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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茶葉專業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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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茶葉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運行機制,明確社員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田桂蘭等人發起,于2009年3月28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黟縣奕村茶葉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奕村村民組
第三條 本社是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其宗旨是通過成員之間的聯合與合作,推動茶葉產業的組織化、專業化和規模化,提高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茶葉生產方面的生產、管理、加工、以及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茶苗供應、肥料、農藥、生產機械);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苗圃、鮮葉、干茶);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或者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社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茶葉方面的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且種植規模達到1畝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戶及有關技術人員或單位,承認本章程,交納不低于本社規定限額的股金(現金或實物),向本社提供出申請,經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優先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信息、技術、教育、培訓、購銷等各項服務的權利;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茶葉生產、管理、銷售等方面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二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前款(一)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如遇特殊情況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要求,可召集臨時成員大會。成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開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表決。
會議須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批準本社的發展規劃、業務工作(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兼本社經理,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經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六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兼任。
第二十條 本社理事長(經理)、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三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四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和理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 股金;
1、成員在入社時交納的股金分為身份股和投資股。
2、身份股是取得成員資格的必要條件,投資股由成員自愿交納。
3、本社身份股每股定為10元人民幣。若通過盈余分配加大身份股后,其投資股也要相應增加,
4、身份股和投資股同股同利。
5、身份股享有投票權,參與企業管理。
6、投資股不享有投票權,但可向理事會和成員大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7、成員退社時,身份股予以退還。
8、用資產入股的成員,其資產要進行評估并確定折舊年限,用評估的數額量化為投資股,在經營過程中,按年實際提取折舊費,折舊費付給入股成員,其資產凈值要減少,即投資股要按資產凈值再次量化,折舊完成后,其資產所有權歸合作社所有。如果折舊沒完成,成員要求退社的,按資產凈值量化為投資股后予以退還。
9、投資股可以轉讓,本社成員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七十。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半個月內繳清。
第二十七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二十八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一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洪星鄉財經所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 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三十三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及其它債務;
(四)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黟縣奕村茶葉專業合作社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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