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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生論文
【導語】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下面關于民商法研究生論文 ,一起來閱讀下文吧!
【摘 要】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是為使公民的經濟利益得以更好的實現,從而能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平臺上更加規范和完善民、商事經濟活動。然而我國民商法律制度由于多種因素造成的缺陷,我國公民的民商事權利難以保障,本文針對我國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為鞏固和完善我國的民商事法律體制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律;制度不足;完善
一、民商法律制度概述
民商法律制度是國家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和實現預定的利益而行使權利,指導、發展、規范民商活動,設立公平競爭軌道,鼓勵進步向上的一種法律制度。具體包括民事主體制度、民事行為制度、民事權利制度、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商事法律制度。民事主體制度。即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制度;民事行為制度,即關于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的制度;民事權利制度,即指關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財產或非財產權益的制度;民事責任制度,即指關于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民事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指關于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的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商事法律制度,是調整市場經濟中商事主體法律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1)現行民事法律制度體系散亂,內容不健全。由于我國仍然采用早期的民法典,為了適應時代的要求,陸續發布了眾多零散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細則、辦法、意見等名目繁多的規定來彌補早期民法典的空白和不足,過多的司法解釋使本身的法律失去了意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的不足,但更多的是造成了一個民商事法律關系有眾多散亂且效力不等的條目來規范,并且這些條目之間還會出現相互沖突或者重復,使整個民商事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2)民事法律立法機制過于機械和原則化。由于我國的立法體制的影響,法律的引導作用體現得不夠充分,人們大多簡單認為法律是經驗的總結,加上之前的民商法空白太多,出現了先實踐,后改革,再立法的模式,忽略了法律的本質屬性。制定法律不夠完善,考慮的方面不夠多由于法律的預見性沒有得到體現,反而是大量實踐后得到的司法解釋,整個法律制度顯得過于籠統,隨意性大,操作難,失去了法律制度應有的權威性。由于立法者特有的守成性格,不大重視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急劇變化,甚至忽視我國市場經濟的現實,致使相當部分的是商法律法規遠遠落后于社會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
(3)民商法律制度過于行政化。每公布一個重要的民事立法,往往都要通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做出更詳細的規定,大部分民事立法都是由行政部門負責起草,導致許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的,相應的土地法及房地法理方面的法律就是以行政法規形式出現的。民商事制度的執行大多是行政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對民商事債務債權法律關系進行約束,司法機關的調解和協調力度體現的不夠,法律的規范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三、針對現有民商法制體系存在的不足所采取的措施
(1)加快民商法立法、完善民商法律體系。我國民事立法的完善,應由經驗性立法、滯后性立法變為超前性立法,盡可能地將法的內容規定得明確、具體、詳細、周全,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帶來的種種弊端;加快立法的效率,改變立法進度周期過長,效率過低的現狀;擯棄應急式的立法方式,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目標,了解法律體系并不是各種法律法規的簡單拼湊組合;在往后司法活動中,注重研究,順應時代潮流,不斷加強民商法創新,以適應高科技電子民商市場經濟的發展。
(2)完善民商法律制度運行機制。由于我國的民商法律體制行政化嚴重,導致法律運行體制獨立性差,司法權力不受重視,行政權力濫用情形嚴重,法律的公正性受到挑戰,公民正當權益難以保護。建立健全的法律運行機制是法治國家存續和發展的基礎,要求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良好的法律,并監督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依法取得權力,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司法機關真正做到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擾,做到公正、公平,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能自覺守法,并敢于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敢于對法律中的不公提出質疑。整個法律運行應該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宿東澤.有關我國民商法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J].法制與經濟.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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