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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房屋糾紛答辯狀范文
導語:在我們先法院起訴之后,我們都會需要運用答辯狀來表達我們的訴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答辯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2009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09年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2010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從上述分析看,原協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謬的,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201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00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漢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辯人因上訴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稱:****)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決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無誤,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一審法院程序錯誤
1、關于本案應依法中止審理的答辯。
⑴ 依據一審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二融消驗字97第074號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說明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已由消防部門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違反消防法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并未發生導致涉案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對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導致轉租合同被撤銷的情形。
⑵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和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以及上訴人與***之間的租賃合同,三份合同主體及客體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本案的租賃合同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訂立的,內容并沒有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規則,即使存在合同終止、可撤銷或無效的情形,本案的審理與否也不影響其他各方當事人據各自合同關系向合同相對一方主張權利的救濟,因此本案無需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無需中止訴訟。
2、關于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答辯。
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資格應適用民訴法及民訴法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據《民訴訟法意見》第47條“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訴人屬于合伙人,具體在本案中的身份即應屬于共同原告。作為一審法院有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追加當事人,無需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二**、被上訴人三***為共同原告無論是在事實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確的。
二、關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答辯。
依據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隊向承租人****發出《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僅僅說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裝修不合格導致其無法投入使用、營業,與訴爭店面所在的**大廈一次消防驗收無關也與本案訴爭店面能否使用、營業無關。事實上,在合同期內被上訴人的店面一直處于正常營業使用狀態,導致本案租賃合同終止,訴爭店面無法繼續營業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東****對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而且從上訴人****因自營承租店面未通過消防驗收與房東***產生糾紛至原告被迫停止營業,中間時間有11個月,被告其實是有合理、充裕的時間來告知原告存在的風險,但上訴人從未告知實情即使在被上訴人進行二次裝修期間也未告知過風險,在房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后,上訴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夠盡快解決糾紛,不會對營業有影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與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之間不存在主次合同關系,兩份合同獨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說明上訴人與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上訴人如喪失轉租權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可依據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向上訴人主張權利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況且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于2012年9月因上訴人違約而一終止履行,上訴人再主張雙方的租賃合同無效無任何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關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應當賠償的項目,上訴人認為缺乏事實、法律依據的答辯。
1、依據《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東****在本案中屬于第三人的身份,訴爭店面被其停電上鎖導致被上訴人無法經營,仍應由上訴人來承擔違約責任。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由上訴人交納的各項費用,導致被上訴人停業1個月以上的,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原告造成的一切損失。因此,被上訴人有權向上訴人主張裝修損失、裝修設計損失、廣告費損失以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在內的一切損失。
2、關于裝修損失及裝修設計損失部分。訴中一審法院已委托評估公司對裝修損失進行評估,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中已說明委估的裝修具體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詳見《家具裝飾施工報價表》,在該份報價表中已明確未包含廚房設備、電器、廣告、辦公設備、餐具等,事實上對于可移動的桌椅和設備等,被上訴人已在裝修損失外另行主張賠償,并未包含在評估值中。同樣裝修設計損失也未包含在裝修損失范圍內,被上訴人有權按實際損失另行向上訴人主張賠償。
3、關于廣告費用損失及員工宿舍房租損失。
2012年8月被上訴人因經營需要重新裝修訴爭店面,同年9月22日房東****以上訴人未按時交納租金為為由將訴爭店面停電上鎖。被上訴人為經營訴爭店面租賃員工宿舍,進行廣告宣傳均系實際、必要的費用開支,為證明該項損失,被上訴人并已提供相應的合同及收費收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廣告費用、員工宿舍損失事實充分。
4、關于違約金。
依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30000元的違約金并承擔違約給被上訴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上訴人、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除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還應當賠償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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