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工會主席離任審計辦法
北京市工會主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辦法
(試行)
一、為加強工會組織的廉政建設,提高工會干部廉潔自律的素質,完善工會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根據中紀發[1998]2號文件的精神和市總工會《工會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組織。審計對象一般指工會主席和主管財務的工會副主席。上述人員由于任職屆滿、工作調動、職務變更、離退休等原因,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均應根據本辦法對其任期內各年度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審計主要內容
1、任期內本級各年度經費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況。
2、工會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各項專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況。
4、本級工會主辦的企事業收益上交和使用情況。
5、工會投資收回和收益實現及經濟合同、協議履行兌現情況。
6、債權和債務情況。
7、需要審計的其他項目。
四、審計依據和準備工作
1、離任審計要依據《工會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規定》
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審計對象在任期內各年度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結合工會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
2.審對對象和所在單位在進行審計事項前須提供如下資料:
(1)審計對象的述職報告、任期內有關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方面的總結材料。
(2)有關會計資料、帳目、報表、憑證等。
(3)財務、財產管理的有關制度。
(4)有關經濟合同及其履行情況資料。
(5)債權債務資料。
(6)有關基本建設項目資料。
(7)有關工會企事業經營管理資料。
(8)其他有關資料。
3.審計對象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同級工會經審會應向上級、經審會報告,并組成審計小組。審計一般采取同級審或上級助審、上下聯審的辦法,特殊情況也可在請示上級經審會同意后,采取委托會審計的方法進行。
五、審計程序
1、審計小組在審計時要聽取審計對象及有關人員介紹情況,并可采取適當的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2、查閱復核相關會計檔案資料,核實帳、庫、物、做出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
3、協助有關人員編制審計對象離任前工會資產及有關經濟事項交接清冊。
4、寫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征求審計對象及被審單位意見,由審計對象和被審單位簽署意見后提交同級工會和經審會。
5、同級經審會收到審計報告后,應在十五天內簽署審計意見并抄送審計對象及被審單位。
6、審計工作結束后,經審會將審計報告副本報上級工會經審會及審計對象所在單位干部管理部門,若發現重大問題可按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反映。
7.經審會可根據審計情況向被審單位提出改進工會經費收管用及加強管理和制度建設方面的建議。
六、各級工會財務負責人、經管人員及其他參與經濟事項必須進行審計的有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根據其職責范圍、工作權限可參照本辦法由同級工會經審會進行。
【工會主席離任審計辦法】相關文章:
離任審計整改報告08-27
離任審計述職報告06-08
離任審計報告05-26
離任經濟審計述職報告02-23
離任審計述職報告范文03-27
離任經濟審計述職報告11-19
校長離任審計述職報告精選02-25
離任審計報告范文09-17
企業離任審計報告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