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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論文
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論文【1】
摘要:業務招待費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的一項費用,如何合理劃分業務招待費,做好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和正確的會計處理,規避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都應該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稅務管理
業務招待費的含義就是當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時候,拓展業務所產生的成本,同時屬于公司在繳納所得稅中比較重要的部分,如何正確的列支,就需要會計對的相關會計規定和稅法相關規定都要有全面的了解,在日常財務核算中正確列支了,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要引起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
一、業務招待費范圍
傳統的概念中,業務招待費就等同于餐費,實際不然,雖然在會計制度和稅法上都未有明確的范圍,總結實際業務業務招待費的范圍如下:
(一)與企業業務相關的宴請和工作餐支出,主要是指外部交際應酬的相關費用,區別于員工的午餐和一些個人消費。
(二)與企業業務相關的禮品贈送,主要是指正常的業務贈送,區別于給客戶的回扣等非法支出。
(三)與企業業務相關的參觀費用、客戶的差旅費用等,主要是客戶考察和公關過程發生的正當費用,區別于企業員工的差旅費及旅游成本。
(四)跟企業業務相關的當業務員進行出差活動的費用支出,邀請客戶及專家產生的差旅費用等。
二、業務招待費與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
(一)各種渠道發生餐費的會計處理
很多財務人員看到餐費就計入業務招待費,其實是不正確的,要根據餐費產生的緣由來分解到對應的會計科目,具體分解如下:
1.職工福利性質的餐費:企業自辦的食堂或未辦食堂統一就餐的午餐支出,作為職工福利支出,如果是按標準發放的午餐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不能列入職工福利費的支出。
2.工作餐費: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必要的工作餐費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如果員工出差過程中產生的個人用餐費用,應計入差旅費;如果召開會議過程中產生的餐費,應計入會議費;召開董事會產生的餐費應計入董事會費;以上的列舉都要非常合理,不能隨意歸集。
在日常財務核算中,對大額的餐費一定要補充好原始單據,對招待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等做必要的補充說明,以免時間長了,在年終匯算清繳或稅務稽查時不能說明其用途和真實性,造成稅前不能扣除。
3.出差中發生的餐費:正常的出差餐費補貼是可以計入差旅費的,但出差過程中發生的宴請客戶的費用則不能計入差旅費,只能計入業務招待費。
(二)會議費與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會議費中可以列支合理的招待費用,但很多企業有意無意的將部分不合理的業務招待費隱藏在會議費中,在近幾年的稅務稽查中會議費早已成了關注的重點,其中也不乏一些商業賄賂的存在。
在日常核算中,要注意會議費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當中第五十二條條例,在進行經營管理活動的時候當納稅人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其中包括會議費用以及出差費用,公司需要向稅務部門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納稅人需要提供真實合法的票據,不然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
需要通過會議的人物、地點、時間、目標、內容、費用要求以及支付票據等材料來證明會議費用。
在進行常規核對的時候要采集相關的資料數據,避免稅務稽查時對會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業務宣傳費的含義就是當公司進行宣傳業務的時候所損失的成本,一般來說就是在媒體外的廣告推廣費用,其中包括公司在禮物以及紀念品上印有公司標志的費用。
在核算“業務宣傳費”的時候包括展銷會議、洽談業務會議的各項吃住費用以及從各合法途徑得到的產品作為禮物向客戶派發,這就需要在日常核算中對禮品、紀念品等要一個區分,不能一律進入業務招待費。
三、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一)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從2008年推出的《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可以看到,當公司的業務接待費用用于生產經營的時候,招待費根據數額的60%進行扣除,同時不能夠高于該年年度收入的5‰。
考慮到籌建規劃中的特殊程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條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1.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主營業務收入需要扣除其他折扣和銷售退回后的凈額,其中接受捐贈、體現在資本公積內的重組債務盈利以及根據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其他收入都算作是其他業務收入等符合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稅法上確認為收入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2.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入、利息還有紅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8條條例,針對企業總部以及創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股權的公司,能夠根據在進行投資活動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益、利息還有紅利,通過一定比例來進行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其中,只能計算在進行投資活動所得到的股權轉讓收益、利息還有紅利,不能算上根據權益法進行核算的賬面投資收入,還有根據公允價值來計算的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
3.對收入進行查漏補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 20號)第一條條例,對收入進行查補能夠抵消其他會計年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9號)明確了如何對稅收數額進行確定填報。
從條例來看,查漏補缺的收入屬于銷售收入,跟其他業務收入以及主營業務收入類似,所以在補充申報時需要算入“銷售收入合計”中,因此能夠用于業務招待費計提。
由于從稅收的角度上已經把收入進行確認了,所以能夠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三)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條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 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發生廣告費用以及業務宣傳費用的支出全數算作公司的籌辦費用,同時在稅前進行扣除。
另外,當公司在籌辦的過程中產生了費用的時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98號)第九條條例處理,也就是在新稅法的規定中在不被確定的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能夠在經營之后全數扣除,也能夠進行相關處理,不過不能隨意更改方法。
四、業務招待費的財務管理
(一)合理預算業務招待費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了雙重控制,采用實際發生額60%和營業收入的5‰之間孰小的原則,將這個扣除原則進行數學計算,假設營業收入設為X,業務招待費設為Y,將雙重控制兩者相等,即:5‰X=60%Y,得到Y=8.33‰X,那么在8.33‰這個臨界值上,做到了用足了業務招待費,同時也做到了最少的業務招待費匯算調整。
我們將上述計算公式進行舉例來應用,讓大家有更直觀的感受,假設2015年A公司的營業收入為5000萬元,按照8.33‰的臨街值來計算,臨界值為41.67萬元,如果2015年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41.67萬元,調整是一樣的,我們通過三組數據來看實際稅負:
1.假定2015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41.67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25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25萬元,則調增的為16.67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4.16萬元,稅負為4.16/41.67=10%。
2.假定2015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60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36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25萬元,則調增的為35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8.75萬元,稅負為8.75/60=14.58%。
3.假定2015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為20萬元,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來計算,則基數可以扣除的為12萬元,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算可扣除的是25萬元,按照孰小的原則,實際可扣除的為12萬元,則調增的為8萬元,按照目前所得稅率25%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是8萬元,稅負為2/320=10%。
對以上數據分析得出,當業務招待費超過營業收入的8.33%時,稅負在不斷加大,如果低于營業收入的8.33‰時,稅負始終會保持在10%左右。
在年度預算時,根據預算的營業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臨界點,進行合理的預算控制。
(二)業務招待費內部控制
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主要從報銷制度、預算、事前審批、報銷審核、監督等方面著手,業務招待費的內部控制,不能僅僅依靠財務部門,要從上到下都要高度重視。
各部門要重視預算執行,財務在日常審核中要加強對票據審核,附件要完整,關于票據開具的明細,要進行事前規范,比如會議餐費將整個會議的費用全部開具為“會議費”、培訓中的餐費直接開具為“培訓費”、業務宣傳中的有限開具為“業務宣傳費”等等,從原始票據上來規范,才能在核算時明確計入相關費用,當然一切的前提是真實的費用,而不是為了規避而規避。
在預算執行中,加強預警,做好業務招待的內部控制,不僅僅是為了加強稅務管理,也讓員工養成良好的節約習慣,敬畏公司的每一分錢,用好公司每一分錢。
五、業務招待費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合法性是業務招待費稅收籌劃的前提
日常涉稅管理中,一般都要進行稅收籌劃,合法性是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根本標志,將業務招待費隱藏在管理費用-其他等科目都是不可取的,包括虛列一些會議費等,一切前提都是要真實的費用,而不是弄虛作假,一旦稅務稽查這些問題都會暴露,一旦成立,將面臨企業信譽和補稅的風險。
(二)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業務招待費的的核算必須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這些都需要稅務部門的認可,日常核算中,財務人員拿不準或是有疑問的時候,都需要及時咨詢稅務相關人員,良好的稅企關系保證了與稅務的良好的溝通,為降低涉稅風險起到了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公司要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日常財務核算,準確的判定是否屬于業主招待費,將統計數據及時報送相關部門,做好與預算的對比及分析工作,避免業務招待費的急劇增加。
另一方面要做好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要利用:“拉長企業杠桿”,消化超標的業務招待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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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戴文琛.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籌劃管理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5(19).
[3]趙詩云,劉厚兵.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應注意五細節[J].注冊稅務師,2014(09).
新稅法下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2】
一、業務招待費的具體范圍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發生的經常性項目,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餐飲、香煙、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
具體包括;(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前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分析:(1)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
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做參考。
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嚴重不相吻合;(2)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
由于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
(3)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企業相關性的陳述: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旅行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4)特別要注意的是,雖然納稅人可以證明費用已經真實發生,但費用金額無法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推算最確切的金額。
如果納稅人不同意,則有證明的義務。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及比例
(一)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扣除基數在納稅申報時,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等方面的收入;(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代購代銷手續費、包裝物出租及其他收入;(3)視同銷售收入:包括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
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是正常的商業做法,但商業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個人消費的成份,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將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區分開。
因此,考慮到業務招待費管理難度大,堅持從嚴控制的要求,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就是考慮了這方面的因素。
與舊稅法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在納稅申報時,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設全年業務招待費為x,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為Y,納稅調整額z,根據稅法規定,存在以下關系:
X×60%≤Y×5‰
即:全年業務招待費x≤Y×5‰÷60%
全年業務招待費x≤Y×0.008333333
[例]某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20000000(元)
2008年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最少可支出業務招待費
X=20000000×0.008333333=166666.66(元)
按稅前準予扣除166666.66×60%=100000(元)
按銷售(營業)收入計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20000000×5‰=100000(元)
納稅調整:
Z=全年業務招待費支出一全年業務招待費準予稅前扣除金額
當Z>0,做納稅調整;當Z≤0,不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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