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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導語:制劑指為適應治療或預防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劑型要求所制成的,可以最終提供給用藥對象使用的藥品。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京市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單位制劑價格行為,促進我市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價局制定的《江蘇省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各醫療單位的制劑價格管理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醫療單位的制劑零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市物價局根據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制定和調整醫療單位制劑的零售價格;各區、縣物價局負責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核區、縣屬醫療單位的制劑零售價格,報市物價局批準。
第四條 醫療單位申請制定或調整制劑價格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定、調價申請報告,同時上報《南京市醫療單位制劑價格測算表》和制劑許可證、制劑批件、制劑質量標準等有關材料。價格主管部門收到醫療單位定、調價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批復,其中區縣物價局收到醫療單位定、調價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在1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物價局。
第五條 醫療單位制劑零售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制定。零售價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過5%的制造成本利潤率構成。
計算公式:制劑零售價格=制造成本/實際成品量×(1+5%制造成本利潤率)。凡應依法納稅的,稅金另加。
第六條 醫療單位制劑制造成本的核算醫療單位的制劑制造成本由原輔材料費、包裝費、綜合費用、藥物檢驗費和新制劑研制費構成。
計算公式:制造成本=原輔材料費+包裝費+綜合費用+藥物檢驗費+新制劑研制費。
(一)原輔材料費:按處方實用量計算加合理的損耗。
計算公式:原輔材料費;∑處方原輔材料實用量x實際進貨價格x(1+合理的損耗率)。
合理的損耗率為: 中藥材最高不超過20%,中藥飲片、化學藥最高不超過5%。
(二)包裝費:用于制劑內外各層包裝(包括說明書、標簽等)實際消耗的各種材料費。
計算公式:包裝費:∑制劑實際成品量×內外各層包裝材料實際進貨價格。
(三)綜合費用:制劑在加工、分裝、消毒,運輸等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燃料動力費、水電汽費,人員工資及附加(剔除財政撥款部分),固定資產折舊費和應攤的其他費用。綜合費用按統一的綜合費用率50%計算;如通過有權部門“GPP”認證的,綜合費用率按70%計算。
計算公式:綜合費用:(原輔材料費+包裝費)×(1+綜合費用率)。
(四)藥物檢驗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制劑質量檢測鑒定的費用。
(五)新制劑研制費:經有權部門批準的新制劑,按上述(一)、㈡、㈢、㈣之和加8%的新制劑研制費。
第七條 醫療單位制劑實際成品量的計算。
實際成品量=理論成品量-損耗量-檢驗量-留樣量
(一)理論成品量:醫療單位按規定的處方投料應該生產出的制劑數量。
(二)損耗量:制劑在生產、包裝過程中發生正常損耗的制劑數量。
計算公式:損耗量二理論成品量×合理損耗率。其中各類制劑的合理損耗率是:片劑、膠囊劑、丸劑、膏劑為5%;顆粒劑、散劑、口服液為10%;注射劑為12%;其他劑型為6%。
(三)檢驗量:有權部門按規定對醫療單位生產的制劑進行質量檢驗時抽取的制劑數量。
(四)留樣量:有權部門規定醫療單位生產的制劑應該保留作為樣品的制劑數量。
第八條 醫療單位的制劑價格按合理的成品量核算。
當實際成品量低于制劑最低作價成品量時,按制劑最低作價成品量核算。制劑最低作價成品量為:常用包裝合劑、酊劑500瓶;眼,耳、鼻、口腔用制劑100支;注射劑1000瓶(支);片劑、膠囊1萬片(粒);粉劑300袋(盒);口服液2000支;膜劑300張;栓劑500支;沖劑500袋;半固體劑型5000克;丸劑20公斤。
第九條 不同的醫療單位生產同一品種規格的制劑,原則上執行同一的零售價格。
第十條 獲得省級和國家“重點專科”稱號且有效性和安全性明顯的專用制劑,實行優質優價,專用制劑的零售價格可另加5%的質量差價。
第十一條 從其它醫療單位調劑購進的制劑價格,可以按購進價格為基礎,加不超過5%的差價率制定銷售價恪,但最終零售價格不得突破市物價局制定的原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各醫療單位應嚴格加強制劑價格的管理,要配備專(兼)職物價員,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按規定程序如實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成本資料及核算報表等有關資料,不得擅自定價銷售。自覺遵守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對虛報定價成本、擅自提高價格、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等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經有權部門批準藥店生產的制劑價格,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9月1日執行。原《南京市醫療單位自制藥物計價辦法的實施細則》(寧價商字[1997]29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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