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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案例范文
關于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刑事上訴狀案例范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季xx,男,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高中文化,xx縣xx廠職工,原住xx省 xx縣xx鎮xx村x號,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x日(20xx)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x月x x日(20xx) x中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死緩。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自首情節未加認定于法不合。
上訴人被公安機關詢問,僅僅是因為上訴人在案前與被害人有聯系,公安機關只是把上訴人叫去詢問一些情況,并未掌握上訴人的犯罪罪行。
上訴人在被詢問時當即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動交出劫得的手機、現金等物。
此種情形,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應以自首論。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因身上攜帶有贓物,無法抵賴而被迫交代罪行,與事實不符。
公安機關不可能對詢問對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訴人主動供述罪行,公安機關怎么可能知道上訴人隨身攜帶有贓款贓物了否定自首情節的存在,與事實不符,與法不合。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啞鈴壓住被害人頸部,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斷上訴人手段兇殘,后果嚴重,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
上述認定無充分證據證實,完全不符案件事實。
上訴人將啞鈴放于死者肩部,目的是被害人蘇醒過來時啞鈴落地的聲音可以提個醒,并沒想過用啞鈴去壓死被害人。
上訴人倘若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何必用啞鈴去壓脖子,用啞鈴砸豈不更加省事?上訴人從未希望被害人死亡。
啞鈴擺放的部位也不是判決書所認定的被害人頸部,現場勘驗筆錄明確記載“頭附近有 1只7公斤重的啞鈴”,并沒有證據表明死者頸部壓有啞鈴,由此推斷上訴人明顯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顯然錯誤,“手段兇殘,主觀惡性大,應依法嚴懲”的結論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從犯罪情節、罪后表現、主觀惡性來看,上訴人并非非殺不可。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
懇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對上訴人改判死緩,給上訴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
上訴人季xx 2OO年xx月x日
刑事上訴狀案例范文【2】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 ××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 幣100元。
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
在審訊中 ,××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處;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
為 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 行車。
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 行嚴重)判處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 ×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
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從寬”的條件的。
可是原審人民法院卻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 大處理。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19×× 年×月×日
附: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
刑事上訴狀案例范文【3】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XX,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xx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xx的一個司機,后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此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代理
律師:陳XX
20xx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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