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論文10000字
財稅是財政、稅務的簡稱。以下是關于財稅論文10000字。
財稅論文10000字——對我國增值稅類型選擇的思考【1】
1994年我國進行了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稅制改革,新稅制運行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初步達到了改革目標。
但是對新稅制的改進與完善建議也從未間斷,其中,新稅制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更是頗受非議。
一些人主張進一步改革增值稅制,把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
本文僅就現階段我國為什么要選用生產型而不能采用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談些看法。
一 增值稅的類型及其根本區別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以法定扣除項目為標準來劃分,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課征增值稅時,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
從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的固定資產耗費支出部分進行了重復課征,雖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及時取得,但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導致抑制投資的現象。
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額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額與其折舊額相配比。
它能夠避免重復課稅,符合增值稅的理論要求,但是增值稅分子扣除額統一計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稅不能以發票抵扣制度管理結合。
消費型增值稅明細表將購入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一次扣除,搬遷避免了重復課稅,有利于鼓勵廠商投資,因而備受西歐各國推崇,但它容易導致在投資高峰期因稅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財政收入銳減。
二 生產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的現實選擇
(一)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原因
雖然生產型增值稅整體上不如消費型增值稅優越,但為什么我國對其如此器重,雖倍受指責仍不改初衷呢?筆者認為這與我國90年代的經濟形勢和經濟運行模式是分不開的,同時,在短時間內我國尚不具備把生產型增值稅轉換為收入型和消費型增值稅的條件。
1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
由于外購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其課征基數包括了各種耐用的資本貨物和用于消費的貨物。
從整個社會來看,這部分用于課稅的基礎價值大體上相當于按產品流量法計算的一國生產的最終產品流量的貨物總價值,或者大體上能相當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計算的生產要素所得的總和。
這樣便使生產型增值稅具有抵扣額小、稅基寬的特點,在同樣的稅率條件下可以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或者說同量的稅收收入可以在較低的稅率條件下取得,從而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下降,從1979年的31%下降到1993年的13%,年均下降1.2%。
同期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斷下滑,1993年僅為33.7%。
中央財力非常有限,相伴而來的是中央財政赤字壓力陡增,國債規模不斷擴大,1996年國債發行額達到1967.4億元,占當年財政支出的21.32%,占中央財政支出額的55.61%,致使中央宏觀調控能力非常有限,這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顯得非常突出。
為此,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便是提高“兩個比重”。
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而生產型增值稅正是為達到該目的而使用的手段之一。
在經濟高速增長條件下,投資規模不斷擴大,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顯然難以達到上述目的。
據測算,如果我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1995年因提高固定資產所含稅額2825.4億元,占當年財政收入6187.7億元的45.6%,即使允許抵扣1/3,也足以使當年國債發行額翻一番,這是我國現有經濟形勢所不能承受的。
2 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消除投資惡性膨脹,抑制非理性投資。
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已納增值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復課稅,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這是它的主要缺陷。
但是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卻成為它的優點,在投資領域,我國歷來存在普遍的軟預算約束,它常常引發投資規模惡性膨脹,并且伴之以嚴重的產業結構失調和重復投資。
這種投資膨脹又常常成為我國通貨膨脹的先導,即構成所謂的“需求拉上型”通貨膨脹。
針對這種經濟過熱,過去我國通常采用“一刀切”的辦法,經濟膨脹在短時期內迅速實現“硬著陸”,從而造成國民經濟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近年來我國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行了諸如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備案登記制度等一系列新舉措,但是,說根本改變了投資軟約束的狀況還為時過早。
因而與軟約束投資機制相伴而生的“投資饑渴癥”及非理性投資還將長期存在。
90年代中期,我國新一輪經濟過熱興起,抑制投資膨脹成為經濟生活的重點。
在這個背景下,1994年稅制改革果斷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從而為我國實現經濟“軟著陸”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礎。
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持續走軟。
受此影響,我國出口增長速度明顯回落,影響到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
為此,中央政府增加增加投資。
擴大內需,擬投資拉動經濟增長。
生產型增值稅對此是否有所影響呢?首先,政府這次投資的重點集中在基礎產業,如交通運輸、電力、郵電通訊、勘探采礦等。
這些產業大多不在現行增值稅征管范圍之內,若非擴大征稅范圍,采納生產型還是消費型增值稅對其影響不大。
其次,這次政府擴大投資有一部分發生在制造業領域內,生產型增值稅對其是有一定影響的。
但它影響的并非有效投資,相反,它阻止了非理性投資,從而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
最后,從稅務籌劃方面看,生產型增值稅促使企業多搞更新改造,少搞基本建設,真正轉變觀念,走內涵擴大再生產的道路,徹底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
3 生產型增值稅有利于擴大就業。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力度的加大,“下崗”已不再是一個陌生的話題。
我國失業率迅速爬升,1996年失業率為6%,一九九七年失業率為7%,而1998年將有更大的突破。
據我國著名勞動力專家馮蘭瑞預測,目前我國社會綜合失業率已高達22%,當然這包括了大量的農村富余勞動力。
大量失業人口的存在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于是“再就業”成為1998年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時下,生產型增值稅對擴大就業是大有作為的。
它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從而限制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產業發展,有利于資本有機構成低的產業迅速擴張,從而便于擴大就業。
從目前的再就業工程看,下崗人員除從事餐飲、商業、家政服務等第三產業來,大多進入了私營企業及其它中小型企業。
而這些企業大都是資本、技術含量低,勞動密集型的產業。
可見,生產型增值稅為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緩解就業壓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證,無疑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
4 選擇生產型增值稅是由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決定的。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征管采用政治動員的方法,輔之以專管員管戶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
近年來我們對征管體制進行了改革,加強稅務干部培訓,注重提高稅務人員素質,購置了一批較先進的征管設備,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但是由于征管體制改革不徹底,征管模式比較落后,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難以在短時間內迅速改觀。
同時中國經濟小規模化運營也是稅務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中國國有企業上萬個,其他企業更是數不勝數,但是單個企業規模極不經濟,效益低下,稅務機關面對如此眾多的經濟核算主體顯得無能為力。
特別是很多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納稅意識淡薄,更增加了征管難度。
選擇消費型、收入型增值稅,稅款抵扣業務相當復雜,再面對如此眾多的納稅人,我國現有征管水平難以應付。
1994年以來我國在部分城市進行了申報、代理、稽查三位一體征管模式的試點,試圖提高我國低下的征管效率。
但是由于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稅務中介素質不高、稽核能力有限而陷入困境。
其一,居民納稅意識淡薄。
建國后我國流行的非稅論及長期實行的低工資制,使居民對稅收非常陌生;同時稅法宣傳也明顯不足。
其二,現行稅務中介素質欠佳。
現在我國主要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為稅務代理機構,其執業人員大都持有相關專業資格證書,但由于缺乏健全的再教育機制,職業人員專業知識更新慢,很難跟上經濟形勢發展需要。
其職業道德素質也令人擔憂,全國現有上述三類事務所上萬家,行業內競爭基本呈現無序化狀況。
某些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拉到并籠絡客戶,違規操作,按照客戶要求審核帳表,從而使虛假會計信息合法化。
稅務師大多為前稅務官員,他們深知稅制的缺陷、稅務征管及稽核的漏洞,在稅務代理過程中為客戶大肆偷漏稅款。
其三,稅務稽核能力明顯不足。
由于稅務監管人員素質不高,稽核水平上不去,同時由于地區封鎖,難以實現信息共享,全面稅務稽查也就成為空談。
以這種征管模式應付生產型增值稅尚且不足,則更難以適應收入型和消費型增值稅。
總之,在短時間內,我國應繼續沿用生產型增值稅,這符合我國的國情。
但這并不是說我國現有增值稅制是完美無缺的。
相反,我國現有生產型增值稅還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還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以適應我國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狀況。
(二)對推崇在我國現階段采用消費型增值稅觀點的看法
一些作者推崇在我國立即采用消費型增值稅,頗有代表性的論據就是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大部分國家諸如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以及韓國、秘魯、墨西哥等國均采用消費型增值稅,
只有少數國家實行收入型和生產型增值稅,并引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財政事務部副部長愛倫·泰特所說的“凡是不徹底的增值稅都會產生問題”作為否定我國現階段采用生產型增值稅的依據,似乎只要實現了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增值稅制就完美無缺了。
筆者認為,這種論據是缺乏說服力的。
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采用何種經濟政策、實行何種稅收方式,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據就是本國的國情和政府財力。
時下,財政狀況拮據,經濟狀況、經濟結構不佳,這就決定了別的體制改革方案多為用錢的方案,用錢去換取一個結構合理,用錢去換取一個社會穩定。
相比之下,稅制改革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減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實際的,注定行不通的。
增值稅轉型問題也是如此,稅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個衡量標準。
一切從國情出發,這是增值稅轉型、完善面臨的最大國情。
至于別國如何如何,我們只能借鑒,不能照搬。
如果按照某些作者的這種觀念,美國這一當今世界的經濟強國至今未實行增值稅,豈不是經濟上落后于美國的其他國家實行增值稅均是不合適的了。
中國經濟就象一艘巨大的“航母”,其航向的調整及航速的加快,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必須有一個相對穩定的過渡期;這一過渡期不是幾個月,也不是一年、兩年,而是需要較長時期,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立即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是不現實的。
(三)對采用收入型增值稅的利弊分析
增值稅由生產型一步轉向消費型,難度很大。
有的作者提出可先由生產型過渡為收入型,最終轉為消費型,并認為這才是積極穩妥的辦法。
有的作者干脆提出收入型增值稅是我國理想的增值稅類型。
其論據大致有:實行收入型增值稅將會刺激投資、鼓勵新技術的使用、有利于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這種觀點確有可取之處,從理論上可以消除增值稅的重復課稅問題,但從技術操作上分析,并不科學嚴謹,是不可取的。
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外購固定資產分期扣稅,或按折舊額扣稅。
實際上折舊額的計算和扣除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難以嚴格控管。
其一,企業固定資產形態各不相同,有的是作為生產用購進的,有的則是用于消費和福利,后者顯然不屬于增值稅的抵扣范圍之內。
實際工作中不少時候,生產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無論是實物形態上或是價值形態上都是難以嚴格區分的。
就是生產用固定資產有時也同時為多家納稅人共同使用,在股份制大面積推行,核算單位劃小的情況下出現的更多。
其二,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長短不一,折舊率高低不等,折舊方法也不相同。
《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選擇具體折舊方法和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這種情況下要準確、快捷的計算折舊額,公平企業間的稅負十分困難。
收入型增值稅為現代稅收的簡便原則、效率原則所不容。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增值稅的三種類型并不存在必然聯系,更不存在生產型轉向消費型必須經過收入型這一過渡期。
主張增值稅分步轉型并沒有充分的理論依據,其在技術上和操作上增加了增值稅規范的難度。
對這個問題必須澄清,否則,增值稅的轉型問題要走彎路,國際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很多,計有110個,但采用收入型的很少,其中原因就在于此。
三 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生產型增值稅,以利于由生產型到消費型的過渡。
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有待完善,其缺陷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生產型增值稅固有的缺陷,如重復課稅、抑制投資等:另一方面是我國增值稅制度運行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如征稅范圍狹窄、納稅人劃分對經濟運行的干擾等。
當前,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現行稅制,強化稅收征管;同時要大力發展經濟,硬化投資約束,為生產型增值稅過渡到消費型增值稅創造條件。
1 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首先是要擴大征稅范圍。
從國際上一些國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來看,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增值稅是比較徹底的,如韓國把農、林、漁業,房地產業,建筑業,餐飲業,旅游業,運輸、倉儲、交通業,租賃業、代理業、中介和委托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均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又如加拿大、英國、法國、日本就把勞務服務全部列入增值稅征稅范圍。
我國能否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全部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至少應該考慮把交通運輸業、建筑業、勞務服務業(相當一部分是為生產服務的)列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全面實行增值稅的好處是有利于增值稅制的推行和稅務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稅行為的發生,有利于組織財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復征稅的行為,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
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規范小規模納稅人的行為。
小規模納稅人的問題已經干擾了我國經濟的正常運行。
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對小企業大多都采用了簡易的辦法征稅。
但由于中國經濟小規模化運行,按現有標準劃分的小規模納稅人眾多,其經濟總量相對較大。
而且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已視同于稅率(增值稅相當于銷售稅),稅率的不同,產生了增值稅不含稅價格的扭曲,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相對較重,這致使他們逆增值稅設計思想而行,這樣,增值稅的有效運行自然就變的困難了。
要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要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率,減輕稅收歧視,引導他們按增值稅的設計思路辦事;二是要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規范其帳務處理,使其逐步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會計代辦與稅務代理相結合的辦法,規范其行為。
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的處理,不是一定要消滅小規模納稅人,而是要將其活動限制在不影響增值稅制正常運行的范圍內。
2 強化稅收征管。
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我國目前被迫采用了生產型增值稅;同樣是由于征管水平的問題,致使我國增值稅制在運行中漏洞百出。
要實現現有增值稅的正常運轉,要實現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過渡,我們必須加強稅收征管,切實提高征管水平。
3 實現全面的增值稅管理。
國際增值稅專家認為,增值稅發票雖然是增值稅制度的核心、是稅務機關管理增值稅的重要工具,但不能過分夸大其作用,增值稅的管理,不能僅靠一張發票,必須進行全面的管理與控制,即要對納稅人的資格認定,稅務登記,、日常購銷狀況的會計帳簿、資金往來帳戶、發票開具、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稅務審計、稅務稽查等環節進行把關。
毫無疑問,我國應將增值稅征管的重點放在掌握納稅人的各種稅收信息、摸清稅源等方面,而不是過多去查驗增值稅發票。
查驗增值稅發票雖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關鍵是應有的放矢,即查驗增值稅發票應在充分掌握了有關稅收信息,覺得存在可疑之處的情況下進行。
搞“張張驗審,票票過關”,看來既無必要,也不太可能。
總而言之,我國的增值稅的征管應實現由“治標”到“治本”、由被動到主動、由以“管票”為主到以“管戶”、“管稅基”為主的轉變。
4 充分發揮銀行、稅務代理等機構的作用。
一個簡便、高效而又嚴密的增值稅制度應建立在比較完備的銀行結算體系和較為發達的稅務代理社會服務網絡等基礎之上。
增值稅的國際實踐表明,委托銀行征稅增值稅及通過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辦理增值稅納稅事務,將是十分簡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
銀行作為專門代理貨幣收付業務的職能部門,在稅款的征集、儲存、解交等方面較稅務機關更為簡捷、便利、更具優勢;而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稅務代理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辦理增值稅等稅收事務性工作則比納稅人更為專業、熟練、更具效率。
我國也應該且又可能將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大量的事務性稅收工作,納入銀行及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范圍。
這樣做的好處在于:(1)方便納稅人及稅務機關雙方,節省納稅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2)保證國家稅款及時入庫;(3)稅務機關能將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強化稅收管理、嚴格稅務稽核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方面。
5 改革投資體制,硬化預算約束,發展經濟,提高兩個比重,增強財政的改革承受能力。
前文已經提到,我國采用生產型增值稅,實際上是受制于軟約束的投資體制,是由現實的財政承受力所決定的。
因此,要采用消費型增值稅,我們首先要改革投資機制、建立起理性約束及風險控制體系,保證投資的有效性,降低其盲目性。
同時我們要不斷發展經濟,不斷提高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降低財政收入對增值稅的依賴程度。
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過渡至少需要十年左右的時間,再2005年以前可依照國家產業政策選擇若干對資本品重復征稅比較嚴重的行業或企業先允許按一定比例抵扣稅款,應注意鼓勵高科技企業和基礎產業的資本投入。
通過這種措施,積累對資本品扣稅的經驗。
還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時對固定資產所含稅款的處理的經驗,如荷蘭1969年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時,對固定資產所含稅金實行分年度逐步抵扣,抵扣比例依次為30-30-60-67,到1973年以后則全部抵扣。
聯邦德國1968年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時,對資本性貨物征收特別投資稅,稅率由8%逐年降低,直至取消。
我國可以在2005年到2009年按照合理的抵扣比例對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投入進行抵扣,使財政逐步適應消費型增值稅的運行。
同時在稅收管理方面制定出消費型增值稅抵扣所適用的一整套辦法。
在此期間也開始對征收特別投資稅的制度設計作出試點和安排。
財稅論文10000字——探索中國的非對稱分稅制模式【2】
[摘要]使在分稅制較完善的國家,稅權也相對集中于中央,不過這些國家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稅上有一定的自主權。
我國的財稅體制既要保證中央有較強的宏觀控制能力,又要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因此,我國分稅制必須“中央地方兼顧”。
“初始財力與事權非對稱,最終財力與事杠相統一”的分稅制模式是實現中央地方兼顧的一種理想途徑,不過,其形成的改革過程必然是漸進式的。
“財權與事權統一”原則在我國有非常多的論證,最近有些學者開始嘗試“打破財權與事權整體統—”:谷義和秦家順(1998)較早的提出了“事權以地方為主,財權以中央為主”說法;楊斌(1999)認為“我國分稅制進—步發展的方向”是“非對稱型分稅制”;徐康寧(2000a)明確闡述了“稅權與事權非對稱分稅制”概念。
本文將重點論述我國實施非對稱型分稅制的必然性和形成這一模式的漸進改革。
外國分稅制經驗考察
世界主要國家多數已采用分稅制,各國分稅制的具體模式千差萬別,但是從國家財政收入的初始分配來看,分稅制模式主要可歸納為三類:①徹底分稅、聯邦與地方分權型,以美國為典型;②聯邦(中央)、地方兼顧型,以德國和曰本為代表;③中央集權型,如法國、韓國等。
比較完善的分稅制模式也有所不同,但它們明顯具有三個共同特征:
1、分稅制都不是絕對的。
在分稅制較完善的國家,分稅制并不是國家財力的決定性分配,而是國家稅收在政府間的初始分配,各國都借助縱向或橫向的轉移支付手段以達到各級政府的最終財力使用權與事權的大體平衡,一般不存在地方向中央上解的現象。
即使是分稅制最為徹底的美國,州和地方政府也不是只以本級收入實現本級事權,聯邦撥款占州與地方政府支出的比例在“80年代初達到25%,爾后保持在20%左右,90年代逐年有所上升”。
2、稅權相對集中于中央,事權分散給地方。
這些國家,主要的稅收立法權集中于中央,稅源穩定的大宗稅收收入劃為中央財政收入,作為中央的初始財力,而通過授予地方較多的事權(輔之于財力補助)來發揮地方政府的能動作用。
例如,在美國和日本,所得稅是稅源最有保障的稅收,個人所得稅和法人所得稅就成為聯邦(中央)稅的最主要收入。
3、許多分稅制較完善的國家都賦予地方政府①適當的稅收管理權。
如“美國實行聯邦、州和地方三級課稅制度,三級政府各自行使屬于本級政府的稅收立法權、征收權”。
雖然曰本和德國的主要稅收管理權集中在中央(或聯邦),但是日本“一些地方稅的解釋權和減免權歸地方政府”,德國的“州級政府也有權開征某些地方性稅種”(以上引自《外國稅制概覽》)。
而法國“無論是征稅權還是稅額的分配都由中央政府統攬”那種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并不足取,因為“法國的現行稅制非常復雜”,也“還沒有建立起規范的調節機制(指轉移支付制度)”(《法國財政制度》p52和80)。
外國的分稅制經驗給我們以下啟示:①不能割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關系,由于地區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分稅制的有效運行要求一套完善的轉移支付體系。
②稅權的相對集中是必要的,許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中央集中程度并不低,例如,1980年以后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的比例一直保持在55%左右。
英、法等國家的這一比例更高。
③授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權和賦予地方政府較多的事權同樣重要,前者可以提高地方稅收效率,后者可以提高政府職能的有效性。
總結各國分稅制實踐還可以發現,高效的規范化分稅制需要具備一些基本運行條件:①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比較明確,②比較充分的信息資料積累準備,為分稅制及轉移支付制度的科學設計提供經驗依據,③能夠建立比較完善的地方稅收體系。
中國分稅制模式的選擇
我國的財稅體制應該既能保證中央有較強的宏觀控制能力,又能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因此,我國分稅制的方向必須是“中央地方兼顧型”的模式。
經濟轉型期,我國加強財政的宏觀控制能力非常必要,也很緊迫。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如果中央沒有足夠的財力作后盾,宏觀調控將成為一句空話。
如果財政調控經濟的能力削弱了,國家必然要“賦予國有經濟參與調控國民經濟的重大任務”(吳宣恭,2000),那樣不利于政企分開,不利于現代企業制度改革。
分稅制改革后,我國中央財政收入比重有所提高,但除了1994、1995兩年中央收入超過50%以外,以后各年都低于50%(《中國統計年簽》1999,P275),這一比例比徹底分稅的美國還低。
所以,現在強調稅收初始分配相對集中于中央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另一方面,隨著經濟市場化進程深入,政府的事權又逐步過渡到以地方為主,如各地方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柱產業的形成與發展,市場體系的培育,以至于下崗失業人員的安置等,已主要靠地方政府運用自身財力來努力實現(徐康寧,2000a)。
而且,一般事權以地方為主更有利于提高政府職能效率(徐康寧,2000b)。
這就是說,我國的財稅體制模式要求財政政策和立法權的高度集中與地方財力使用的高度自治有機結合:稅收立法等權限主要集中于中央,稅收初始分配中中央占主要部分,而國家財力的最終使用則主要由地方支配,從而表現出“初始財力與事權非對稱,最終財力與事權相統一”的雙重特征。
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分稅制的理想模式應該是非對稱分稅制,這種分稅制模式與較為完善的轉移支付體制配套運行,將保證“中央地方兼顧”。
非對稱型分稅制模式漸進形成的必然性
非對稱分稅制思想有肋于打破“統死放亂”的怪圈,但是目前還不具備這種分稅制有效運行的條件,非對稱型分稅制模式的形成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因為現行分稅制還面臨很多問題。
1、政府事權模糊。
1994年分稅制出臺時,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未能及時地做出明確、合理的劃分,其后也沒有逐步解決這一問題,因而政府事權模糊,主要表現在;①中央與地方事權時常上劃下移,②政府涉入企業經營管理過多,③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擴散為稅收管理的軟約束。
2、“財權與事權統一”含義不明。
在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上。
我國一直堅持“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原則,但是其內涵很不明確。
從廣義上說,財權應包括收入權和支出權(這樣的話,我國的財權與事權顯然不統一),即使財權就是狹義地指財力使用權,財權與事權統一的含義仍不夠明確,因為各級政府并不是只以本級組織的收入來實現其事權,中央要搞稅收返還及其它轉移支付,地方要向中央上解。
3、轉移支付體制不完善。
分稅制改革前的“包干制”的許多不規范特征仍保留在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中,缺乏科學的確定各地轉移支付規模的方法。
不少地方政府(機關)熱衷于“跑部”要資金,這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目前轉移支付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大的實情。
4、稅收立法落后。
現行稅制中,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稅收法規是由立法機構正式立法的,其余的都是以暫行條例等形式出現,不少暫行條例一用幾年,甚至幾十年。
“費改稅”進展緩慢,行政性收費過多,社會保障稅等新稅種又遲遲不出臺。
5、地方政府稅權相當有限。
稅權包括稅收的立法權、征收權和調整、減免權。
目前,地方稅權僅限于在地方稅征管上具有制定.一些具體征收辦法的權力,不利于發揮地方管理稅收的積極性,也不利于規范地方財政分配關系。
一方面,分稅制后地方稅體系殘缺嚴重,地方稅收未跟上地方事權擴大的需要,不少地方通過開征基金、增加收費等來彌補財政支出缺口,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又以財政返回的形式代替稅收減免,以鼓勵某些產業。
6、稅收劃分不規范,稅收征管不協調。
目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劃分的標準不統一,既按稅種劃分,又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還按行業和收入歸屬劃分。
稅收劃分不規范必然帶來許多不利影響,并容易導致中央與地方稅收征管的“越位”和“缺位”,出現政令不一等人為的不協調現象,不利于提高稅收效率。
7、一些稅種不完善,尤其是地方稅體系殘缺嚴重。
比如增值稅、消費稅、農業稅、城建稅等都有待進一步完善,有的還要作重大的變革;內外資企業和個人適用的稅制不統一,特別是所得稅的不統一,影響稅收的公平性,也使稅收制度更加復雜而降低稅收效率;地方稅體系幾乎還沒有稅源廣、稅基厚的主體稅種,地方稅大都是些稅源分散、征收困難的小稅種。
由于問題的存在,規范化的分稅制的基本運行條件在短時期內還難于滿足,因此,非對稱型模式必然是漸進形成的。
形成非對稱型分稅制的漸進改革
分稅制的進一步改革就是要逐步消除1994年保留下來的包干體制“胎記”②,消除上述弊端,按照規范的分稅制要求調整利益格局,解決地區貧富差距擴大等問題,體現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作用。
因此,非對稱分稅制模式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逐步形成:
1、明確界定政府事權。
①隨著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政府經濟職能應從包攬企業經營活動中退出,而主要體現在彌補“市場失靈”上,劃清政府與企業的事權界線;②中央與地方之間要明確職責范圍,各級政府事權的劃分必須在法律上給予明確。
2、合理劃分各級財政支出范圍。
財政支出的劃分應以事權的劃分為基礎,而且,財政支出財力應區分初始財力和最終財力兩個概念③,而“財權與事權統—”中的財權應就是指最終財力使用權,使“財權與事權統一”原則的含義明確化、科學化。
3、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對非對稱型分稅制下,地方初始財力與事權不對等的缺口只有通過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來彌補,才能實現地方最終財力與事權的平衡。
這種轉移支付不同于“抽肥補瘦”和“統收統支”,稅收返還也不是嚴格意義的轉移支付。
為適應規范化分稅制的要求,現行轉移支付制度在規模和形式兩個方面都應進一步改革。
轉移支付規模的確定以因素法取代基數法,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和客觀標準,以消除歷史和人為因素的不合理影響。
地方應得到的轉移支付數額應以該地初始財力與必要事權所需財力間的缺口為基準,防止地方與中央“搏弈”和討價還價。
轉移支付的形式可借鑒轉移支付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如美、日、德等國)的經驗,設置一般補助、專項補助和特殊災害補助三大類財政轉移支付,其中專項補助的規范化至關重要,一般補助主要用于彌補財政困難地區的各種剛性財政開支缺口,保證困難地區的正常施政和公務員享受應有的物質待遇。
專項補助一般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或資助外部性強的區域性項目,或幫助貧困地區改善投貿和生活環境,或實現中央對全國經濟的調節控制。
災害補助用于幫助受災地區抗災和恢復。
4、適當擴大地方稅權。
如前所述,分稅制較完善的國家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稅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權,包括地方稅的立法權、解釋權和減免權等。
我國幅員遼闊,地區差別非常大,很有必要在堅持稅權相對集中于中央的基礎上,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權。
如讓地方在對宏觀經濟影響較小的地方稅種上擁有一定的解釋權、減免權和稅率、稅目調整選擇權;對那些不影響宏觀調控和中央稅基的地方稅種的立法權也可下放給地方。
5、完善地方稅收體系。
首先,確定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主體稅種應同時體現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并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目前主要可培育營業稅和城建稅為地方主體稅種,往后逐步完善所得和財產課稅制度,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的地位。
其次,規范劃分稅收的標準,堅持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取消按行政隸屬關系和按行業劃分的不規范做法。
其次,逐步統一內外企業和個人的稅負,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把它設為共享稅并適當向地方傾斜。
最后,適時出臺一些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的新稅種,如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等;加快“費改稅”進程,將合理的、普遍性的收費改為立法征稅。
6、加強稅法建設,改喜稅收征管。
各主要稅種及主要的稅收征管規則應有人大正式的稅收立法,以提高稅收管理的立法水平,增強稅收管理的權威性。
改善稅收征管主要包括:①稅收應由稅務機關征管(關稅除外),且明確劃分兩套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防止稅收管理的相互交叉或不到位現象的發生。
②做好稅源研究,完善稅收收入規模的預測方法,為合理制定稅收計劃和實施轉移支付提供科學依據。
③建立以納稅人“自報自繳”為基礎的申報納稅制度。
④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積極推行稅務代理。
注釋:
①這里的地方政府一詞是經濟學意義上的概念,包括了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機構。
②1994年分稅制改革……保留了許多包干體制“胎記”,如事權、稅權劃分不合理,按基數法核定收支基數,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沿襲原有財政上解、補貼等辦法等(何振一等,1999)。
⑨現存資料如《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經濟年鑒》中以“本級政府組織的收入”列入各級財政收入,這還不能反映各級政府的初始財力。
我們認為,中央初始財力應為年鑒上的“中央財政收入”加上地方上解數,減去稅收返還數;地方初始財力應為年鑒上的“地方財政收入”減去上解中央數,再加上稅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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