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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鎮職工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救助保障的是困難居民的 基本醫療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的內容在各個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有不同的內涵。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合肥市城鎮職工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解決參保職工住院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皖政(1999)27號)和《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參保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全員(含退休人員)參加醫療救助,并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由參保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6元,全年一次性足額繳納。
不按規定繳納醫療救助金的單位,其參保人員不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醫療救助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四條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醫療救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15萬元。
第五條 參保人員年住院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仍需治療時,由參保病人定點住院結算醫院出具該參保病人病情簡歷、治療方案及費用預算,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醫療終結后,由本人定點住院結算醫院憑醫藥費用清單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轉外地治療的參保人員憑本人定點住院結算醫院證明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本辦法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六條 參保人員享受醫療救助時,其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及用藥范圍管理,原則上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醫療救助金采取“分段支付”的辦法,在醫療救助金支付的同時,個人也要負擔一定的比例。其中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到10萬元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10萬元以上到15萬元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支付95%,個人自付5%。
第八條 醫療救助基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單獨列賬,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核算、分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與《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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