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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財稅處理
銷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財稅處理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
【摘 要】 銷售固定資產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的一項業務,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核心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企業在銷售固定資產時,需要對購置固定資產的時間進行判斷,正確的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
【關鍵詞】 銷售 固定資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稅務處理
一、銷售增值稅轉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1、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享受減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從2014年7月1日起,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龍城公司2006年5月購入一臺固定資產,經使用后2015年2月銷售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稅5000元,當月未發生其它業務,計算當月應納稅額,寫出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103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2000
銷售額=103000/(1+3%)=100000(元)
當月應納稅額=100000×2%=2000(元)
注:①該事項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②上述事項的會計分錄,簡化了銷售固定資產時適用的稅率和享受的減稅政策,并且與開具發票的價款和增值稅申報表的相關數據不對應,筆者認為:應將銷售和減免全面的反映,會計分錄如下:
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103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3000
減稅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紅字)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1000(紅字)
應納稅額=3000-1000=2000(元)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享受減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2種處理方式的區別點:第一種處理方式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的3%減1%,即按2%征收,享受減稅政策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二種處理方式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的3%征收,不享受減稅政策但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銷售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資產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例:龍城公司2010年5月購入一臺固定資產用于生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100000元,增值稅款17000元,經使用后2015年10月銷售該固定資產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稅10000元,當月未發生其它業務,計算當月應納稅額并寫出購進和銷售固定資產會計分錄:
購進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等)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等) 117000
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585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8500
當月的應納稅額=0,留抵增值稅1500元。
三、結語
固定資產是企業必備的生產資料,一般使用時間較長,企業在銷售固定資產時應根據固定資產購置的時間,進行正確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以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提高稅務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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