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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江蘇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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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x〕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201x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yè)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并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歷;
2、其監(jiān)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wěn)定職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廳簽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允許其參加報名。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
3、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被給予暫停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tǒng)考、省級統(tǒng)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4、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x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測試必修科目考試報名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15〕36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xù)。隨遷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戶籍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并按規(guī)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考科類分為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四類,報考體育類、藝術類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tǒng)稱為“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認真予以審查,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
考生辦理報名手續(xù)后,方可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一)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信息(含考生的自然信息、身份證號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志愿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愿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并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guī)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采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于下發(fā)〈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考生被高校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含綜合素質評價材料),到高校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系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xù)。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愿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后生成,并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yè)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者,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jié)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的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以下簡稱《體檢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1x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15〕40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wèi)計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yī)院或相應的醫(y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體檢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guī)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醫(y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五、命題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組織高考命題工作。命題工作在確保試題質量和命題安全的前提下,發(fā)揮對中學教育教學改革的導向作用,使之有利于高校選拔人才,有利于推進中學課程改革,有利于推進素質教育。
六、考試
(一)江蘇省普通高考模式為“3+學業(yè)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
1、“3”指統(tǒng)考科目
統(tǒng)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各科分值設定為:語文160分,數學160分,外語120分,共440分。語文、數學分別另設附加題40分。
文科類考生加試語文附加題;理科類考生加試數學附加題;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yè)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不加試附加題。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三門統(tǒng)考總分為480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三門統(tǒng)考總分為440分。
2、學業(yè)水平測試
學業(yè)水平測試科目包括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七門。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門科目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須選擇選修測試(以下簡稱“選測”)科目兩門,必修測試(以下簡稱“必測”)科目五門。其中文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歷史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除須選擇物理外,在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四門中再選擇一門。七門學業(yè)水平測試科目中,考生選定的兩門選測科目之外的五門為必測科目。
不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七門學業(yè)水平測試科目可均選擇必測科目。兼報文科類或理科類的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參加文科類或理科類專業(yè)錄取時,其學業(yè)水平測試的科目要求和等級要求與文科類或理科類考生要求一致;參加體育類、藝術類專業(yè)錄取時,考生如報考七門必測科目(含技術科目)又報考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只選取七門必測科目成績作為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如報考五門必測科目、兩門選測科目并取得成績,可將其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視為相應的必測科目成績。
選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20分,按考生成績分布分為A+、A、B+、B、C、D六個等級。其中:A+為前5%(含5%),A為5%~20%(含20%),B+為20%~30%(含30%),B為30%~50%(含50%),C為50%~90%(含90%),D為90%以后。
必測科目各科滿分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為100分~90分,B為89分~75分,C為74分~60分,D為59分及其以下。
技術科目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視為D級。
3、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分道德品質、公民素養(yǎng)、交流與合作、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
道德品質、公民素養(yǎng)、交流與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標準者,可評為合格;學習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三方面,分A、B、C、D四個等級。
4、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準,我省全國統(tǒng)考科目、學業(yè)水平測試選測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具體安排見附件)。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
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yè)的考生,須參加省中小學教研室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或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非英語語種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符合相關高校(專業(yè))的報考要求。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tǒng)考和七門科目學業(yè)水平測試外,還須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yè)考試。
(四)各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應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jiān)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要針對我省高考科目設置的特點,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對參與監(jiān)考及考務管理等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市、縣(市、區(qū))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
(五)各地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f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管理規(guī)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七、評卷
統(tǒng)考(含選測科目)答卷的評閱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tǒng)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選聘工作。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guī)定,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工作任務八、招生計劃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準后,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送至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愿前向社會公布。
高校分科類公布招生計劃。其中,各高校在按文科類、理科類分專業(yè)公布招生計劃時,依據培養(yǎng)目標、生源情況等,自主確定對考生的學業(yè)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及等級要求。
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安排跨省(區(qū)、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guī)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調節(jié)各地統(tǒng)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并向社會公布。
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準和公布的招生計劃之外招生,未完成的計劃,須公開征求錄取,擅自招收的新生不得取得學籍。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開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guī)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guī)則。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審核。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高校須在規(guī)定時間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fā)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對招生章程進行審核、備案。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的發(fā)布網址、聯系方式一并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并公布各高校發(fā)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系方式。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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