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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換屆工作管理辦法
導語:為了加強對我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規范社團換屆程序,促進社團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設,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換屆工作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和衛生部《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據本團體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提前換屆的,須經社會團體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征得衛生部同意。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條 社會團體換屆,應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社會團體換屆時,必須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并按本辦法第 四條至第 十一條所列程序執行。
第四條 社會團體應在屆滿6個月前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換屆方案,連同加蓋社會團體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紀要報衛生部。換屆方案經衛生部同意后方可實施。換屆方案的內容應包括:換屆的屆次、時間、地點、規模、會議議程、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及推薦原則等事項。
第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需組成由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換屆籌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六條 籌備組研究提出會員代表、理事候選人名額分配及推薦辦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請各地及有關單位在會員中推薦會員代表和理事候選人人選。涉及到衛生部機關在職工作人員兼任理事的,社會團體應致函衛生部并附上理事人選推薦表,由部人事司負責統一協調推薦。
第七條 籌備組在被推薦的理事候選人基礎上,醞釀下一屆理事會擬任秘書長以上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候選人需征得衛生部同意后,提交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擬請部領導(含已退休部領導)兼任主要負責人的,應在征求本人意見后報衛生部,由衛生部審核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社會團體換屆方案經衛生部同意后,可籌備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并于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1個月前,向衛生部報送本團體關于召開全國會員大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請示。請示內容應包括請示事項及有關附件。
請示事項應寫明:擬召開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名稱、具體時間、地點、會議議程、參會人員及有關會議籌備情況等。與會議有關的其他文件作為附件上報,包括:
(一)擬任下一屆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二)已推薦的擬在下屆理事會兼職的衛生部在職人員名單:
(三)工作報告;
(四)財務審計報告;
(五)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說明;
(六)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因特殊原因任職的需作為附件單獨請示;
(七)決定召開此次大會并對以上事項進行討論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紀要(加蓋社會團體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九條 社會團體在得到衛生部書面批復同意后,方可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會后15個工作日內,社會團體應及時將會議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會議選舉結果,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社會團體領導人名冊(附電子文檔);
(二)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社會團體章程(附電子文檔);
(三)加蓋社會團體印章的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紀要或會議總結。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換屆后,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填寫相關表格報衛生部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社會團體一般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以通訊方式召開的,社會團體報衛生部批準,方能進行。
社會團體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在向全國會員代表寄送理事會選舉的選票時,應將理事候選人情況、社會團體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修改社會團體章程報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給全國會員代表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公道正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并長期擔任領導職務或在衛生行業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熱心社會團體工作,工作作風民主,具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任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三)秘書長必須為專職。
(四)在職縣處級以上干部兼任社團領導人及分支機構領導人,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五條 中國科協主管的掛靠在衛生部的社會團體,換屆工作按照中國科協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向中國科協報送相關材料時,需同時報送衛生部。擬任下一屆理事會主要負責人須征得衛生部審核同意后,報中國科協。
第十六條 衛生部業務主管基金會換屆工作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進行換屆的社會團體,衛生部不予承認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根據改正的情況酌情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年檢不合格、解除業務主管關系等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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