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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臺州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臺州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充分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浙江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及具有標志性紀念意義的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社會活動:
(一)省部級(含省部級)以上領導人在臺州的重要公務活動;
(二)國外領導人、國際組織領導人、著名外國友人和著名華僑華人在臺州的參觀訪問活動及國內知名人士在臺州的重要參觀訪問活動;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公務活動;
(四)全市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科技、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以及重大慶典、紀念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五)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及在全市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六)市委、市政府與其他城市開展的重大經濟、科技等交流往來活動;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事件)。
第四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強督導、統一協調、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并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全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市及縣(市、區)國家綜合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機構。
第七條 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承辦單位),在制定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并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條 組織承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管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為主負責;其他組織承辦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主辦單位移交,由主辦單位按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
(二)負責宣傳報道的新聞單位應及時收集、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在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檔案館移交。特種載體檔案可以移交復制件。
第九條 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組織承辦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重大活動的有關情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派出專業人員直接參加重大活動檔案收集工作。
第十條 組織承辦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按規定將規范整理的重大活動檔案原件向同級檔案館無償移交;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組織承辦單位或者承擔組織、承辦主要工作的單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獨立構成全宗,檔案的編目、鑒定等工作,由接收檔案的檔案館按照檔案整理規則進行。
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不得私自攜運出境;禁止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根據管理需要,檔案館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規定,把公務活動中形成的重大活動檔案占為己有。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重大活動檔案自進檔案館之日起滿3個月向社會開放。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無償利用其檔案資料,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檔案館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加強進館重大活動檔案的信息化工作,分析、研究、編纂有關史料,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檔案館向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時,應當用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不得提供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復制件由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 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浙江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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