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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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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申請流程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申請條件:
1.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3.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所需材料:
1.“三房”輪候家庭申請公租房所需材料
2.符合其他條件家庭申請公租房所需材料
配租標準:
優先配租: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優先配租;申請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成年孤兒優先配租。
租賃期限: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廉租房申請
申請條件:
1. 申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連續一年低于580元。1人戶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戶低于13920元(申請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計算)。
2. 申請家庭總資產為1人戶家庭低于15萬元,2人戶低于23萬元,3人戶低于30萬元,4人戶低于38萬元,5人戶及以上低于40萬元。
3.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7.5平方米,且申請人和家庭成員5年內未出售或者轉讓過房產。
4.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被拆遷;有特殊病、重殘人員;有60歲(含)以上人員;居住市政府確定的解危排險范圍內房屋;申請樓房配租的家庭人口應當在二人以上。
辦理機構:
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所需材料:
1.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 家庭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 房屋尚未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區拆遷辦開具的房屋拆遷證明。
5. 房屋已拆遷的,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6. 配租申請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申請流程:
1.持申請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2.領取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
3.街道辦事處受理并入戶調查、評議;
4.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街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
5.區縣復審資料、確定配售方案,并在5日南日公示;
6.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7.搖號配租配售;
8.搖中,進行配租;否則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三)經濟適用房
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單身家庭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及資產符合政府規定標準。
所需材料:
1. 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承租證明(核對原件,交復印件);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出具證明;
2. 家庭戶口簿(核對原件,交復印件);
3. 家庭收入證明(單位或居委會出具);
4. 居民身份證(核對原件,交復印件);
5. 引進的專業人才須持有關證明(核對原件,交復印件)。
申請流程:
申請: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初審意見。
復審: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并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的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予以備案。
北京市保障房申請條件
1、"三房"輪候家庭
“三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同一戶籍的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
3、外省市來京家庭
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4、產業園區
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申請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核定表》(一式兩份);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正反面印在一張紙上);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印在同一紙張上,正面是首頁和本人頁,背面是變更頁);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員提供本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同期《居住證》;
5、已婚家庭成員的《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6、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賃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等住房憑證及其戶口所在地的住房憑證;
7、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證明。如您為以下人員,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8、無業、失業人員個人材料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9、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勞動合同、就業單位資料誠信申報,出具書面承諾書;
10、原住房已經拆遷的,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11、申請家庭成員有重殘人員的,需提供本市區(縣)殘聯出具的《殘疾證》;
12、申請家庭成員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區(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13、勞模家庭需提供市總工會出具的省部級《勞動模范證》;
14、成年孤兒提供本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成年孤兒《安置證》;
15、申請補貼類資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供養證》、《低保證》、《低收入證》。
16、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需提供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憑證;
17、優撫對象及退役軍人需提供區武裝部或部隊出具的優撫證、退伍(轉業)證;
18、見義勇為人員需提交《見義勇為光榮證》(市級及以上)
19、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承租公房已騰退的,應當提供騰退原《房屋租賃合同》憑證;
20、申請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將自有住房贈與他人的,需提供《房屋買賣合同》或《贈與協議書》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檢驗,留存復印件一式兩份,采用A4紙可正反面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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