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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全文)
導語:高新技術產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它是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規范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活動的行 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以及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列入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資本密集和高風險、高經濟效益等特征,能夠推進新興產業發展和促進傳統產業改造提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產生重要作用的產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營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環境,協調、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經濟貿易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相應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需要,鼓勵、支持和引導高新技術產業化示范工程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取得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將高新技術成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或者產業化,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九條 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以高新技術成果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參與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其所占企業股份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70%。
第十條 支持企業采用高新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之間開展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合作、技術攻關、成果轉讓、咨詢服務、人才培養等。
第十一條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活動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生產符合國際標準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與各種不同類型的國際經濟技術區域建設和貿易活動,根據需要設立境外機構,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國際化。
第三章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三條 建立和實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認定、復審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復審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并可以申請國家和省相應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新建的用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經營用房,可以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五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形成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納入政府采購目錄。
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和采購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取不少于當年銷售收入5%的技術開發費,用于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章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基地
第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設立的特定經濟區域。
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為促進形成具有明確特色和一定國內或者國際競爭力的大規模高新技術產業生產能力和高水平研究與開發能力的特定區域。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發展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向國家級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基地集聚發展。
第十九條 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所需土地,應當給予支持,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入駐已經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當簡化。
第五章 高新技術產業人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者產業化創造條件,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高新技術產業人才是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所需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產人才。
第二十二條 支持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實驗室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獲得省相應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把引進高新技術產業人才的.住房補貼、安家費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對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實行期權等激勵政策,可以對在崗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實行年薪工資、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辦法。
第二十四條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不受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和戶籍所在地限制,可以將戶口遷入用人單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也可以隨同遷入。
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的人才,其子女在入托、就學、升學等方面與當地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家可以受聘為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兼職教授或者研究員。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經批準可以到高新技術企業兼職,從事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章 高新技術產業投融資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專項資金采用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示范工程項目,通過參股、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貴州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管理。
鼓勵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設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創業投資業務,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對省級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于技術改造和科技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和基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
第七章 服務與投訴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公開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關的政務信息和服務信息。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審批、核準、備案、登記、認定等事項,應當依法辦理、簡化手續。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過程或者結果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侵害,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在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拒絕執行或者借故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對其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及其監督機構投訴,人民政府及其監督機構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并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騙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由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條件、標準或者程序認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或者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二)濫用職權審批扶持資金或者其他專項資金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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