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論文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論文【1】
【摘要】民商法是我國市場經濟運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對于我過市場經濟的完善起到了重大的意義。
信用原則是民商法中一項主要原則,本文旨在正確認識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則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壞的現狀,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中的信用體系。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原則;法律
近幾年來,我國頻頻出現由于缺乏社會信用而發生的各種問題,例如三鹿奶粉、注水豬肉、吊白塊豆腐等等事件。
這些問題的根本是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夠健全而產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內容,對于我國經濟的和諧發展有著非常關鍵的意義。
一、信用原則的基石意義
就我國情況而言,信用大多數是被看作是一種道德規范,通過人們自律以達成。
而在西方國家,信用更多的是被當作法律內容來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項法規中指出,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如今,西方許多國家已經明確把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活動的基本原則加以確立。
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也指出民事活動應該遵守誠實的原則。
在《合同法》里也明確規定當事人需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體現的。
(1)在民事活動過程中,參與者之間不能有任何欺詐行為,遵守諾言。
換而言之,民事活動中的出借人對另外一方借錢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貨物的償還能力和可信度進行判斷,包括消費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斷。
(2)信用原則也被理解為與其經濟能力相對應的經濟評價,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也被納入當事人財產的一部分。
所以說,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礎,在民商法的制定、執行、修訂的過程中都需要認真落實這一原則。
在信用原則的基礎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現。
二、信用原則破壞現狀分析
根據資料表明,我國每一年由于逃廢債務而造成了近2000億元的損失,由于合同欺詐造成的損失近55億元,等等,信用缺失時間頻頻出現,給國家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同時也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例如“河南南陽毒韭菜”、“地溝油”、“雙匯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業通過非法手段在短期內謀求暴利,此種信用缺失行為大大的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發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為存在。
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制度化的信任最終依賴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現象卻不時的呈現在大眾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為當地的地方經濟“服務”,使得當地司法機關無視司法判斷的獨立性,以實現當地的經濟收益。
在訴訟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況存在,例如個別律師由于一己私利惡意提出訴訟,編造虛假事實等等,著實增加審判的難度。
還有一些企業設立子公司以進行資產的轉移,以達到圈錢的目的。
通過子公司的運營在市場上獲利后,把收益轉移到母公司。
當子公司遇到財務問題無法償還債務時,母公司卻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群體利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
三、信用體系的完善措施
發展至今,我國所出現的種種問題都和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息息相關。
目前而言,我國信用體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來達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規讓民事活動中的參與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礎,也對他們日后的民事活動形成了約束的力量。
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對市場經濟活動意義重大,所以信用體系的完善也顯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體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立法和司法與國際接軌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1996年所頒布的民法通則已經不能與現實情況完全匹配。
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對于我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參照國外立法中對信用原則的廣泛運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確保障訴權正當的行使。
(二)強化信用原則的執行力度
在我國民商法中關于信用法則的規定比較抽象,無法具體量化。
正因為這一特征使得執行力度遠不能達到要求。
信用原則需要得到進一步的細化,對于違反信用原則的行為做出詳細、具體懲罰,使得信用原則得到具體的落實。
(三)深化市場主體的信用建設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整個信用建設行為中起到關鍵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為的規章制度。
同時市場主體從自身出發,意識到本身信用對于市場經濟的意義,重視信用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自覺在企業文化中宣揚信用原則。
(四)發揮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
政府部門作為一個管理部門,在市場經濟的運作要做好監督管理作用。
嚴格監督公司信用和個人信用的機建立和完善。
使得個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開化、透明化。
加強信用相關立法,明確信用主體,完善信用體系。
通過行政管理手段,讓守法者獲得應有的保障和權力,讓違法者獲得相應的懲罰,慢慢的形成一種人人守法的良好社會風氣。
四、結束語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動進行的基礎,也是是市場能夠良好運行的重要保證。
重視道德的形成和發展,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會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而市場主體應該加強自律,重視企業責任感,把信用原則加入企業文化中,為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保駕護航。
各方共同努力讓市場經濟發展的更為和諧、健康。
參考文獻:
[1]張明珠.關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考[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9,(05).
[2]周忠麗.經濟體制改革動力機制中的開放因素――兼論中國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學報,2012,(02).
[3]巴于茜,任先行.商業信用原則在我國商法中的缺失及補正[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1).
[4]周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J].現代商業,2008,(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研究【2】
【摘要】信用原則,原本只屬于倫理道德中的一類。
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信用原則成為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必要原則。
由于信用原則能夠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的開展、穩定市場貿易交流。
因此,我國便將信用原則納入民商法的范疇內。
而當前,社會對信用原則的維護和理解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其概念和內涵一直存在有爭議。
本文就此對民商法的信用原則進行分析,闡述了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之內的體現,以及信用原則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則的相應措施。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原則;道德
信用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中的惡意訴訟。
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德國、法國等國家都將信用原則納入合同履行準則之內。
瑞士是最早將信用原則納入民法內的國家。
時代的發展,使得信用原則逐步的被世界各國的民商法所認可,成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則。
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主旨,也是市場經濟靈魂。
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素質的提高,促進了信用原則的產生。
我國自古就注重信譽,君子講求“一諾千金”。
但是,我國自實施市場經濟體制以來,誠信狀況就不容樂觀。
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則的功能特點和法律本質。
因此,對民商法信用原則的內涵和概念進行詳細的說明,讓人們認識和了解信用原則,才能讓信用原則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發揮作用。
一、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一)債權法領域
信用原則在債權法領域中,主要在四個方面對債權法產生作用。
即情事變更原則、合同義務擴張、合同的訂立和解除和歸責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設立在債權法之中,能夠消除履行合同時因為突發的情事變更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情事變更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之為合同落空原則。
它的真正含義是,合同生效以后,不歸責當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現了突發的變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規定,則會出現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獲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應承擔的損失,則會特許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并且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免除。
合同義務擴張,是隨著經濟體制的發展而改變了合同的理念。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合同義務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擴展。
例如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從屬義務、后合同義務等。
合同義務的擴張,能夠達到信用原則的目標,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國立法中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歸責原則三元并立。
侵權法內,過錯侵權最能體現出信用原則。
過錯侵權實質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來價值判斷。
該原則不僅可以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決定損失和責任分配。
(二)物權法領域
信用原則在物權法領域中,主要在三個方面對物權法產生作用。
即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鄰權。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在物權法中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它共包含公示、公信兩大原則。
公示,即向社會公示設立和轉移物權的事實,讓其他人知道物權已經變更的事實,保證信息公開。
公信是指維護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權法是一種對世權,取得公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即財產的占有人把財產轉給第三人,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第三人便有了財產的所有權。
而財產的原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賠償,只能讓轉讓人賠償。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內保護財產所有權和保證交易便捷所作出的決定。
民商法內的相鄰權,指的是不動產擁有者和使用者處理相鄰的關系時有的權利。
該權利要以不損害相鄰人利益為前提。
倘若傷害了相鄰人的生命和財產,那么就必須停止侵害并加以賠償。
相鄰人的每一方,都有權利要求對方提供便利和受到規定限制,但必須是合理的,而且是所有權者。
從這個意義上說,所有權延伸和限制,形成了相鄰權。
二、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缺陷
(一)無法明確界定信用原則的概念和內涵
目前,我國學術界有四種界定信用原則概念和內涵的學說,即“立法者意志說”、“語義說”、“雙重功能說”、“條款說”。
立法者意志說認為,信用原則的訂立是立法者的意志所決定的。
立法者為了維護三方利益,也為了保證社會和諧發展和經濟的穩定運行,而訂立了信用原則。
雙重功能認為信用原則有著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能力,因此讓民商法更有彈性和生命力。
條款說認為,信用原則是強力的條款,能夠正確的指導當事人開展民事活動,并能填補法律中的空白。
四種觀點,都有其理論價值,也揭示了信用原則中的不同內涵,有著借鑒的意義。
我國尚未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因此無法準確的運用信用原則的內涵和概念。
(二)缺乏保障信用原則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商法中,規定信用原則并將其作為指導原則的法律法規超過一百部,覆蓋面比較廣。
但是,在實際考察中發現,信用原則還存在著下位原則。
例如情事變更原則隸屬于信用原則,我國合同法內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合同內的正式文本中卻沒有情事變更原則。
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處于發展階段,因此還存在著很多的不足。
市場經濟比較混亂,近年來,瘦肉精、地溝油事件都和社會缺乏信用原則和缺乏保障的法律制度有聯系。
三、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完善措施
信用原則之所以在具體實施中出現諸多問題,最重要的就是執行力不夠。
需要強化信用原則的執行力度,并具體化和細分信用原則的衡量標準。
將其細化到每一個部門和單位,嚴懲違反信用原則的單位,讓整個社會行業高度重視信用原則。
物權法、債權法都需繼續深入的貫徹信用原則,加大執行力度。
四、結束語
社會文明發展促進了信用原則的產生。
而信用原則能夠維持社會經濟正常的交往。
在實踐中發現,信用原則能夠維持市場經濟的平衡運行。
但是,我國民商法規定的信用原則還有一定的滯后性。
因此,我國需要逐步的完善社會的信用體系。
同時,民事主體需要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注重誠信,講究信用。
信用原則轉變為法律化,是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所決定的。
因此,只有良好的信用道德品質才能發揮其中的內在作用。
參考文獻:
[1]楊杰.關于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J].商品與質量:學術觀察,2011,(12).
[2]蘇楠.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J].現代商業,2012,(3).
[3]李東.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人民論壇:中旬刊,2012,(10).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論文【3】
摘要: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必須依托于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本文依據民商法的信用內涵與特點,著重論述了信用原則在民商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以及存在的問題,就此對于如何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做出了深入的探討,希望對于提升民商法有效實施提供借鑒。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原則;完善
社會信用體系旨在規范市場經濟中的具體行為,運用機制的形式改變市場經濟領域的支付方式,讓新的交易方式替代信用市場的傳統交易方式,這種新的交易方式以市場為主體,并且能夠更健康有效地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前行。
民商法旨在為新的交易方式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并維持國家信用體系的整體環境有序而健康,以構建市場經濟中的人與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良性環境,從而維持市場經濟環境的整體和諧,因此,民商法確立的信用制度可以保障基本價值的取向朝著健康而安全的方向前行。
一、民商法中信用原則的重要意義
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被視為西方國家民商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了法律的保護與相應的約束。
緣于我國的發展國情,信用問題尚未被列入法律內容中,更多時候被人們看作是某種道德上的行為規范,也并未通過制度形式對其加以規范,而是通過人們的自律來完成。
我國的《民法通則》就明確指出民事活動的各方必須遵循誠信的原則,《合同法》中也指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誠信原則,相比而言,民商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原則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誠信原則旨在保障民事活動當事人的基本利益而形成的約束與規范。
在實際的民事活動中,民事活動當事人必須互相遵守合同條件,杜絕欺詐行為。
比如在供貨交易中,供貨方應與收貨方提前約定好交貨的時間以及支付的方式,供貨一方也會對收貨方的信用水平以及購物償還能力做出相應的判斷,與之相應的,收貨方也會對供貨一方的信用水平以及供貨能力做出判斷,從而在交易中降低各自的風險等級;其次,民商法有關信用原則的有關表述與規定是民事活動當事人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依據,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信用能力可以看作是民事當事人經濟水平的評定,是民事當事人財產的組成部分之一。
所以,信用原則可以看作是民商法的基礎,信用原則貫穿著民商法制定并完善的整個過程,信用原則必須在民商法中得以體現并在具體實踐中得到應用,才能真正實現信用原則的法律價值。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體與客體
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信用體系可以依據不同的內容、對象以及性質來劃分,民商法信用是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因此,必須依據不同的信用主體來進行劃分,這樣才能在信用立法的角度層面規定其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因此,下文從信用主體的不同來進行分析闡述,分別針對企業信用、個人信用以及政府信用分別進行分析:
(一)企業信用
在社會經濟領域,企業的行為即是民商事各項活動,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在民商法信用的權利與義務中既是享受者,也是承擔者。
企業依法成立,在從事民商事活動中作為一個主體地位具有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在進行各種商事的過程中,法人的資格同時意味著能夠進入到市場中,在簽約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一個整體的地位,其承擔相應的債權債務活動,也就是說可以享用維護他人的利益與義務,同時也就得到了信用主體的資格。
企業在得到法人資格后,可以通過法人的三大制度,讓企業在運作的過程中得到相應的注意,這樣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沒有瑕疵。
當出現違背法人信用的時候,其法人資格就已不再具備,也就是說喪失了其信用主體的資格,或被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信用
個人信用又被稱為消費者信用,個人信用一般是指商家以及金融機構在個體進行服務時,對于個體存在一定的信用償還,當個體約定在某個特定日期進行償還時,個體就必須提供相應的信用依據。
參照西方發達國家,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中,個人信用體系無不起著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由于西方發達國家所具備的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使得擴大了本國消費者的購買能力,從而更好地提升了商品經濟的平衡有序發展。
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信用消費記錄呈迅速擴張的勢頭,在這種背景下,也會伴生出一些不良問題,因此,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也變得尤為重要。
(三)政府信用
各級政府部門被當成是國家信用的代表,在國家整體信用體系建設中肩負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某種層面上來說,各級政府部門不但被視為國家形象的代表,更在社會發展與進步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示范帶頭作用,因此,應加大政府信用體系的建設力度,為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建立起到向導的作用。
在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之下,構建一個持續穩定、優良的發展環境必須依托于科學性的民商法信用體系。
惟有這樣,才能夠真正滿足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信用要求,才能真正引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周忠麗.經濟體制改革動力機制中的開放因素――兼論中國模式的“世界性”[J].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學報,2012(02).
[2]巴于茜,任先行.商業信用原則在我國商法中的缺失及補正[J].蘭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1).
[3]張明珠.關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考[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9(05).
[4]周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J].現代商業,2008(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論文】相關文章: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10-05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10-08
民商法本科論文10-09
民商法研究生論文10-08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論文10-09
民商法學中若干爭議議題的剖析論文10-08
淺析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論文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