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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因燃放孔明燈,會出現火災等情況,所以禁止燃放孔明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禁止燃放“孔明燈”的通告,歡迎大家參考!
為防止因燃放“孔明燈”引發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縣安委會要求,現就加強我縣“孔明燈”安全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生產、不銷售、不燃放“孔明燈”,對非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三、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銷售單位的監督,加強市場巡查,對違法違規的銷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三)對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銷售“孔明燈”的由市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各鄉鎮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各類場所的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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