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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區土地開發整理考核辦法(暫行)
導語:為貫徹落實中共喀什地委擴大會議精神,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增加農民人均耕地占有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喀什地區土地開發整理考核辦法(暫行),歡迎閱讀。
一、實行土地開發申報制度
各縣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土地開發前,必須向地區國土資源管理局申報,并將開發土地的1:1萬現狀圖、位置坐標、分宗地統計表等有關資料報送地區國土資源局。由地區國土資源局會同地區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到實地調查確認后實施,凡是不申報或者申報資料不完備的,將不予驗收。
需要開墾未利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開墾土地所在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開發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
3、發展改革、農業、水利、畜牧、林業、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4、土地開發用地項目呈報審批表;
5、土地開發用地現狀圖、規劃設計圖及勘界圖。
未經依法審批開發增加的耕地,不得納入年終考核指標。
二、實行土地歸并整理報批制度
各縣市實施土地歸并整理前,必須以鄉鎮為單位繪制整理土地的`位置草圖,注明土地面積及田間道路、渠道等線狀地物的長度、寬度,經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核實現狀后上報地區國土資源管理局。由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地區農業、林業、水利部門實地踏勘,確定土地歸并整理前的面積和位置。
三、土地開發整理新增耕地驗收
土地開發整理單位和個人,按要求完成土地開發整理任務后,應及時向地區國土局提交驗收申請,由地區國土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對各縣市當年土地開發符合要求的`耕地,認定土地開發新增耕地面積;對符合土地歸并整理要求的,按照整理后的現狀,核定新增耕地面積,兩項之和作為各縣市當年新增耕地量。未提出驗收申請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律不納入當年新增耕地面積考核。
四、開發新增耕地納入國家后備耕地
開發土地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開墾區內,按下列規定權限審批:
1、一次性開墾荒地30公頃(450畝)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區行政公署備案;
2、一次性開墾荒地30公頃(450畝),不足60公頃(900畝)的,由地區行政公署批準;超過60公頃(900畝)不足600公頃(9000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3、一次性開墾荒地超過600公頃(9000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所謂一次性開墾,是指用于同一個項目,在同一宗土地上進行的開墾。
地區、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土地開發單位和個人申請后,凡材料齊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在10日內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開發。
五、建立土地開發整理統計制度
各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統計、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按年度進行土地開發治理新增耕地面積統計,每年11月30日前將新增耕地詳細檔案資料報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地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審核當年土地開發整理情況,并建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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