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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管理與長江資源保護問題
航道行政管理與長江資源保護問題
摘 要:傳統高能耗的生產方式也使長江沿岸資源環境遭到耗竭性的破壞,國家提出要大力發展生態文明建設,《航道法》的出臺若能進一步明確航道行政管理機構的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加強對其執法監督并賦予其保護環境資源的職權,將會使沿江經濟得以健康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 航道行政管理 資源保護
長江航道行政管理職責與長江資源保護之內在聯系
長江航道行政管理之職責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在內涵上有其辯證統一、相互關聯的一面。
長江航道行政管理主要從事長江干線航道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航道行政執法等工作,長江環境資源保護是運用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保護長江環境,防止資源枯竭并使其得以永續發展。
長江航道行政管理的可持續發展基于長江環境資源的持續保護之上,長江航道行政管理的目的之一即為了保護航道的可持續發展,防止長江環境資源受到破壞。
長江環境的破壞、資源的枯竭會導致長江航道的功能喪失,進而引起長江航道行政管理的失效。
例如,長江沿線挖沙采石工程的泛濫既破壞了長江環境資源又會危及航道安全;大型貨船違反規定“超吃水” 若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航道事故,如若裝載有污染物品又可能進一步造成對長江環境的污染。
航道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嚴格限定開采審核程序、打擊違法開采、制止違規裝載等措施,既是履行航道行政管理職責,也是保護長江環境資源。
三峽工程建成并成功蓄水175米后,長江沿岸地貌、生態環境改變,長江航道運力大幅提升的同時也給長江航道行政管理帶來了新的問題:長江上游老暗礁被淹沒,新的險灘形成;上游江水流速減緩,泥沙淤積嚴重;長江沿岸危巖可能崩塌威脅長江航道安全;萬噸級船隊趨多,長江航道承載力經受新的考驗;高峽出平湖對長江水質、動植物生存、氣候變化等可能產生的的影響都需要時間和實踐的考證。
因此,長江航道部門維護航道及長江環境資源的責任將任重而道遠。
目前航道行政管理的不足對長江資源保護的不利影響
1、我國航道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
我國目前涉及水運的法律法規較多,且側重點有不同,但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的航道行政管理相關立法。
如,從長江流域的自然環境資源保護看:森林資源可歸屬《森林法》保護;水資源可歸屬《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保護;漁業資源可歸屬《漁業法》保護,而專門針對航道資源保護卻缺乏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加以規定。
“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發展,先后頒布了《鐵路法》、《公路法》、《港口法》和《民用航空法》。
而航道保護和發展的法律基礎相對弱化,致使內河運輸在五種運輸方式中發展滯后,優勢不能發揮。
2、可持續發展原則在現行長江航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中未得到全面貫徹
現有涉及長江航道的法律法規一般制定于環境問題尚不突出、未得到足夠重視的時期,當時并未充分融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現行《航道管理條例》頒布于1987,雖在2008年有修改,但基本是關于航養費稅改等措施,無實質修改。
且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即“充分發揮水上交通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缺少保護航道資源之意,亟須改進。
加之航道行政管理在基層執法一線并無強制執法權,這使得涉江工程的一些業主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航道行政管理參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的難度很大,環保部門參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缺乏硬件支持,所以容易導致長江上環境資源的破壞面積增大、程度加深,難以制止。
長此以往,更不利于長江上業主在內心形成自覺保護長江航道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素養。
3、航道行政管理體制有缺陷,執法權不明
目前我國航道行政管理體制有缺陷,且航道行政管理執法權不明。
通過對長江航道行政執法的相關調查發現,航道執法者發現破壞長江環境自然資源、破壞航道的行為后,希望對此行為進行制止,卻苦于缺乏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無法著手進行強制管理執法等現象普遍存在。
此外,目前長江上行政管理主要由航道、海事、公安等多部門協同管理,航道維護管理、海事執法、公安執法各自為政,還存在中央直屬航道部門、地方航道管理部門以及專用航道管理部門等三種管理機制,各部門之間權限有交叉,容易出現難以準確分辨行政管轄權責,進而引發責任相互推諉或重復管轄問題,不利于履行航道行政管理權責。
例如水資源綜合利用涉及水利、水電、交通、環保、國土、城市發展等部門,由于不同部門、不同地方對水資源功能需求不同,發展目標不同,容易產生水資源開發中合力不足、協調難度大等問題。
目前,在水資源綜合利用中,內河航運處于弱勢地位,一旦產生樞紐礙、斷航問題,協調解決難度極大。
例如,廣西區紅水河水電開發中未同步建通航設施,使紅水河斷航達30年之久;右江百色電站2006年已蓄水發電,但至今未建通航設施,雖經國家發改委多次組織協調,相關各方取得了一致意見,但具體實施中,各項進度難以落實,通航目標無法按期實現。
這些弊端同時危及了航道安全與江河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加強航道行政管理、保護長江環境資源的對策分析
1、盡快出臺《航道法》,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法律體系
《航道法》現已列入國家立法日程,在制定并完善《航道法》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在現行《航道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為加強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條件,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充分發揮水上交通在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以及“航道的規劃和建設”一章中,應增加“保護長江生態環境資源”的目的和原則。
②重視科學規劃航道建設,避免重復規劃。
長江航道規劃的制定必須是極富權威性和科學性的。
如果規劃不足、投入不夠,將來等地區經濟發展到一定時候,反過頭來開挖運河,拓寬航道,付出的代價將比現在要大得多(長三角地區有些航道工程的拆遷征地費和拆橋費超過了工程總預算的60%以上),也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
此外,對于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法律法規應當及時予以廢止或修改,將法律滯后性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2、厘清管理體制,在航道行政管理中嚴格貫徹執行可持續發展原則 在管理體制上,長江航道行政管理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在流域系統管理與體制劃分上。
目前,國家在交通部下成立的專門管理長江航運的航務管理局負責長江干線航運行政管理,這一的方式有利于形成長江“一盤棋”,避免地方割據、分別管理的局面。
但除此以外還有水利部下屬的長江水利委員會,水利部、環保部下屬的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農業部下屬的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等機構交叉管理一條長江,普通辦事人員往往不知具體應該向哪個部門了解情況和申請、辦理事務。
如果無法實現完全由一個機構管理涉及長江的全體事務,可以考慮從國務院層面成立專門的信息公開辦公機構,統一長江所有事務的信息公開,便于群眾知曉責任部門,公眾參與管理。
3、明確航道行政管理依據和職權,賦予航道行政執法參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的權能
長江航道部門的參與長江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前文已指出,此處不贅述。
在建設生態文明航道的背景下,航道工程業主應當主動認識到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并有保障后代人繼續享有良好的長江資源環境的權利的意識。
此種意識的形成,有必要由航道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在日常行政執法及巡查管理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實踐中,航道行政基層執法已兼負長江環境資源保護的職責,以保障航道暢通的名義,對沿岸挖沙采石、傾倒棄土等行為進行制止或規范,對可能造成礙航的工程進行審核。
當然,環境保護的職責應由國家環保部門來行使,但是如同長江上公安、海事執法也是單獨于長江上行使職權一般,航道部門在巡查航道的同時,更能較明顯地發現破壞長江生態環境的行為,且其權責本就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有重疊,如能夠在發現破壞的第一時間及時予以制止,而非花時間聯絡其他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效率和效果必會更好。
同時,在工程核準時,可以規定與長江環境資源保護有關的工程如需獲批,則必須通過航道行政的可行性研究。
例如,交通運輸部、財政部2009年出臺的《推進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中:“對現有的非標準船,特別對單殼油輪、單殼化學品船、危險品船等安全、環保方面達不到新規范要求的船舶加快淘汰或更新改造” ;“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規范要求的客船(含載貨汽車滾裝船)以及單殼油輪、單殼化學品船進入三峽庫區航運市場”等規定可見,提高三峽船閘的通過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減少船舶對庫區環境造成污染為船型標準化的共同目的,也是航道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之一。
4、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航道行政執法監督,明確執法責任制
有權力就必須要有監督,否則權力腐化不可避免,國家應當謹慎賦予執法權的原因即在于此。
從航道行政執法監督來看,其形式可以從三方面予以考慮:第一,成立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專職負責監督執法,接受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處理群眾舉報等。
這也是我國現行執法監督的主要形式。
第二,聘請第三方充當監督者。
聘請第三方進行監督的優點在于監督結果相對客觀;可能存在的問題是第三方監督者的經費來源。
如果由執法方聘請,則容易出現監督不力情況;而如果由行政相對方聘請,則在操作上又不具有現實性,因為從目前中國的國情出發和人們的法治素養出發,還不具有這樣高度的自覺性和維權意識。
第三,自我監督。
這是對權力監督的最高要求。
目前可以制定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法規,明確監督內容。
加大行政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力度,要求其提高素質、嚴守紀律,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上級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應當定期組織評議、考核,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內河航運可開發運量大、成本低、能耗小等優勢符合建設生態文明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從世界經濟發達國家來看,內河航運也是推動經濟可持續、綠色、健康發展的優勢途徑。
“長江航運作為連結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紐帶,是流域外貿運輸的主力軍,對于沿江地區產業集聚和加快流域外向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好的發展需要好的規劃和管理,需要好的法規政策支撐。
《航道法》的出臺如能在長江智能航道建設中科學管理航道,并兼顧環境資源保護,必將有利于長江系統可持續發展,助推國家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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