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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導語: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淮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的通知》(建住房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建設單位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手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在建項目抵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以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利率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77號)規定執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公積金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優先發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體現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規劃設計和套型設計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住宅小區設計規范》和《安徽省城市住宅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和設計單位承擔,小區詳細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左右,不突破90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戶型比例根據項目情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有三級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項目開發總投資30%以上的項目資本金,有2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開發經驗,信用可靠,無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施工單位,中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按合同約定的進度和投資進行控制,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質量。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五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規定實行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通過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的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安徽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租金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布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優先解決無房產、住房困難戶、拆遷后形成的住房困難戶和殘疾人中的困難戶。實行申報、公示、核準制度。申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必須是非農業常住人口;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標準。
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擬定,由市政府公布。
第二十條除申請購買或申請承租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應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人口:
(一)到申請住房之日起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直系親屬;
(二)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條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面積: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購家庭成員在5年內已轉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除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申購家庭現住的下列住房不認定為申購家庭的住房面積:
(一)違章搭建的住房;
(二)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三)承租的私有住房。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程序:
(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銷售單位、戶型、套數、位置及供應計劃;
(二)申請人持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有投訴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調查核實無誤的,開具準購或準租證明;
(四)申請人持準購或準租證明到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選購或選租經濟適用住房;
(五)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準購或準租證明的冢庭中,對其身份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排序,向社會公示后,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第二十四條符合申購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的面積,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市場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額部分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二十五條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登記機關應在房地產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時,按照屆時該住房市場綜合評估價的15%比例交納收益金,土地使用性質由劃拔轉為出讓。
收益金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設立財政專戶存儲。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未繳納收益前不得出租經營。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銷售、出租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或出租給無購買或承租資格的家庭。
經批準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自批準之日兩年內未能購買或承租的,應當重新申請;已獲批準放棄購買或出租的,兩年內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二十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并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鳳臺縣、毛集實驗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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