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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導語:無償獻血是指為拯救他人生命,獻血者自愿捐獻全血、血漿或血液成分,而不收取任何報酬(但在一些情況下會贈送紀念品)的行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肇慶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保證臨床醫療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與用血者的身體健康,弘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廣東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確保獻血任務完成的措施辦法;
(二)保證獻血工作專項經費的落實;
(三)按常住人口比例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
(四)組織、協調、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獻血工作;
(五)監督檢查下級政府完成獻血計劃情況;
(六)開展獻血工作的宣傳教育;
(七)按照《采供血機構和基層采血點設置規劃》,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基層采血點建設。
(八)表彰獎勵獻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無償獻血辦公室負責無償獻血日常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無償獻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年度用血計劃,監督年度用血計劃的落實;
(二)制定轄區采血點設置規劃,并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醫療機構用血和應急采血管理工作;
(四)負責血液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無償獻血事業專項經費的使用計劃和管理;
(六)指導開展獻血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將無償獻血列入公益宣傳范圍并加強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課程。公安、財政、人事、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獻血宣傳、動員、表彰工作。
第六條 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本居住區域內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包括暫住3個月以上的外地人員,以下統稱適齡公民)參加獻血,完成政府下達的獻血任務。各單位有開展無償獻血宣傳的義務。單位法定代表人為無償獻血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8月份將本單位的適齡公民人數上報縣(市)區無償獻血辦公室。無工作單位的人員或外地人員(在本市居住3個月以上的)由鎮(鄉)、街道辦事處統計上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建筑施工、客貨運輸、勞務服務等公民,分別由相應管理部門統計上報。
縣(市)區無償獻血辦公室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適齡公民人數上報市無償獻血辦公室。
第八條 每年10月份,市無償獻血辦公室根據轄區內臨床用血情況及適齡公民人數擬定下一年度獻血計劃上報市政府。每年 11月份,市人民政府下達《無償獻血任務書》至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直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將任務下達各鎮(鄉)、辦事處及機關、企事業單位。
市無償獻血辦公室根據臨床用血情況和獻血任務情況制定全市獻血計劃時間表。各縣(市)區無償獻血辦公室和市直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時間表的人數和時間組織人員參加獻血。
第九條 高等院校和各類中專、中技、職業學校應動員和組織符合獻血條件的學生積極參加無償獻血。鼓勵駐肇地區部隊官兵參加無償獻血。
第十條 為了保證突發性重大傷害事故急救用血,市直及各縣(市)區應建立一支由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校學生為主體的無償獻血應急隊伍,啟用應急隊伍必須得到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批準。
第十一條 參加無償獻血者,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因臨床搶救用血的特殊需要,對臨時動員稀有血型公民獻血和組織公民參加機采血小板等成份獻血的,可視情況由采供血機構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二條 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向完成年度獻血任務的單位頒發《完成年度獻血計劃證書》,向無償獻血者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書》。
第十三條 市無償獻血辦公室每年對各縣(市)區、市直單位獻血任務完成情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不完成獻血任務又無正當理由的單位,由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責令其完成,逾期末完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組織他人出mai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頂替獻血,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完成獻血任務計劃證》或《無償獻血證》。
第十五條 采血站(點)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標準做好獻血人員體檢工作,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獻血。市中心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進行檢驗,保證血液質量。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醫療機構使用。
第十六條 實行用血指標與獻血量掛鉤制度。市無償獻血辦根據前3年實際用血量及節約用血要求,每年下達各縣(市)區獻血指標。獻血指標的75%為該縣(市)區的用血指標,20%上調市作調劑使用,5%為正常損耗。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采供血機構領取血液、血液成份,并嚴格遵守血液儲存管理制度。醫療機構在給患者輸血治療前,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血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及經血液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輸血技術規范,合理用血、科學用血,提高成份血使用比例,節約血液資源。
第十九條 在具備檢測HIV、梅毒、甲肝、乙肝、丙肝等能力的醫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市衛生局批準可以臨時采集血液:
(一)患者急需輸血,而市中心血站無法提供該患者適用的血液,經醫院告知患者或家屬輸血可能出現的傳染病后獲家屬或本人簽字同意輸血的;
(二)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市中心血站血液供應不到的。
第二十條 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臨床用血時可享受下列權利:
(一)一次獻血滿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獻血之日起,在醫療臨床需用血時,可享受個人所獻血量的三倍全血量價免費用血(指免收國家規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下同)。
(二)個人累計獻血達600毫升及以上者,自獻血滿600毫升之日起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醫療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享受所獻血量的兩倍全血量價免費用血。
(三)獻血者所捐獻血液經市中心血站檢驗室初、復檢驗不合格者,不享受前述(一)、(二)項規定,但本人用血時可享受與所獻血量等量的全血量價免費用血。
前3項規定的用血費用,由用血者憑醫療單位出具的用血單據、本人《無償獻血證》、《居民身份證》,填寫《肇慶市醫療用血費用報銷申請表》后到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辦理報銷手續。
獻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用血時,除上述證件外還需要帶《戶口簿》或其他有效的關系證明到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辦理報銷手續,非用血者領取報銷的還要出示代領者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公民無償獻血,本市實行用血互助金制度。公民臨床用血時除交納按國家規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外,一律須交納相當于上述費用1.5倍的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不能納入公費醫療和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
用血互助金按下列規定返還:
(一)公民用血前已參加無償獻血,并符合第二十條(一)項規定,或用血前末參加無償獻血,但符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在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領回與免費用血量相應的互助金;
(二)公民用血前已參加無償獻血,并符合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臨床用血時可在所在地獻血辦領回與所獻血量等量血液的互助金;
(三)符合獻血條件而末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且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末參加無償獻血的,自臨床用血之日起一年內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友參加互助獻血的,可領回與所獻血液量相應的互助金,但該互助獻血量不再計算入第二十條(一)、(二)、 (三)項的獻血量。逾期末參加互助獻血的,用血互助金不再返還,用作無償獻血專項經費;
(四)用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經無償獻血辦公室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并經血站確認,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五)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經所在地無償獻血辦公室核查屬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退回用血互助金:
1、需長期輸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獻血條件的直系親屬、配偶已參加無償獻血的;
2、因病一次性用血量超過600毫升以上部分,且其符合獻血條件的直系親屬、配偶已參加無償獻血的;
3、經有關部門核定為見義勇為受傷用血者;
4、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為災害性事故的用血者;
5、年齡在18周歲以下、55周歲以上的用血者。
用血互助金實行 收支兩條線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钣糜跓o償獻血事業。
用血互助金管理實施細則由市無償獻血辦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積極參加無償獻血和在無償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和《廣東省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無償獻血辦公室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獻血累計2000毫升以上的個人;
(二)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
(三)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發動無償獻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或節約用血量10%以上的醫療單位和個人;
(五)對獻血事業捐資或作出特殊貢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 本市外居民及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外籍人員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和醫療用血的,參照本市居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肇慶市無償獻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肇慶市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醫療用血費用報銷暫行辦法》(肇獻字[1999]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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