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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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狀
申訴人:藺**,男,71歲,漢族,退休工人,后辦身份證:231027194****** ,電話:1**********。
被告人:黑龍江省虎林市慶豐農場,法定代表人:吳金龍,職務場長。電話:1**********,住慶豐農場場部。
訴訟請求
一、 補償克扣養老金,勞動爭議總合計397155.60元
二、 請求開發水稻技術員工資月應發3200元,醫療費年1500元,水稻開發獎5000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
三、 本案起訴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1979年慶豐農場為開發水稻,場長鎮同寧以水稻技術員身份聘請我為該場八隊水稻技術員,經幾天協商,雙方作出承諾。“我承諾:進場把我農校學到的水稻技術運用到生產中去,把水稻發展起來。
場長承諾:你只要把水稻發展起來,關于落戶,批職工,轉干農場就辦了。”鎮場長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農校68年畢業證和1977年牡丹江農業科學研究所水稻專業畢業證書及雙方承諾簽字后鎮場長拿走了。當時農場不收戶,場長并準許我帶弟弟藺長生、老鄉古其瑞跟我干活帶進農場。
于79年3月27日鎮場長接送我們三人送到八隊交待給隊長李鐵獻。當年我種300畝水稻開始改革我是慶豐農場種水稻最早人之一。當時連隊還是集體化,生產隊長不愿種水稻嫌麻煩。在連職工大會上講“我們不愿種水稻,場里不讓,我們每年不得不種點,收不收不指望。水稻虧了有大豆補上,為了應付場里。”
當年種300畝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爛了。當年夏天我經過幾個月調查走訪,設計5000畝水稻規劃,設計300畝蓄水池,400畝養魚池,畫了草圖交給場長鎮同寧。
**年排水連來14臺大型推土機干一年建成。**年、**年集體種1300余畝水稻,種完大豆在種水稻,長的全是草。隊長有權凌駕于法律之上,人稱通天皇帝,有權任性妄為,他說啥就是啥,職工敢怒不敢言。故**年24000畝土地年盈利30元。
**年冬天我對李連長提出,我是場聘請來發展水稻的,連隊這樣種給農場、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太大了,我是技術員于心不忍。李隊長說:“我每月開給你36.50元月工資,什么技術不技術,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說多了也沒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權一句話頂到你南天門,我這聘請來的水稻技術員就變成磨道上驢聽呵了。
故**年開始承包三年簽訂1383畝合同,隊視合同規定為兒戲,以集體經營方法干擾我承包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反以職權強行給承包人掛賬75750元,慶豐自制74號文件規定,有掛賬誰理誰非不管,都屬于八不準人員,長級不給長,調資不給調,技術考核不叫參加。 20**年退休,根據農場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差7級工資沒長。
農場勞資出證差三級, 訴到法院,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證據不予采信, 鞠文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作出489號判決,上訴到中院。(20**)墾民經字第190號裁定:
一、撤銷489號判決;
二、發回重審。重審作出(20**)211號判決駁回起訴,推出法院,稱不是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則第97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9條三項、38條、55條,勞動法50條、67條規定,水稻以發展起來了,我這來開發水稻的技術人員,有技術沒權。
但是我是慶豐農場改革開發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帶頭承包人之一。事實足以證明(19**年李鐵獻任隊長,集體生產,八連總有土地24000畝,年盈利30元。1984年單景山當隊長,春播50噸大豆種子,秋天收回16噸大豆,虧損49.8萬元。)
自91年劉建軍到八隊當隊長,土地承包到戶,責任下放到人頭,大力發展水稻。王虎到連任隊長,他一心想叫職工富起來,把八連東7000畝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難處他就到哪里,發展水稻14000余畝。20**年、20**年黃偉到八連,由于水稻發展起來了,年收入達3000余萬元。難道我這開發水稻技術人員,被法院永壓在陰山背后嗎?有權任性可以把別人托于死地嗎?
我這開發水稻的技術員,就不能享受農場的優惠待遇嗎?現法院長何慶安,業務院長張民拖著不予處理,農場勢力大,有錢,有權,國家法律變成了弱者,實施不了他的尊嚴。
三、20**年退休,以場長的承諾,技術員工資應發1500元一個月,可只發了336.8元,月少發1163.5元,年少發13962元,退9年,少發125658元,本息合計127156元。
醫療費應發1000元一年,只發150元,年少發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計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水稻開發獎,**年設計開發5000畝,畝獎10元,應得到50000元,銀行利率0.0127元計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總合計397155.60元。
綜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國的今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定及20**年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次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審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規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牡丹江農墾法院應對決策負責。找場長吳金龍說:農場不是沒錢,法院沒判,我沒法解決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訴人:藺**
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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