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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切實加強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管理,推動我省研究生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大力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調動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和人員參與研究生教育改革與創新活動的.積極性,根據《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包括國家、省、校三級立項項目。省級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面向全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鼓勵跨學科、跨領域、跨單位的合作研究。
第三條 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的選題與實施,按照“以人為本,創新機制,優化結構,健全體系,提高質量,適應需求”的要求,以探索規律、深化改革、加強各項有關建設為目標,支持與資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的創新研究與實踐。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我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的實施在省學位委員會、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統一領導下進行。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創新計劃項目的立項審核、督導檢查、評估驗收、成果鑒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立項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視項目需要及重要性給予不同額度的經費資助。項目資助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的辦法。
由國家批準立項的改革創新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我廳備案。
第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把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納入本單位研究生整體工作計劃,為創新計劃項目的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與環境,加強對項目申報與實施工作的指導、管理、檢查和監督,精心組織,規范管理。
第三章 申報范圍與條件
第七條 申報的項目應符合《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所規定的原則要求和選題范圍,對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并具有全局性或示范性意義。申報項目主要包括:
(一)有關研究生培養學科與學位點建設,特別是優勢與特色學科及相關支撐學科群的建設,新興學科、交叉學科、邊緣學科建設及學科結構優化的研究、建設與實踐;
(二)以基礎課、專業基礎課為主的研究生課程建設,有關課程體系、培養方案及培養模式的研究與實踐;
(三)專、兼職導師隊伍建設,導師遴選、聘任、責任制的改革、實踐與完善;
(四)校校聯合、學分互認、優質研究生教育資源共享、校內外研究生培養基地、產學研結合模式、開放式研究生教育體系及有關培養途徑與過程的創新性研究、探索與實踐;
(五)研究生教育教學管理規章制度及其激勵、約束、監測、督導等運行機制的研究、改革與完善;
(六)管理隊伍的培養與建設,新型管理體系、管理模式的研究改革與實踐;
(七)研究生教學與管理的信息軟件、網絡與網站的研究、建設與完善;
(八)學位點建設水平、研究生培養與學位授予質量等方面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手段及評價方案的研究與實施。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者應為從事研究生教育的導師或有關管理人員,具有碩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隊伍開展創新性研究與實踐;
(二)有較好的.工作基礎,或申報單位已立項實施,并有必要的經費投入;
(三)申請課題緊密結合我省當前研究生教育的實際,瞄準國內外有關研究生教育發展中的難點、熱點等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
(四)項目的實施對于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培養高層次、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義;預期成果具有普遍性與推廣意義,對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進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報省級項目,由研究生培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5份,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2006年為首次申報。
《申請書》的內容包括項目實施內容、目的和意義、實施條件、實施方案、預期效果、經費預算等。省級項目的'研究實施年限一般為2至3年。
第十條 對各單位申報的項目,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擇優遴選,于每年4月提出立項建議。必要時評審專家組到實地進行考察。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立項建議,審定立項資助名單并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在未完成已承擔的項目前,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教育廳將根據各單位所承擔項目的完成情況,調整其下年度項目申報及立項數量。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立項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在經費和人員等方面為項目的研究與實施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在項目研究及其實施過程中,研究計劃、主要研究人員需要進行重大調整變化時,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省教育廳批準。項目主要研究人員調離學校的,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項目研究工作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負責完成各項有關研究與實施工作,承擔與項目有關的`學術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自批準立項起的第二年,項目負責人應填寫《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書》,由所在單位審核后,于每年12月報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
年度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研究的進展情況、取得的階段性成果、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研究人員參加研究的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省教育廳、財政廳將適時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于項目進展良好,有重大突破,需調整原有研究方案的,經申請批準,可以適當追加資助經費。
第十六條 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實行結題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填寫《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結題報告書》(以下稱《結題報告書》),一式3份,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由省教育廳組織結題驗收。項目驗收后,將《結題報告書》反饋承擔單位一式2份。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爭取多渠道投入,保證專款專用,提高使用效益。項目立項后,各單位應根據需要,將配套經費一并納入項目預算。項目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資料費(含與項目研究相關的打印、復印費,圖書、教學軟件等文獻資料的購置費),為完成項目研究與實施必須舉辦的會議費,必需的調研差旅費,與課題相關的論文、著作出版費,成果鑒定費等。資助經費一般不得用于購置設備及與研究項目無關的開支。對未按要求完成項目任務的,要追回資助經費,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條 對成果突出、示范性強、可普遍推廣的項目成果,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省教育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生教育教學創新成果鑒定,主要對研究成果的創新性、示范性、實用性,特別是該成果對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促進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的重要作用和意義做出評價。申請教學成果鑒定應填寫《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項目成果鑒定書》。
鑒定專家組一般由5至7人組成,原則上均應為校外專家,具體人選可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省教育廳審定。根據需要,鑒定可采取通訊評議方式,也可采取會議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都要對研究生教育創新項目的實施工作合理計算教學或科研工作量,并對在研究生教育創新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定期總結并予以表彰獎勵。
研究生教育創新成果是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研究生培養單位都要把研究生教育教學創新成果納入教學成果評獎范圍。全省每4年進行一次研究生教育創新成果評選,對優秀教育教學創新成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由省立項并予以資助的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論著、報道等,發表時均應注明“山東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資助項目”及項目批準文號。
第二十一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加強對研究生教育創新工作和創新成果的宣傳,利用多種媒體,加強有關信息與經驗交流,推動研究生教育創新與改革的深入發展,及時推廣創新成果,充分發揮創新計劃及其創新成果對我省研究生教育發展的推動作用。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以便及時在省教育廳和省學位辦網站及有關媒體宣傳,促進創新成果的推廣應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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