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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太西煤資源保護性開采實施細則
導語:煤資源進行保護性開采,保證其可持續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太西煤資源保護性開采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太西煤資源保護辦法》,確保太西煤資源有序開發,合理開采、有效利用,延長煤礦服務年限,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太西煤生產規模實行總量控制。太西煤生產企業的生產規模必須控制在自治區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限產總量之內,太西煤礦區一律不再新批生產接續礦井,不再新增生產能力。
太西煤生產企業現有生產礦井的技術改造,應當以提高礦井生產集約化程度、資源回采率、系統安全保障性能和抗災防災能力為主,不得再進行單純擴大生產能力的技術改造。
第三條 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太西煤的資源分布、市場需求及各煤礦生產能力、技術管理水平,確定每年的生產規模控制計劃和限產指標,經自治區資源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對太西煤生產企業下達限產指標。
實行限產后,太西煤生產企業和市、縣煤炭主管部門,不得向相關煤礦下達超限產指標的生產任務,不得下達以超產為基礎的利潤考核指標,不得以限產為由影響職工的收入。
第四條 太西煤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煤炭工業局下達的限產指標組織生產,合理安排月、季產量計劃。限產指標不得轉讓、買賣或跨年度留轉。
第五條 建立太西煤資源儲量備案和儲量變更核準制度。太西煤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和儲量管理制度,每2年至3年應當進行一次礦井儲量修編,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核準。
第六條 對太西煤資源儲量損失,實行報批制度。凡生產過程中發生煤炭儲量注銷、轉入、轉出、地質損失等情形,由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會同國土資源廳審核。
太西煤生產企業在進行儲量注銷、報損、地質損失申報時,應當附有工程技術資料。凡因同一構造、同一片區等原因進行申報時,應當一次性進行,不得化整為零進行申報。
未經批準,企業不得擅自核減太西煤儲量。
第七條 太西煤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煤炭行業的技術規范,科學合理地開采太西煤資源杜絕各種采厚棄薄、采易丟難以及亂采亂掘等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努力提高資源回采率。
第八條 太西煤田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煤層最低可采厚度為0.7米,凡大于或等于0.7米的煤層必須進行回采;
(二)井工礦采區回采率為:薄煤層(煤層厚1.3米以下)達到87%以上,中厚煤層達到82%以上,厚煤層達到77%以上;
(三)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為:薄煤層不低于97%,中厚煤層低于95%,厚煤層不低于93%。
(四)露天礦回采率不得低于98%。
(五)礦井回采率按低于采區回采率2%左右的比例執行。
第九條 自治區實行高回采率鼓勵政策。太西煤生產企業的礦區回采率和礦井回采率必須達到最低要求。對回采率高,資源管理規范的礦井,在年度限產指標分配和有關稅費繳納時可給予傾斜。
第十條 對太西煤資源滅火工程的管理,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太西煤資源保護辦法》的規定和自治區資源管理委員會的決定辦理。
第十一條 太西煤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報送各類保護性開采的資料、報表和圖紙,并在每月第一周內,按時向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報告上月實際產量,自治區煤炭工業局應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回采率低,資源管理混亂的礦井與超限產指標的煤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太西煤資源保護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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