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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計劃生育管理,維護我市計劃生育秩序,保持出生人口性別的自然結構,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梧州市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梧州市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持出生人口性別結構平衡,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胎兒性別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到實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及時互相通報。
第三條 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向社會公布,并通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經診斷為伴性遺傳性疾病的,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取得醫學證明后,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應當在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除已診斷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鑒定胎兒性別的以外,禁止使用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或其他醫學技術手段鑒定胎兒性別。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實施機構3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并通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條 除教學、科研機構因教學、科研需要外,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設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服務項目或超聲診斷項目。
(三)有具備執業資格的操作診斷人員。
符合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將購置設備的類型、數量、使用場所分別報當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登記。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醒目標志,并公布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監督電話。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必須全面建立相關資格審查制度、設備備案制度、警示制度、持證上崗制度、B超機使用管理、孕婦B超檢查制度、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審批制度、染色體檢測等相關制度。層層建立責任狀,切實完善、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要將B超等檢測設備管理制度、孕婦B超檢查制度公布上墻,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嚴格妊娠14周以上超聲檢查管理。
(一)設立《妊娠14周以上超聲檢查登記表》(詳見附件,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應包含孕婦檢查原因、檢查結果等內容,專表專用。
(二)非經臨床醫生申請,超聲診斷人員不得擅自對妊娠14周以上的孕婦進行超聲檢查。
(三)妊娠14周以上孕婦,無論做任何部位的超聲檢查都必須有另一名醫務人員陪同,并在《登記表》上簽名備查。
(四)凡妊娠14周以上孕婦,無論做任何部位的超聲檢查都必須單獨填寫《登記表》。《登記表》應一式2份,首頁存根留存,次頁由所轄鄉(鎮、社區)計生行政部門每月收取。
(五)凡對妊娠14周以上孕婦進行B超檢查,除孕婦、B超醫生和陪同醫務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B超室。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鼓勵公民舉報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等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對舉報者予以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舉報人獎勵。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 三十六條、第 三十七條、第 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 三十五條、第 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 三十七條、第 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 三十二條、第 三十八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違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 七條、第 八條、第 十條等法律、法規有關條款的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一)醫療、保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器械,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執業證書,情節嚴重者直接開除公職;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鑒定胎兒性別的。
2.提供虛假醫學證明的。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前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前項的處罰規定處理。
(三)個體診所和其他人員有為孕婦鑒定胎兒性別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器械,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賄賂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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