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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單位制劑作價暫行辦法
導語:為了進一步加強醫療單位制劑的價格管理,保證價格合理,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醫療單位制劑作價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管理,理順價格關系,規范價格行為,維護醫療單位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計價管[1996]1590號)、《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計價管[1997]199號)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214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各類醫療單位的制劑。本暫行辦法所指的醫療單位包括面向社會服務的各類醫院、衛生院(所)、私人或集體診所、療養院、康復中心等醫療、保健機構。
第三條 醫療單位制劑系指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單位,因本單位臨床醫療和科研需要,且市場上無供應,按照《中國醫院制劑規范》和《福建省醫院制劑規程》,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配制的藥物制劑。
第四條 醫療單位制劑必須堅持為本單位醫療和科研服務的原則,不得進入市場銷售,不得做廣告吸引消費者。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單位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單位之間調劑調撥使用。
第五條 醫療單位制劑核批價格應具備的條件
一、制劑生產必須具備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二、必須具有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三、每一制劑品種必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獲得批準文號。
四、制劑的生產單位應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有成本核算資格的專職或兼職的會計人員。
凡未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價格部門不得核批制劑價格;未經價格部門核批價格的制劑,醫療單位不得自定價格銷售。
第六條 制定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的原則:
一、反映社會必要勞動消耗和科學技術含量;補償正常合理成本。
二、貫徹藥品價格政策,合理安排比價關系。
三、有利于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四、有利于促進醫療單位研制開發臨床療效確切的新型制劑。
第七條 醫療單位制劑零售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制定。制造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5%,調劑調撥使用時,調劑調撥利潤率不得超過3%。對確實屬于臨床上療效確切的新型制劑和經驗處方,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其制造成本利潤率可在規定利潤率的基礎上增加2%。
第八條 醫療單位制劑的價格構成及其作價公式
一、零售價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潤率)
制造成本=[(原材料成本+輔助材料成本)×(1+損耗率)+包裝材料成本×(1+損耗率)] ×(1+藥品檢驗費率)+定額生產費用
(一)原材料成本:按醫院每半年或全年加權平均購進價格計算,不計損耗。
(二)輔助材料及包裝材料成本:按實際平均進價(半年或全年)計算,不計損耗;包裝材料中的瓶子價格計入成本,不得向病人收取押瓶費。
(三)原輔材料及其包裝材料的損耗率:西藥最高不超過5%;中藥口服液、沖劑、糖漿劑15%,合劑、湯劑10%,膠囊劑、片劑、散劑、中藥丸劑(蜜丸)、酊劑、膏劑8%;包裝材料損耗率最高不超過5%。
(四)定額生產費用包括制劑生產過程中所耗用的水電費、燃料動力、工資及補助工資,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管理費、低值易耗品、其他費用等。固定資產折舊及管理費用按財務制度的規定標準折舊和分攤。
各種劑型的單位定額生產費用(見附表一)為最高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表列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標準。未列入的其他規格劑型的定額生產費用,按實際情況核定,并及時報轄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藥品檢驗率為8%。
二、調劑零售價格=調劑調撥(購入)價×(1+調劑調撥利潤率)
調劑調撥之間只能使用一道差率。
按上述作價辦法計算出的制劑零售價格不得超過國家和福建省公布的同品種規格的最高零售價格。尾數取舍計算為:每計量單位(瓶、盒、袋等)最小金額按四舍五入的原則保留到角。
第九條 醫療單位制劑價格實行國家和省制定作價辦法,省、設區市分級管理,即省級醫療單位制劑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管理;設區市所轄市區范圍內的醫療單位的制劑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縣(市)及縣(市)以下醫療單位的制劑價格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中央機關、部隊在閩醫療單位的制劑價格管理,在榕單位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其余由醫療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條 醫療單位根據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制劑價格管理權限申報制劑價格,經有權機關批準后執行。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制劑價格應抄送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制劑價格申報材料主要有(復印件均需加蓋制劑生產單位公章):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制劑價格的報告;
二、醫療單位制劑價格核算表(見附表二[略]);
三、醫療單位制劑許可證;
四、藥品生產批文;
五、近期藥檢報告;
六、藥品說明書。
第十一條 全省范圍內同一品種出現價格差距較大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可進行協調銜接,制定統一平衡價格。
第十二條 各級醫療單位要建立和健全制劑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物價人員,加強成本核算,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嚴格執行價格政策。
第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單位有關制劑價格政策的宣傳和業務指導工作;各級價格檢查機構要加強對本辦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期限一年。試行期滿后,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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