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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199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批轉,1998年1月5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批轉市法制辦、體改委擬訂的<天津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的通知》修訂發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天津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廉政建設,管好國家財產,減少財政流失,規范公物拍賣,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三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拍賣范圍
第四條 拍賣范圍:
(一)各級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依法查處的違法、違章、罰沒等物品,依法不返還的追回贓物,以及變價、抵押等需處理的各類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二)鐵路、港口、民航、郵電、公路等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財政、海關等部門獲得的無主物品。
(三)司法機關、仲裁機構依照法律程序需強制執行公開處理的物品或變價抵押品。
(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立學校、國有企業等需公開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宣布破產的國有企業財產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拍賣的物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第五條 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及專營、專賣商品,可采取招標或定向拍賣方式,首先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糧、油和鮮活商品,應委托政府指定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就地拍賣;罰沒物品中的違禁品和假冒商品,按國家現行規定交由專管部門處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場。
第六條 執法部門罰沒的金銀首飾物品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后方可拍賣。
第七條 文物部門以及銀行、保險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需處理的各類抵押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不含有價證券)、理賠后回收的物品的拍賣辦法,按國務院有關精神另行規定。
第三章 拍賣機構
第八條 市商業委員會是本市拍賣業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拍賣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從嚴審批、適度發展的原則,加強對拍賣業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九條 經營公物拍賣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經市拍賣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拍賣機構,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公安機關頒發的特業許可證;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從事拍賣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場所;
(三)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四章 拍賣活動
第十條 委托拍賣公物的單位應先填制需變價出售的公物清單,持單位證明,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協議書》,并將公物清單同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拍賣機構對委托拍賣的公物進行審核、整理、分類、編號,根據物品的種類和委托方的要求,可采取有保留價和無保留價兩種拍賣方式。
第十二條 有保留價拍賣,應由專業拍賣技術人員與財政部門、委托方共同議定拍賣標的保留價,保留價確定后,單方無權變更。凡通過拍賣行拍賣的企業國有固定資產,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拍賣保留價。無保留價拍賣,由拍賣機構按無保留價拍賣程序組織。
第十三條 對多次變更保留價仍未拍賣出去的公物,經委托方和拍賣機構協商,可作價收購處理。
第十四條 公物拍賣可采取綜合拍賣或專項拍賣等形式。對專項拍賣,拍賣機構應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共同組織進行。
第十五條 拍賣機構須在公開拍賣前七日公布拍賣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等情況和看貨、拍賣的時間、地點。
第十六條 商業、物資經營單位參與競買重要生產資料和專營、專賣商品時,必須持有準予經營該類商品的工商執照和有關許可證明。
第十七條 定向拍賣的競買人范圍,由委托單位和拍賣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拍賣成交后,競買人應與拍賣機構簽訂經公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一經成交,各方均不得反悔,違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已拍賣出的各類物品(包括機動車輛、房屋等),有關部門應憑拍賣機構的拍賣憑證或發票辦理財產所有權(包括牌照、產權證等)轉移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拍賣機構應定期將拍賣出的公物清單和成交額報送委托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章 拍賣的收費與收入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拍賣機構拍賣本辦法第 四條規定的公物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例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拍賣收入為物品實際拍賣成交額減除拍賣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關的罰沒物品拍賣后所得收入,由委托拍賣的執法機關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不得挪用或截留。罰沒收入上繳財政和執法機關辦案費用問題,按國務院、財政部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委托單位處理各類物品的拍賣收入,由拍賣機構返還委托單位。款項的使用按市財政局現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章處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拍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人給予警告,可以處拍賣傭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經過公開拍賣私自處理公物的,將視其情節,追究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經市拍賣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拍賣業務。擅自經營拍賣業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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