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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死因分析及其參與度劃分規范的探究論文
摘要:在法醫學領域,死因分析的主要作用在于研究導致死者死亡的各類因素與其責任關系,對事后責任劃分以及金錢賠償的判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對各類死因參與度的劃分的意義也是如此。然而,隨著法醫學的不斷發展,對于各類死因的參與度劃分規范卻存在著分歧。因此,筆者結合自身從事法醫工作多年的經驗,對法醫學中的死亡原因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并對其參與度的劃分規定展開了探討與研究。
關鍵詞:法醫學;死因分析;參與度劃分
世界衛生組織對于死亡原因的定義與檢定,主要采用傳統的理念。在該理念中,所有導致死亡的損傷都是死亡原因,其中也包括因疾病或病情加重導致的死亡,幾乎涵蓋了與死亡相關的所有因素。為了方便理解,可將其分為中介死因、輔助死因、根本死因以及直接死因。然而,多年法醫病理學的實踐研究發現,就以這四類原因對死亡原因進行劃分,并不足將導致死亡的全部因素呈現出來。因此,筆者結合國內外的相關資料與文獻,對此前的四類死亡原因分類進行有效的補充。
一、在法醫學領域造成死亡的原因及分析
1.死亡誘因。死亡誘因同其他導致死亡的因素有所不停,它并不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它的存在也不會對人類的生命及身體健康造成嚴重的威脅。是死者在生前受到了強烈外界刺激或感情變化,從而引起的舊病復發或病情惡化,最終導致死亡的情況。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的病人,遭到無端的謾罵,情緒激動導致的死亡;患有腦動脈腫瘤的患者在出行的途中,被行人無意撞倒,導致動脈瘤破裂,從而引發腦出血所導致的死亡。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死亡誘因的對人體造成的損傷程度并不大,應屬輕微傷的范疇之內。而上文中提到的四大死因中,以輔助死因與中介死因對死者造成的損傷較小,但也在輕傷以上,而死者在生前感受到的痛苦卻是持續性的,直至其死亡。從參與度的角度上來看,死亡誘因與輔助死因、中介死因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2.聯合死因。死者生前體內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足以致命的疾病或損傷,最后無論哪一種導致其死亡,我們都管這種死因叫做聯合死因。聯合死因中的各種疾病或損傷在時間上來說屬于巧合,各種傷病并不存在任何的內在聯系,因此也曾被人稱之為并列死因。例如:心臟刺創和腦干搓裂傷導致的死亡,是損傷與損傷聯合的死因。腦干搓裂傷和胃潰瘍破裂出血導致的死亡,是損傷與疾病聯合的死因。
3.協同死因。協同死因產生的原理與藥物之間的相互作用較為類似,死者生前體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疾病或損傷,但每一種都不足以導致其死亡,而是通過各種疾病和損傷相互作用,促使病情或傷情無限加重,最終死亡。在協同死因中,無法區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但是在死亡發生的過程中,這些疾病與損傷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判斷協同死因的時候要注意其與聯合死因的區別,協同死因的組合情況也可以分為損傷與損傷協同、損傷與疾病協同、疾病與疾病協同三個方面,但是協同死因中的損傷和疾病無法單獨使人致命,而聯合死因中的損傷和疾病無論哪一個都可以單獨導致病人死亡,這也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4.伴發情況。所謂的伴發情況,就是和死者的死因沒有任何關系的損傷或疾病。例如:一位患有冠心病的殘疾人與人發生激烈的爭吵后,情緒十分激動,冠心病發作死亡。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發生激烈的爭吵后情緒激動是導致死者死亡的死亡誘因,而身體殘疾對其死亡并沒有造成直接的影響,這種情況就叫做伴發情況。
二、法醫學中各類死因的參與度劃分
對于各類死因參與度的劃分,不僅對導致死者死亡的各類死因進行了準確的分析,并且為日后的法律賠償提供了評定依據。因此,在法醫學的研究發展的過程中,關于死因參與度劃分的討論從來沒有斷絕過。現行的死因參與度劃分是基于我國的醫學理論,對導致死者死亡的因素進行合理的量化評估,從而實現對各類死因參與度的劃分。具體如下:
第一,根本死因。是指在導致死亡的最初、最原始的因素、也是造成死者死亡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按照現行機制來劃分的話,其參與度應該在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一百之間。
第二,直接死因。是指導致死亡的最終因素或行為,由于是最終行為,所以直接死因的產生必定會與其他因素進行合并,并將其參與度進行了分擔,其參與度始終為零。因此,直接死因不會加入參與度的劃分。
第三,中介原因。中介原因主要在死亡事件中主要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因此其參與度應該不會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一旦存在著兩種以上的中介原因,可以根據具體的實際的情況,對其參與度進行分擔。
第四,輔助死因。是指在死亡實踐中并無相關因果關系,但卻在死者死亡的過程中產生了間接作用的因素。根據有關規定,其參與度實不到百分之三十。
第五,死亡誘因。死亡誘因在死亡事件中發揮的作用較小,在死亡事件中起到誘發的作用。因此,其參與度的劃分大概在百分之十到二十之間。
第六,聯合死因。由于聯合死因所涉及到的死亡因素每一種都可以導致死亡,主次關系也難以區分。因此,各種死亡因素的參與度應為百分之百。
第七,協同死因。由于協同死因中,各個死亡因素起到了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作用。因此,其參與度進行平均劃分。每種死亡因素的參與度均為百分之百與死亡因素種類的比值。含有兩種死亡因素,那么每種死亡因素的參與度就是百分之五十。
第八,伴發情況。由于伴發情況并不直接影響死亡事件的發生,與死亡事件之間沒有必要的關聯,也不存在著任何的因果關系。因此,其參與度應該為零。
三、結論
本文通過對法醫學中死亡原因的理論分析以及參與度劃分規范的研究,使人們可以更好的理解各類因素之間的因果聯系及其相互作用,明確其在傷亡發生機理中的量化作用及參與程度。同時,也可以作為司法部門在檢定傷亡因果關系以及參與程度劃分中的指導性規則,為司法機關的審判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這種依據基本醫學理論和法醫學基本原理,確定不同類型原因在個體傷亡機理中作用程度的量化性標準,就是所謂的“量化性醫學”,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前途不可限量。
參考文獻:
[1]曾浩天,崔瑤,高云貴.法醫學損傷與疾病關系淺析[J].中國保健營養,2015(25).
[2]袁洲.法醫學死因分析及其參與度劃分規范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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