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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辦理方式
導語: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職工的一種保險,以下是相關辦理及繳費程序,歡迎參考!
一、繳費核定時間: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為新年度用人單位辦理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手續的期限。
二、核定對象:
經批準的部分市屬企業集團、總公司以及部分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市職介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
三、繳費核定依據:
(一)《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上報統計部門的《勞動情況表》(104表);
(三)《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四)《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使用外省市勞動力和本市農村勞動力的證明;
(六)《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或《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勞動力花名冊》;
(七)《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
四、繳費核定基數
(一)單位繳費
1、填報《勞動情況表》(104表)的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1、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2、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為基數核定單位繳費。
(二)參統人員個人繳費基數
1、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參統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2、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以上年社會月人均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3、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以當年社會最低工資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
五、繳費時間與方式
實行集中或獨立繳費的參統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中心報送《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表》或《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匯總表》和《北京市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月報明細表》。并可采用現金、支票或委托收款三種方式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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