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虧的財稅處理
盈虧的財稅處理是小編特意為各位財稅畢業的同學準備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財稅補貼對企業R&D的影響!
摘要:企業盈虧的財稅處理工作是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一項十分重要的財務工作,也是財務會計人員的基本工作內容。在實際的處理工作過程中,由于政出多門、實際執行與具體政策之間不連續等原因,使得我國企業在處理盈虧財稅問題時,常常出現程序上的失誤和經濟上的額外損失,因此,熟練掌握企業盈虧的財稅處理方面的相關內容、政策和流程,對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國企業在處理盈虧財稅方面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和討論,以期不斷的提高企業在盈虧財稅處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進而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經營發展。
關鍵詞:盈虧 財稅處理
企業的經營結果無非是盈利和虧損兩種。對企業盈虧的財稅進行處理是財務會計人員的基本工作內容。然而,在實際的處理工作過程中,由于政出多門,例如企業稅收政策、會計政策以及其他相關的企業財經政策之間存在差異,或者實際執行與具體政策之間不連續,例如國家實行的企業補虧手續與補虧政策之間缺少相應的鏈接,使得我國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進行盈虧財稅的處理時常常出現“紊亂”的現象,存在多種問題。因此,熟練掌握企業盈虧財稅處理方面的相關內容、政策和流程,對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國企業在處理財稅盈虧方面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和討論,以期不斷的提高企業在盈虧財稅處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進而促進和推動企業的經營發展。
一、企業盈虧的財稅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具體體現在:
(一)企業對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政策解讀不到位。目前,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對國家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相關政策的解讀不到位,造成企業不必要的額外損失。例如,根據國家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我國企業的年度凈利潤分配,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按照既定的順序進行稅后利潤的分配,然而在實際的分配處理過程中,有些企業并沒有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利潤的分配,使得企業在今后的查賬或者其他財務申請時,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
(二)企業缺乏完善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制度體系。目前,我國的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缺乏科學、合理、完善的盈虧財稅處理內部控制的規范和制度。沒有建立專門的完善的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內控機構,缺乏相應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人員。再加上對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缺乏獨立性,使得內控人員在進行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和控制時,沒有充分的制度依據和監督處罰手段,造成企業的盈虧財稅處理內控制度形同虛設。
(三)國家對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法律法規雖然很多,但是缺乏系統性和條理性,其盈虧財稅處理法律的權威性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許多企業中,管理人員將這些法律法規用企業內部的文件作為代替,造成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方法各異、政出多門,給企業盈虧財稅處理的改革和創新增加了難度和挑戰。
(四)盈虧財稅處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雖然我國有一些企業已經引用了較為先進的企業財務管理控制辦公軟件作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控制形式,但由于其軟件應用范圍和操作人員水平的限制,通常只是減輕了財務會計運算的工作量,而沒有真正發揮出其在企業內部財務信息化管理控制中的作用,無法真正實現企業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的共享。
(五)盈虧財稅處理的管理力度不足。企業在實際的盈虧財稅處理過程中,有些部門只注重眼前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忽視了企業整體的、長遠的經濟利益,對企業的實際發生業務的數量和金額虛報、瞞報,嚴重阻礙了企業盈虧財稅處理人員對企業經營狀況進行的核算和分析,進而造成企業盈虧財稅處理核算的不準確。
(六)缺乏強有力的會計基礎。目前,我國有些企業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授權、指使會計機構、會計部門或者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憑證,制作企業假賬,對企業正常的財務會計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破壞。同時,在企業中,有些會計人員由于其法律意識和管理觀念淡薄,業務素質和能力水平偏低,使得他們無法準確地對記賬憑證、財務數據進行填制、分析和處理,導致企業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全面、正確、有效地記錄和反映企業在實際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財務經濟活動,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的失真。此外,部分會計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弄虛作假,故意違紀,導致企業財務報告的數據不真實,造成會計基礎工作的混亂。
二、加強企業盈虧財稅問題處理的措施
針對上文中提到的有關企業盈虧財稅處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足,在實際的處理工作過程中,企業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來加強盈虧財稅處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進而促進和推動企業的不斷健康發展。
(一)企業要正確的解讀有關政策,熟練掌握相關處理程序。企業的相關財務工作人員要對國家頒布的有關企業盈虧財稅問題的處理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正確和深入的解讀,熟練掌握相關的處理程序。例如,對企業盈利財稅的處理就必須要依照以下的程序進行,即:
1.要及時彌補企業以前的年度虧損。在處理企業盈利的財稅問題時,企業財務人員首先要做的就是彌補企業以前年度存在的虧損。在這項工作完成后,方可進行其他的操作。
2.應在利潤中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所謂的法定公積金又被稱為法定盈余公積金,是用于企業彌補虧損,增加企業資本,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資金基礎。它不同于企業的資本公積金,是企業財務人員依照法律必須提取的資金。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的累計數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后,就可以不再進行提取。
3.應在利潤中提取一定數額的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又被稱為任意盈余公積金,是由企業的財務人員根據企業召開的股東會議的決定或者企業相應的章程規定來自由提取的除法定公積金以外的公積金。
4.對企業的投資者分配其所得的利潤。在分配前,財務人員首先要把企業以前的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到本年度的利潤金額中來,并在充分的考慮當前企業現金流量的實際狀況后,將利潤向企業的投資者進行分配。若企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行政事業部門、機構出資的,要根據相應的國家規定向所屬部門上繳國有利潤,之后并入相應的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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