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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
以下是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全文內容,敬請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岳陽經濟開發區三荷茶葉專業合作社,總股本100萬元。本社住所設在岳陽經濟開發區三荷鄉群賢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股份合作制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銷售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帶動周圍農戶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采購生產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注冊登記后,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愿加入岳陽市供銷合作聯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本社同時自愿加入岳陽市茶葉協會,承認其章程,享受團體會員的權利,承擔會員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愿,轉股自由。社員可以在合作社內部自由轉股,也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合作社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余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1名社員只能代理1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10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它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余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理事1—2名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監事1—2人組成,任期3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毛利潤的8%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毛利潤的8%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毛利潤的14%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股金分紅,按毛利潤的60%提取;
(五)其他為毛利潤的10%。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并、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注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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