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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區多園實施細則
導語:為進一步加快桂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加快工業化進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桂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區多園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園區設立
一、主管部門
為了加快桂林國家高新區的.科技園區建設,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空間,由桂林國家高新區管委會(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縣、區政府具體實施。
二、設立條件
(一)由高新區管委會或會同設立園區的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園區的申請。
(二)申請設立的園區區域應符合桂林市、相關縣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桂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規劃。
(三)桂林國家高新區各園區設立需經桂林市人民政府或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指導委員會批準。
(四)在條件成熟時,應向自治區和國務院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園區建設
三、園區建設必須遵循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按市場化運作模式,形成以企業為中心,小政府大服務的服務管理體系。
四、桂林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在各園區設立園區建設有限公司(簡稱“園區子公司”),是各園區建設的項目業主,負責園區建設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享有一級土地開發權。
五、各園區規劃執行2004年10月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和有關規定。其建設及規劃行政管理由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高新區建設規劃局負責。
在市區范圍內設立園區的土地行政管理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辦理。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園區項目進園用地審批。
在縣域范圍內設立的園區,其土地行政管理由所在縣國土資源局負責。
六、各園區的開發建設在規劃和建設階段實施環境影響、地質災害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禁止設立污染環境以及其它有礙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和機構。
七、園區建設規劃中應有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適應科技創新和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實現有線電視網、電信網、計算機網的融合,建設高速、寬帶多媒體信息傳輸網絡。
各園區的商務區和新建居住區應當設置寬帶接入系統,新建商用、辦公建筑應當滿足高速數據傳輸和信息服務便捷、安全的要求。
各園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設立和推行信息化標準和信息化指標體系,維護信息安全。
第三章企業入駐
八、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各園區入園企業(含內、外資企業)統一在桂林市投資辦證中心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發放入區批文、工商執照、代碼證、國稅證、地稅證等。
設在各縣的園區入園企業稅收統一繳入市金庫,按《中共桂林市委員會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桂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決定》(市發〔2004〕64號)文的比例分享。
九、各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統一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初審,報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十、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復審,統一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辦理,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按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規定辦理,直至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十一、符合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入園企業,需由企業提出申請,由稅務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社區建設和管理
十二、在編制園區控制性規劃時,必須符合桂林市和各縣的建設總體規劃,按2004年10月28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規劃園區的商務配套設施。
十三、園區建設項目業主——各園區建設公司在完成各園區建設同時,應配合園區所在地政府建立社區管理機構。
第五章統計
十四、統一園區統計口徑,園區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主報為園區所在縣(區)屬地統計,副報送高新區管委會。園區入駐企業的經濟指標統計主報高新區管委會,副報送所在縣(區)。
第六章其它
十五、桂林國家高新區各園區每年按高新區考核指標體系要求和按國家科技部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年初填寫高新區考核指標體系表。桂林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參照國家科技部考核體系對各園區實行考核制,并實行紅黃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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