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標準
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標準
一、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條件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離休干部遺屬補助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標準
1.調整喪葬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調整為:廳級及以上干部(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退休干部)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
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
喪葬費發放條件、開支項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2.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條件、經費開支渠道仍按原規定執行。
調整標準后,非農業人口遺屬原享受的物價性補貼不再執行。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
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
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并補發差額部分。
【離休干部遺屬補助標準】相關文章:
山東遺屬補助標準10-08
企業遺屬補助標準10-08
2017上海遺屬補助標準10-07
浙江省遺屬補助標準10-07
遼寧省遺屬補助標準10-06
沈陽市遺屬補助標準10-06
河北省遺屬補助標準10-06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標準10-08
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10-05
山東遺屬補助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