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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下面小編整理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成功數字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劍林,董事長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2007)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07)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霞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且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
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
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2004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
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
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
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之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
該規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另外,我司是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發生買賣合同關系,即便是債權轉讓成立并生效,但是,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并未喪失,雙方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原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湖南資陽的曹霞,那么就由資陽的法院管轄,如果把債權轉讓給香港、臺灣、美國、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
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2004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
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
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2007年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07年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第二、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下,原審法院至今未向上訴人送達原審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的復印件,而原審法院的辦案人員從湖南趕到深圳,凍結了上訴人的銀行帳號和帳號內的所有資金,他們在深圳至少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確知道上訴人詳細地址的情況下卻不向上訴人依法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及證據復印件,
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
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
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
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債權轉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2007)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浙江永康XX汽車配件廠
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徐XX 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江西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江西省XX縣人民法院2009年X月XX日作出的(2008)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
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2008 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2009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
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浙江省永康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永康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3】
申請人,周X寶,男,19XX年X月2日出生,漢族,住YX市XX鎮村
申請人于2009年12月5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方X冰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公告應訴通知,通知申請人在公告發出之日滿60天次日起15內提出答辯(公告發出時間是2009年11月16日)。
現根據本案事實提出對此案管轄權的異議,理由如下:
LX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權管轄。
申請人與原告人的買賣合同關系,沒有訂立過書面合同,只有是口頭協議,而且所謂的第二被告是原告為了本案的管轄權而虛擬設立的,缺乏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為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之規定,該買賣合同糾紛應由異議人常住地的YX市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特此請求你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YX市人民法院審理。
請予準許。
此致
L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周X寶
20XX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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