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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黃山市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導語:為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醫療消費需求,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北省黃山市城鎮職工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醫療救助的對象
參加黃山市(含3區4縣)基本醫療保險(含執行困難單位職工住院費用統籌管理的單位)的城鎮職工必須參加醫療救助。由用人(管理)單位統一組織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集體參加。
第二條 醫療救助金的繳納
(一)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集體繳費制度,醫療救助基金全市統籌使用。
(二)醫療救助基金的征收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10元。 醫療救助金可以由用人單位或者個人繳納,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繳納(個人繳納部分一律由單位代扣,統一繳納)。符合國家公務員補助范圍的單位,醫療救助金從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符合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醫療救助金從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列支。
(三)醫療救助金由地稅部門按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辦法征收。用人單位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一次性將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全年醫療救助金繳至所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中心)。執行困難單位職工住院費用統籌管理的單位,可以按月繳納醫療救助金 。破產、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救助金由醫療保險中心直接從基本醫療個人帳戶資金中扣取。
(四)區縣醫保中心應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將參加醫療救助的單位和職工的相關資料報送市醫保中心,5月10日之前將籌集的醫療救助金劃入市醫療救助基金專戶,方可開始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五)凡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救助金的參保單位,暫停撥付基本醫療個人帳戶資金,由所在醫保中心從職工個人帳戶資金中直接扣取醫療救助金;執行困難單位職工住院費用統籌管理的單位欠繳醫療救助金,從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取醫療救助金。
(六)市醫保中心統一向選定的商業保險公司劃撥醫療救助金。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范圍
(一)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以下簡稱“超封頂線補助”)。
(二)對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實行按日補貼(以下簡稱“住院按日補貼”)。對參保人員因病致貧群體中的特別困難者給予救助(以下簡稱“ 特貧救助”)。
第四條 醫療救助待遇
(一)參保人員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基金承擔90%,個人承擔10%;經醫保中心批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和外地就醫的,醫療救助基金承擔85%,個人承擔15%;一個結算年度內,醫療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10萬元(不含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參保職工發生慢性病門診治療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由患者墊付,一個結算年度末,憑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專用處方、檢查檢驗報告、醫藥費收據等有關材料,到商業保險設在當地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核報。
(二)參保人員在縣級(含)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經醫保中心同意在外地同類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精神病及參照住院管理的門診特殊病種除外),從住院 第4天起,由醫療救助基金按日進行補貼,每日補貼金額暫定為30元,每次住院最多補貼暫定為10天,一個結算年度內累計住院補貼暫定50天為限。
(三)參保人員因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所在醫保中心視其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商業保險費后結余基金規模大小,用于因病至貧參保人員的救助(因病至貧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醫療救助申報
(一)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超過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由本人或家屬或用人(管理)單位通知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需個人自負的,由個人直接與醫療機構適時結算,需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市醫保中心會同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經醫保中心批準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和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的,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由用人(管理)單位匯集其病歷、醫療費用清單和醫藥費收據等到當地醫療救助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二)參保患者出院后10日內,到當地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填寫《住院按日補貼申請表》,并憑醫保證、病歷復印件、醫保費用結算清單等有關證明材料申領住院補貼費用。
第六條 醫療救助業務承辦
(一)“超封頂線救助”和“住院按日補貼”的業務由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特貧救助由各級醫保中心經辦。
(二)市醫保中心可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的服務情況及參保人員滿意程度,提出更換經辦機構的建議。
第七條 參加醫療救助人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結算年度中途新增參保人員,必須一次性繳足全年的醫療救助金,方可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中途調離的,已繳納的醫療救助金不退,但仍可在本結算年度內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八條 其他
(一)對享受醫療救助的人員,就醫、用藥、診療項目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療救助金繳費標準及待遇,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隨職工年平均工資變化及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三)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細則由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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