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民事訴訟申訴狀范文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那么如何制作民事申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7年民事訴訟申訴狀范文,供大家參考。
2017年民事訴訟申訴狀范文【1】
申訴人:萬xx(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妻),女,xxx年8月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xx市xx區xx工人新村宿舍。
申訴人:李xx(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子),男 ,xxx年3月15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訴人:張xx(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系魯xxx號肇事車車主),男,52歲,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住xx市xx鎮xx村。
被申訴人:張xx(系肇事者),女,25歲,漢族,農民,住xx市xx鎮xx村。
申 訴 請 求:
請求依法撤銷xx市坊子區人民法院(xxx4)坊刑初字1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被申訴人張xx,張xx連帶賠償申訴人經濟損失共計332177.10元。
事 實 與 理 由:
xxx4年10月12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張xx駕駛魯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206國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226.80米處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越線侵權,將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xx(曾用名李學富)駕駛的魯xxxxxxxx號二輪摩托車(載乘車人萬xx,李xx)撞到,由北向南行駛的趙祥仁駕駛的魯xxxxxxxxx號二輪摩托車因躲避不及,撞在魯xxxxxx號貨車的右后角處,該事故致李xx,萬xx,李xx三人受傷,其中李xx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三車損壞,張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坊子區人民檢察院于xxx4年11月24日向坊子區法院以張xx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二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xx及車主張xx賠償二申訴人死亡補償金,喪葬費,醫藥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共計332177.10元,貴院于xxx5年5月20日作出xxx4坊刑初字第1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張xx賠償二申訴人的損失,但未判決直接侵權人張xx負賠償責任,顯示錯誤。
該案生效后,二申訴人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但六年多被上訴人張xx僅僅支付一萬元,當時申訴人萬xx也受傷,且傷情嚴重,花去大量醫藥費,且留下后遺癥,至今無法工作,這些年來和兒子的生活一直靠親朋好友的幫助,二被申訴人給二申訴人經濟上精神上均帶來巨大傷害,因法院判決錯誤,漏判張xx負賠償責任,致二申訴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增加了難度,故申請貴院對該案予以重新審理。
此致
坊子區人民法院
申訴人:萬xx 李xx
xxx1年5月6日
2017年民事訴訟申訴狀范文【2】
申訴人(一審附帶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在xx省xx縣xx鎮xx村156號。
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訴人(一審附帶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上同。
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人):吳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在xx縣xx鎮xx村xx號。
現羈押于xx縣看守所。
申訴請求: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撤銷xx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吳xx死刑,立即執行,并支持我們的民事訴訟請求。
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一. 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錯誤
(1) 原判認定:“被告人吳xx與被害人李xx在沒有依法登記結婚的情況下,依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后因李xx不愿與吳共同生活離家出走,吳xx便產生了報復心理。
”這一認定是錯誤的,事實是:在吳xx與李xx舉行結婚儀式的當晚,吳xx因懷疑李xx對他不忠,就與李xx吵架,吳xx進行撬箱把錢拿走(該事實見吳xx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該事實說明,李xx離開吳xx家時被吳xx所逼,吳xx報復心理的產生是吳憑空的懷疑李xx對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吳xx才產生報復心理。
原判規避該事實的真相,顯然是把吳xx產生報復的責任加到李xx身上,為殺人犯吳xx推脫責任。
(2) 被告人吳xx刺殺被害人李xx,被告人用刀在被害人的面.頸.背.胸.手等多部位扎20多處(見尸檢鑒定),手段非常殘忍,情節十分惡劣。
原判對此詳情不提,只是籠統的寫到被告人用刀將被害人殺死,這顯然還是為殺人犯推脫責任
(3) 被告人吳xx殺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殺死一個也是死,殺死兩個也是死(見他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繼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門,欲殺害被告人的父母(檢察院的起訴書已認定),因被害人父母未開門吳xx殺人未得逞,后又將窗戶劃爛用殺傷力極強的啄木鳥春雷炮點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達到其殺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為并非是被告人所說的“威脅”被害人的家人。
若是威脅,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沒有殺傷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殺傷力極強的大炮點燃后扔進李xx的父母的住處,這顯然是故意殺人的行為。
李xx的父母沒有死.傷,是其萬幸,被告人的行為說明其報復殺人心理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其殺人未遂是客觀原因造成的。
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殺害李xx父母的主觀惡性極大之情節不提,仍是為殺人犯吳xx推脫責任。
2.原判不殺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讓人信服
被告人吳xx殺害李xx,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繼而在殺害一個也是死.殺兩個也是死的思想支配下,繼而又去殺李xx的父母,主觀惡性極大,沒有情可原諒之處,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原判對應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立即執行的上述情節只字不提,而是為不殺被告人找了兩條理由:一是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二是被告人的親屬主動替被告人賠償我們經濟損失。
這兩條理由均不能成為不殺被告人的理由
(1) 被害人李xx沒有與吳xx登記結婚,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現在的法律也沒有事實婚姻之說,故從法律角度而言,他倆不存在婚姻關系;他倆舉行結婚儀式的當晚,被告人就憑其沒有根據的懷疑第一李xx尋釁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沒有同居關系,也談不上有家庭關系。
從本案的事實看,糾紛的發生完全是被告人對李xx的懷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發的矛盾。
原判認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此案事錯誤的。
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法律也沒有規定對殺人犯可以從輕,老百姓也不會對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對殺人犯可以諒解。
反而,這樣的判決只會給家庭帶來不安。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安,社會不穩。
故該理由不能成為對殺人犯的從輕理由。
(2) 我們至今沒有得到一份的賠償,何來被告人的親屬主動替被告人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反而是在案發后,被告人的親屬對我們是不管不問。
被告人的親屬替被告人賠償損失,不能說明被告人有悔過之意。
被告人在案發后不是主動自首,而是畏罪潛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經市、縣公安機關的全力偵破才將其抓獲,歸案后有百般抵賴,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
法庭上說,被告人的親屬交到法院8萬元錢,他們交錢分明是“拿錢買命。”此案是殺人案,常言說,人命關天,此事涉及到整個社會的穩定。
如果殺人后,拿錢可以買命,在當今我國的社會,不要說8萬,就是80萬、800萬,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殺人后,能拿錢買命,社會上會有多少人殺人案會發生,這難道不令人可怕嗎!故該理由也不能成為不殺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錯誤
我們所訴的有兩項: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兩項數額為88萬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損失和間接損失為由,判決被告人賠償我們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8萬元。
我們沒有要求精神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損失,對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該規定沒有說不賠償間接經濟損失:《責任侵權法》第十六條規定:“……造成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我們所訴的11萬多元,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而計算的,該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原判沒有全部支持我們的請求,而判決8萬元,判決的這8萬元,不是錢多少的問題,而是被告人的親屬交到法院8萬元,法院就判了8萬元,這不是巧合,而是被告人的家屬交多少,法院就判多少。
從此可以看出,無論刑事方面,還是民事方面,都是按被告人一方的意思判。
這豈不是殺人犯有理嗎?
綜上所述,原判是不顧被告人殺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十分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僅憑懷疑就殺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節,不顧民憤,不顧社會穩定,不顧法律之神圣尊嚴,刑事、民事完全按照殺人犯一方的意思而斷,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請上級法院維護法律的尊嚴,依法撤銷原判,判決殺人犯吳xx死刑并立即執行,以平民憤,給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秩序,是人們能夠安居樂業:民事方面依法判決。
不殺被告人吳xx,我們的怨恨不能平;不殺被告人吳xx,我們的恐懼不能消,其出獄后會繼續行兇,社會安全隱患極大;不殺被告人吳xx,我們決不罷休!
懇請上級法院判決,判處殺人犯吳xx死刑并立即執行,給我們一個公道。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民事申訴狀范本【3】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李xx,男,生于xxx年1月8日,漢族,湖南省岳陽市人,岳陽市四化建公司下崗職工,住四化建家屬區,,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岳陽市天馬(集團)總公司(下稱天馬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巴陵東路八字門村
法定代表人:彭佳良,該公司總經理,電話: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章岳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陽市新華書店家屬區,電話:二審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岳陽市南湖漁場,依據地岳陽市南湖,機構代碼為70733397-6
法定代表人:趙建良,該漁場場長。
案由:申訴人李xx不服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1年4月16日作出(xxx1)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1)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申訴人李xx因傷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費(含后續治療費120萬元)2164232.44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二審、再審改判按份責任適用法律不當
(一)、被申訴人天馬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的事實。
經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岳陽市南湖月牙灣沙灘的使用權屬被申訴人天馬公司。
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同時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沙子和卵石。
1997年3月17日,被申訴人天馬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岳春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將其擁有南湖月牙灣度假村的魚塘、人工沙灘以及配套的房屋設施交被申訴人章岳春經營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xxx2年4月1日),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岳春享有自主權、經營權,自負盈虧。
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岳春按照被申訴人天馬公司的要求所投資的固定資產、綠化、營業點房屋、竹樓及配套設施,在合同期滿后作價交付給被申訴人天馬公司。
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章岳春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經營范圍為飲食、釣魚服務,取字號為岳陽南湖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
xxx1年被申訴人章岳春所租賃經營的場地因征收需要拆遷,因拆遷補償款不能到位,被申訴人章岳春在合同期滿后仍然繼續在租賃的場地內從事經營但沒有向被申訴人天馬公司繳納租金。
而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對于被申訴人章岳春繼續在租賃場地內從事經營活動不持反對意見,也未要求被申訴人章岳春繼續交納租金。
被申訴人章岳春在租賃經營的過程中,允許附近村民在其場地內出租泳衣、輪胎等游泳配套項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設施更換衣服。
能證明其經營游泳項目的直接證據是,被申訴人在通往游泳場地的路上,設置了門衛,對游泳者收取每人兩元的門票。
xxx4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原告李xx和朋友吃過午飯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陽南湖月牙灣沙灘游泳,到達南湖月牙灣沙灘門口后,原告李xx一人先入場,門票由隨后的朋友一起購買。
當天購買的門票上印有“天馬月牙灣度假村”字樣,而不是被申訴人章岳春自己注冊的“岳陽南湖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的字樣,可見是被申訴人章岳春以被申訴人天馬公司的名義經營游泳項目。
經查,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均沒有從事游泳項目經營的資質,被申訴人章岳春的經營范圍也不包含游泳項目。
被申訴人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言“其經營場地內存在的為游泳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未及時予以清理”,而是利用這些設施非法經營游泳項目謀取暴利。
由于沒有經營資質,不懂游泳項目是高危險項目,被申訴人章岳春在其經營的游泳場地內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未配備必要的有資質的游泳場所服務人員。
被申訴人天馬公司發包前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并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大量沙子卵石,這些設施為日后承包人經營游泳項目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在被申訴人以“天馬”的名義出售門票經營游泳項目不予制止,對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最終釀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天馬公司知道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游泳項目,知道被申訴人章岳春以“天馬”的名義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門票不表示反對,依法應由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負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將其經營場地出租或者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被申訴人章岳春,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游泳項目,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給申訴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損害,申訴人天馬公司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者認為,無論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至少有一方的行為是作為的行為。
而本案中,無論是被申訴人天馬公司還是被申訴人章岳春,對于申訴人李xx的傷害都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不能適用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法律規定。
二審、再審適用間接結合改判按份責任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二、一、二審及再審均判決申訴人李xx承擔60%的責任,判決被申訴人章岳春和“天馬”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一)申訴人李xx的過失屬于一般過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
當申訴人李xx登上水泥圍堤,青藍色的湖水與堤岸齊平,咫尺間又停泊著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樣子,湖中上百號人在游泳,又不見任何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也無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醒,申訴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圍堤是經營者安排的入水處之一,也有理由相信從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
每個游泳者在選擇入水方式時只可能是一閃的念頭,即時根據經驗和周邊環境作出一個簡單的判斷,如果被申訴人天馬公司不建立一個水泥平臺,申訴人李xx不可能選擇站在這個平臺上往下跳,如果申訴人看見在平臺處設有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或者該游泳場有工作人員制止申訴人李xx從水泥平臺走,申訴人憑條件反射就會作出另外的選擇。
本案中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訴人李xx選擇水泥平臺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訴人李xx只存在一般過失。
2、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對申訴人李xx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申訴人李xx通過門衛購票進入該游泳場,成為該經營場所的合法消費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之規定,被申訴人章岳春及天馬公司對于申訴人李xx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義務。
但被申訴人章岳春及天馬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也不安排現場救生人員。
尤其是提供人工沙灘供被申訴人章岳春經營游泳項目的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在沙灘邊構筑水泥圍堤又在水泥圍堤下的水中大量鋪設沙子和卵石,極大增加了游泳場所的危險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人為制造了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3、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作為侵權者,依法應對申訴人李xx所受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二審、再審以無鑒定機構的意見為由否定醫療機構后期治療費的證據,判決申訴人李xx的后續治療費通過另行起訴來解決,既不符合法律事實,也不符合本案賠償問題的特殊性要求,應依法改判
申訴人李xx在一審起訴時就已經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第40~41頁里提供了xxx5年2月3日《馬王堆療養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建議對申訴人李xx長期康復治療三至五年,每月費用15000至xxx00元。
但三次審判均以不是鑒定機構的結論而不予質證。
申訴人李xx自發生傷殘事故以來,在所有醫院的住院治療中的都有“繼續治療“、”“不適隨診” 的醫囑(見原《證據目錄》P35~46及附錄三)。
對于高位截癱的一級傷殘,多種并發癥隨時威脅著患者的生命,必須長期不斷的治療,后續治療費的發生是必然的,醫學上對此都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醫療證明與鑒定結論均可以作為后期醫療費用的判決依據,可見,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在于,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已經處于歇業狀態,僅有的土地資產已經納入政府拍賣程序,拍賣完畢則被申訴人天馬公司不復存在,另行起訴主要侵權人即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已不具備可能性。
因此,申訴人李xx請求對后期治療費用另行起訴改判為一次性付清。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數額與被申訴人的過錯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給李xx精神上帶來極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一審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正確的,二審、再審判決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低。
根據被申訴人的過錯、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被申訴人天馬公司和章岳春應連帶賠償申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訴人李xx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支持申訴人李xx的申訴請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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