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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輕微交通事故的答辯狀范文
導語:保障交通安全,促進改革開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答辯狀【范文一】
申請人:王×× 男 1980年6月2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址:天津市南開區長虹街道××大廈1603號 陸×× 女 1984年3月17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址:天津市紅橋區西沽街道××街15號 雙方于2006年相識,于2008年5月20日依法在天津市南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無生育子女。雙方認為感情已徹底破裂,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 雙方自愿辦理離婚協議手續;
二、 財產安排: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于××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165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75萬元,現金在本協議簽訂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一汽大眾牌小車(車牌:津f xxxx)歸男方所有。雙方婚后無其他共同財產。
三、 雙方婚后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名下債權債務由各
自承擔,與對方無關。
以上協議雙方自愿訂立,共同遵守,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申請人各持一份,天津市南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協議簽訂人:男方 女方
2011年7月8日
交通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答辯人因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訴求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并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10年8月20日06時,原X駕駛“綠化”牌電動車由南陵縣籍山鎮經一路未靠
路口中興點的右側左轉彎時,與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皖G/X 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碰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交通事故時間:2010年8月20日6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籍山鎮籍山路與經一路交叉口處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漢、住安徽省銅陵市X,電話:X 事發地段為東西走向,籍山路面。事發時系晴天,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X駕駛車輛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X因為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1、答辯人在事發時為正常行駛,并未違反交通規范。
2、原X嚴重違反交通規定導致事故發生,負有重大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中因疏忽大意而導致事故發生缺乏事實依據。且其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為概括性條款,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有失偏駁。
4、答辯人在事故應不負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8865.78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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