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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選13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范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占成員總數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業務范圍為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范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于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程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符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不設監事會、只有一名監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______年后[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______月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___。[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______方式發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3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4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5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強化財務建設,搞好合作社經濟管理。
2、組織本社員認真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業務水平。
3、認真執行上級文件精神,抓好本社財務管理,著重抓好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
4、堅決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全面掌握本社財務狀況,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5、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工作計劃和崗位責任制度,調動本社員工作積極性,強化合作社工作職能,促進財務規范化、制度化。
6、組織本社員,努力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黨委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理崗位制度
1、服從本社員大會的決議,認真服從理事會的領導及時向大會成員和理事會長匯報工作。
2、積極工作以本社成員增加收入為己任,按時完成合作社制定的各項經濟指標。
3、對外協調各部門的關系,積極爭取資金,招商引資來促進合作社大發展。
4、遵守各項財務制度,資金使用管理等及時向理事長匯報,不得擅自支出現金。
5、接受執行監事監督和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6、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員崗位職責制度
1、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賬,執行上級文件規定《按會計法》要求做好財會工作。
2、定期與合作社出納對賬,結賬并進行庫盤,做好總賬明細帳按時上報會計表。
3、嚴格執行財會制度,隊不符合制度規定的有權拒絕入賬,有權反應財務上的問題。
4、及時提供本社民主理財小組對本社賬目的審計并負責解答提出的問題。
5、根據合作舍財務公開要求,沒做好本社財務公開,及時填寫公開內容。
6、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存檔會計資料及營銷,承包經營合同同文書資料,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7、做好財務管理,和本社財務人員的業務輔導、培訓。
8、做好本社經營項目合同的簽訂,鑒證工作。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出納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廉潔奉公,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嚴格按照上級有關制度使用現金。
2、做到出納現金嚴格分庫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
3、建立現金存款日記賬,做到記賬及時,每月結賬收付款憑證不跨月保管,帳款核對無誤后向理事長報出現金存款結報單。
4、堅持制度,嚴把原始單據審批關,做到沒有依據印章不全,數量金額不服未經批準、白條自據不付款,對憑證上缺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拒絕入賬,對超越審批權限的開支票據退回補辦手續。
5、嚴禁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堅持拒絕隱私存款、白條抵庫,庫存現金發生短庫由出納員自負,因借公款或臨時經手集體現金收付人員,做到辦事、公事結賬清單,前帳不清后賬拒付。
6、按財務制度規定范圍使用好收款收據,使用完后及時向領導交還存根入檔保管,領交手續齊全。
7、搞好營銷統計,記賬合同管理工作。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1、合作社建立理財小組,小組成員設3名,由社會大員和社會代表大會產生,由社員代表和理事會分管監視的同志組成,設組長一名。
2、民主理財小組,社合作社理財小組專用章一枚,有理財小組組長保管。
3、民主理財小組有權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對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員的工資確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有權檢查現金、銀行存款,物資產品成品,固定資產的庫存情況,有權檢查會計賬目,任何人不得妨礙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上述職權。
4、合作社要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財務監督小組開展正常活動,履行工作職責,由會計提供賬薄進行清理,審核每年不少于2次,審核后的帳、票要蓋章,寫出審核意見存檔。
5、經審核后,按財務公開有關規定利用公開欄向社員群眾公布。
6、公開方式,由財務會計負責抄寫公開內容,合作社負責做好具體公開工作,和負責解釋群眾提出的問題,收集改進財務管理意見。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管理及開支審批制度
一切現金必須由出納員管理,其他人員經手收入應立即交與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
二、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實現存款分別核算,庫存現金限制在1000元內。
三、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杜絕隱私借用公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理事會入賬結算。
四、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一下的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較大數額開支由合作社領導討論后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須報社員大會和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需確定一名領導交叉審批。
五、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原始的憑證和清楚地手續,需要經手人和證明人審批簽字,手續不完備的社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六、出納員與理事會每月結賬一次,結賬時現金存款結報單,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應按照會計檔案,有關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和其他文書資料,會計賬薄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進行專柜存放,確定專人負責保管同時必須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損毀散失,泄密。
2、合作社的會計資料,承包合同,專柜專檔,由現任出納進行保管。
3、會計檔案的查閱交接,銷毀必須嚴格按照《會計資料檔案管理辦法》進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6
一、社務公開的內容
1、本社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
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理事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監事會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2、合作社年度財務計劃、財務決算和債權債務情況。
3、社員的入社、退社、除名情況;
社員在合作社入股情況,公積金、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其它捐贈量化到社員個人賬戶份額情況;
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量)情況;
社員盈余分配、投資收益分配等情況。
4、國家對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贈收支、使用、管理情況。
5、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聘請、解聘及其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情況,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工作業績情況。
6、資產的購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以及收益情況;
本社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和收益情況。
7、本社辦公費、旅差費、招待費等、宣傳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情況。
8、涉及本社社員利益,社員普遍關心和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社務公開的形式
1、公開欄公開。在合作社辦公地點設置社務公開欄,將公開事項逐條予以公布,并設置意見箱。
2、會議和公開信公開。通過召開社員(代表)會議,發放社務公開內容資料,宣讀公開內容進行公開。合作社定期印發社員公開信公開社員應知內容。
三、社務公開的時間
基本社務每季度末公布,每年定期公開四次。財務公開內容每月公開一次。應當及時公開的事項隨時公布。
四、社務公開的程序
1、監事會根據本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依照政策法規和社員的要求,提出社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2、理事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根據公開的內容采取多種不同形式,安排相關部門和人員及時公布;
3、監事會建立社公開檔案備查。
四、意見反饋
每次村務公開后,理事會負責收集、聽取、接受社員反映的詢問、意見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復。理事會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給予答復;
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于7日內作出答復。半數以上的.社員對社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堅決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對反映的突出問題要組織專門人員調查、核實、糾正,督促整改落實。
五、監督管理
對不按規定進行社務公開的,監事會可以責令其限期公開;
對弄虛作假、欺瞞社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
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理事會按程序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罷免職務和除名;
對社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合作社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7
一、統一制定生產計劃。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生產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可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
二、統一供應農資。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成員采購、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成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證質量,符合本社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因采購農資質量問題造成的成員生產損失,采購人員負有責任。
三、統一技術標準。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證。合作社積極按照相關規定,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合作社實行生產管理人員分區域、分產業、分產品負責制,統一對成員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8
一、凡是反映本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員情況、年度計劃、統計資料、財務審計、會計檔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情況、會議記錄、決定、委托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參考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均屬歸檔范圍。
二、檔案管理由相關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證本合作社的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檔案資料實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歸檔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為檔案資料歸檔立卷期。在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立卷期,由檔案管理人員分別向各部門收集應該歸檔的原始資料,各部門應積支持極配合。凡涉及商業機密的文件必須按規定另外歸檔存放。檔案管理員根據有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制度實施檔案歸檔整理。
四、檔案資料的分類依據文書立卷歸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檔案資料的歸檔每年一次,屬于平時立卷歸檔的不在此規定范圍內。
五、檔案的借閱。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借閱非密級檔案可直接通過檔案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的,本人提出申請,非密級的由理事會成員審批;
借閱密級檔案的由理事長審批,原則上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準再外借;
本社外的人員借閱檔案,一律由理事長審批。借閱者要保持整潔完整,不得涂改遺失;
要注意安全保密,未經允許,不得翻印、抄錄、轉借、遺失。
六、任何個人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銷毀檔案資料。檔案到了銷毀期,由檔案管理員進行清理,寫出書面銷毀報告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經批準銷毀的檔案,檔案管理員須認真核對,將批準的檔案資料銷毀審批報告和將要銷毀的檔案資料做好登記并歸檔。銷毀登記表永久保存。在銷毀檔案資料時,必須由監事會成員監督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字。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9
為保證合作社成員產品質量安全,跟蹤農產品的流向,迅速識別和確定有問題的農產品及責任人,按照《甘肅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建立本制度。
一、注冊商標,實施品牌戰略。合作社要積極注冊商標,實施品牌戰略,使成員產品的生產走向規范化,提高產品的質量。通過品牌,提高農產品的'影響力,可以獲得更多的消費者對品牌的認可,達到了農產品可以被追溯的要求。
二、推行成員產品標識制度。根據本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建立產品標識方法,對成員交售的產品進行統一、系統的標識。
三、推行成員產品登記記錄制度。建立合作社成員個人生產管理檔案,在成員產前、產中、產后每個環節均記錄在案,由專人負責,實現隨時追溯。
(一)實施生產資料投入備案許可制度。對為成員統一采購的生產資料,如種子、農藥、農膜、肥料、仔畜、飼料等投入品實施嚴格的準入備案許可制度,在統一調入農資時要嚴格把好質量關,查驗質量報告,登記調入農資的各項技術質量指標,確保源頭可控,以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二)實行生產記錄管理制度。在成員生產的各個環節中進行詳細記錄產品產地、化肥農藥使用情況、生長采摘時間、銷售到何方等相關數據資料,每一勞作過程都進行詳細記錄,為農產品可追溯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三)實施流通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標識管理,實施嚴格的流通管理制度,保證農產品在流通環節可追溯的實現,關注成員產品在市場流通中的監督管理,有效的杜絕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更好的保護品牌。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0
1、合作社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使用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成員產品。
2、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等穩定暢通銷售成員產品
3、合作社應優先收購成員產品,嚴格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等級確定價格,對待成員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約守信,不貪小利。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4、合作社要依據市場行情,及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要求,組織成員及時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
5、合作社成立銷售產品質量檢驗小組,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1
一、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凡制訂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10000元以上的財務開支、盈利返還、合作社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等重大事宜,必須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交理事會執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二、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提議;
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四、理事會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管理工作。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設立辦事或分支機構、聘用工作人員等重要事項,必須召開理事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五、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2
一、盈余分配的成員為持有本合作社《社員證》的正式成員。
二、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方案。
三、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提取公積金后的余額,按照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和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確定為社員的份額向社員進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入社不滿一年的社員,根據社員實際出資和入社時間,按時間段按比例進行分配。
四、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會擴大會議,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分配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余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社員證》中。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13
一、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一、合作社建立總帳,設現金、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產品物質、固定資產,股金等明細帳進行核算。專項資金實行專項核算。
三、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四、根據合作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定期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資產清查報告,提出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資產管理,嚴防資產流失。
五、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六、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3000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
在3000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
在10000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
七、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軋賬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八、財務人員要定期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上報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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