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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上海外灘踩踏報道中的報道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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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2014年12月31日所發生的“上海外灘踩踏意外”中媒體對復旦大學遇難女學生報道所引起的爭論為例,探討此類新聞報道中反映出的新聞倫理困境。并以此為基礎,運用個案分析的方法對此次事件的媒體報道進行分析,旨在為新媒體時代下新聞倫理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新聞倫理;職業道德;上海外灘踩踏意外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灘發生踩踏,造成83人傷亡。有媒體報道稱,該事件中有一名復旦大學的女性受害者,很快這位女生的個人信息被媒體搜索到并公布。
2015年1月1日晚,復旦大學回應:“……呼吁媒體尊重她、保護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隱私,不要再,刊載她的照片,讓逝者安寧。”1月2日,微信公共號“復旦易班”發表了一篇名為《今夜無眠|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的文章,該文章被“復旦大學校友會”等微信公共號多次轉發,“新聞倫理”和公眾知情權被放在輿論眼討論。在新媒體時代,新聞倫理呈現何種樣態,面臨哪些新的問題,本文以復旦大學遇難女學生的媒體報道為例進行探討。
一、“復旦大學遇難女學生”事件中的新聞倫理實踐之困
《媒體人就外灘踩踏致復旦學生公開信:別太矯情了》一文提到,“網絡時代人們對個人信息極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當事人主動公開的,并不具有隱私性質。”筆者認為這句話有待揣摩,針對社交媒體上的資料可否被記者使用的問題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一)“媒體使用公民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信息是否屬于侵犯個人隱私”引爭論
在對該事件的報導中,遇難者的個人信息被多家媒體展現在各自的平臺上。《新京報》在報道的過程中引用了女孩的年齡、學校、專業、生活等個人信息,甚至還提到了他的前男友。
對此,《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中質問媒體“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為了要哀痛一個生命的逝去,還是一個只是為博關注的手段?”究竟在此類事件中,媒體對遇難者的個人報道是否合理?
首先,當傳播信息為公開可見時,例如在微博或貼吧這種媒體平臺發布的信息,媒體使用其內容就相當于點擊“轉發”按鈕,與此同時這些信息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哈佛法學院的教授Danah Boyd曾說,公開可見(public available)與公開推介(publicized)是不同的,媒體若是借公眾知情權來滿足民眾的情感消費,那就成了市場主義而非專業主義。有影響力的媒體需把握其中的度,因此需謹慎;其次是傳播信息僅開放給好友或特定人群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記者不應將其發布的信息公之于眾,除非這些信息無其他替代信息可用且事關公共利益。
所以,媒體能夠合理利用社交媒體上公布的信息,但要審慎合理地使用,要有充實的理由,不可以為了滿足窺私欲,而不分場合,不分對象,不分時機的公開發表,同時不能懷有惡意,不能對親屬造成傷害。
(二)“媒體是否應該對遇難者個人進行報道”存疑
《復旦學生致部分媒體的公開信》中指責媒體不應該報道遇難者的個人資料和僅有其周圍人知道的個人經歷。信中展現的人道主義情懷值得贊揚,但其中對媒體的一些判斷和指責則有失偏頗。
首先,該報道能夠激發公眾的關注和同情,能夠形成良性社會效應。這起事件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事故發生的準確信息和追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遇難者的個人背景和生平也具有公共價值,其在于引起民眾共鳴,阻止悲劇再次上演。
美國醫療衛生記者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Health Care Journalists)對一項疾病死難者報道的指導性準繩中提到,提供遇難者個人信息時一定要謹慎小心。下列情形可以考慮公布身份信息:當此人的身份已被社會大多數人所知曉;當事件相關人物或事件本身是公共事件時;或給出個人信息可能有利于更重要的公共利益時。這項規定還提到:不管是否給出了個人身份信息,記者都應尊重家屬對報道的意愿,對其痛苦表示同情。由于疾病和死亡,由于公共交通事故和死亡,雖然它是不同的,但這些原則可以參考。
其次,涉及公眾知情權和公共利益時,遇難者個人需要被報道。在這次事件中,復旦師生抨擊媒體對復旦女生的報道是因為認為媒體在進行 “炒作”和“煽情”。在新聞報道中,揣度作者的動機是毫無意義的。動機是主觀的、無法用邏輯推斷的,我們能看到的只有報道產生的社會效應。如果說報道中的數字和事實是冰冷的“硬新聞”,那么中間穿插的對個人報道就能夠傳遞懷念與哀思的“軟故事”,以上這些要基于遇難者家屬的同意意見。下列幾種情況應被視作侵權:1.賬戶信息未公開者。即使記者可以通過周圍人信息推測出賬戶主人身份的,也不應視為是主人愿意公開。2.內容涉及賬戶擁有者本人之外的朋友圈、社交圈的,有可能造成侵權。3.與報道主題無關的內容。
媒體工作者可以將社交媒體中的信息作為信息參考,但不可過度依賴,更不能將其等同于可以直接正式發表的采訪內容。凡是記者未親身經歷的事實,記者必須進行二次求證。同時,還要注意不能對社交媒體上的內容過度闡釋,內容原作者表達的情感和心理狀態不得被主觀放大。1904年普利策就說過:“在報業經營的過程中,商業主義允許貫穿其中。若是編輯權被商業主義侵犯,其中就存在腐化的危險,如果編輯只注重商業利益,報紙道德力量將不復存在。[1]”
(三)新媒體時代新聞專業主義的發展困窘
新媒體時代,新聞專業主義正在重構。一則報道是否專業,既看新聞價值,也看新聞倫理。
媒體報道復旦女孩本身的新聞價值并不大,但它符合市場情感消費需求。媒體對其爭相報道也是為了迎合市場和消費需要。若是媒體僅僅為借公眾的知情權來滿足民眾情感消費,拋開新聞的公共價值不去報道和討論,將對悲劇的反思轉為全民的一場悲情消費,這就是市場主義,而不是專業主義了。
新媒體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新聞制作和新聞傳播的過程[2]。每個人都是傳播者,每個人都可能是一個突發事件的信息源。新聞從業者可能會從微博、個人博客、個人網頁上獲取新聞線索。浙江大學傳媒與國際文化學院教授曾提到過:“新聞事實分為三個層次,一是事實的表象;第二是需要用到一定的知識儲備和信息挖掘技術的事實;三是暗藏的更深的事實,它的展現需要更專業的知識。”其中,第一層和第二層可以是普通民眾,但最后一層還是必須要有專業媒體人去做。
二、新媒體時代新聞倫理實踐面臨的挑戰
(一)媒體與公眾兩個群體被有意對立
在本次事件里,媒體將全體復旦人卷入其中。這個事件其實與“復旦學生”無關,是媒體為了達到傳播效果而模糊邊界,強行關聯。2013年林森浩案被標簽化為“復旦投毒案”亦是如此。信中展現了可貴的人道主義情懷,但如果因此而籠統地責罵媒體“無良”,不能籠統地責罵媒體為“無良媒體”,也有失公允。
學生不可輕易以“復旦學生”的名義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其他復旦人也不愿“被代表”,但可以以個人的身份表達觀點。
不管是媒體還是民眾,都不應當被隨便歸檔分類,尤其是對立媒介與公眾。對于復旦女生個人信息被媒體報道的問題,若女生家屬反對公開,則媒體應尊重家屬意愿。即使沒有明確的反對意見,媒體對個人故事的報道也的確存在窺探受害者隱私、消費悲情、加重遇難者親屬痛苦的風險,因此有必要謹慎對待報道的限度問題。若遇難者家屬同意接受采訪或者主動向媒體傾訴,這時侯的考量尺度就是以新聞價值為先。
(二)新媒體時代新聞準入門檻大大降低
新媒體打破了時空界限,既有的媒體的權力大格局已經逐漸改變,新型傳播交往關系在重構。在博客、播客、微博、微信等社交自媒體平臺上,用戶個人書寫消解著媒體機構的專屬權力,使傳者與受眾的界限變得模糊,進而導致媒體機構責任意識和新聞倫理的模糊,對新聞專業主義實踐有一定影響[3]。
新媒體時代,網絡空間話語權被越來越多的非專業人士把握。其進入到網絡內容生產與傳播中,不斷壯大著自己的話語權。傳統媒體感受到了來自新媒體話語力量的沖擊。新興媒體正在蠶食與分解著傳統內容者的生產主導權和社會輿論引導權。但是,只要存在新聞生產,新聞專業主義就依然蘊于其中。只要新聞生產存在,新聞專業主義仍然是具有高度的價值。
新的傳播技術將更大的施展空間給了傳統新聞工作者,新聞的準入門檻并不是消失,而是有所降低,對新聞專業主義的影響并不是使其變小,而是變得更具有挑戰性,是一種激勵其前進的力量。
三、如何應對該類事件的發生
網民應注意使用社交媒體時的公開權限――發布內容的公開對象。此外,當注冊社交媒體賬戶時,注意仔細閱讀用戶條款,以確保不忽略信息的授權條款。
對記者而言,不僅要忠于自己的職業,積極提升媒介素養,同時還要懷抱人文關懷。記者首先是作為人這一特定的個體而存在的,對新聞事實中人的關注應立在首位。把握報導過程中的基本原則,站在民眾利益的角度,以媒體的公共價值為基礎,以災害事故和責任事故的成因為重點,將被害人的尊重放在首位,避免此類事件報道中的二次傷害。
參考文獻:
[1] 侯迎忠,趙志明.媒介經營中的沖突與融合――試論專業主義與商業主義的相互關聯[J].新聞傳播,2003(11).
[2] 吳飛.新媒體革了新聞專業主義的命?[J].新聞記者,2013(3).
[3] 劉丹凌.新媒體語境下新聞專業主義的解構與重構[J].中州學刊,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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