不認可該工資條的關聯性,除“基本工資”外上訴人工資中還包括3000元“崗位工資”,雙方爭議的焦點即上訴人的工資是5000元還是2000元。
一審法院對本案基本事實不進行審查,片面引用上訴人提供的仲裁庭審筆錄,曲解上訴人的意思表示。
鑒于以上事實,請人民法院重新審查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并責令被上訴人出示上訴人領取工資時簽字的“工資支付記錄表”,以查清本案事實。
綜上,懇請上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予以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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