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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民事答辯狀?
一、首部
即標題,寫“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如被告(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接著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只須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于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年
月回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的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但是,一定要實事求是,絕不能歪曲或隱瞞事實真相,否則,經不起人民法院的查證。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實。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可以從簡。
二是事實沒有出入,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
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進行反駁。
答辯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論述答辯理由運用反駁的方法。不承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就要進行反駁。反駁的寫作方法,一般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抓住對方在起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第二步列舉出客觀真實的事實,恰當的證據,作為反駁的論據。第三步運用邏輯推理進行論證。
使用反駁方法的要求:一是應當尊重客觀事實。這是書寫答辯狀最基本的要求。處于答辯地位的被告或被上訴人,不一定都是無理的。“打官司”往往是此對彼錯或彼對此錯,或雙方當事人各有一部分是對的和一部分是錯的,一案中也可能是對與錯相互交叉。因此,書寫答辯狀所應遵循的重要原則是“尊重事實”,即按照所爭執的事實的本來面貌,如實地、客觀地、全面地答復起訴狀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所謂如實,就是要反映所爭的真實面貌和實質;所謂客觀,就是要說明自己所持有由的客觀憑據,即證據;所謂全面就是以爭執的焦點為有關的主要和次要事實都能結合論證。如果對方的訴訟全錯誤的,那就要據理力駁;如果對方的訴訟請求是有的,那就要承認;如果雙方在訴訟的事實上各執一個片面,那就要盡力如實地答復;如果確實屬于被告、被上訴人無理,在答辯狀中就不應當狡詞辯解。二是抓住關鍵。這是書寫答辯狀的重要要求。答辯狀既然是針對起答復和反駁的,就應當根據雙方當住影響勝訴和敗訴的關鍵性問題闡明理由,有事有證,有理有據使論證顯得有力,而不應當在答辯中回避要害,橫生枝蔓,或答非所問,不得要領。三是尖銳犀利。這是答辯狀在筆鋒上和語言文字上的重要要求。就是說,應當有針對性地找到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破綻”,抓準問題,集中反駁,語意中肯,切中要害。
(2)闡明答辯意見,使用立論的方法。立論是指被告人、被上訴人根據可靠的事實和充分的理由,從正面提出對訴訟事實爭執的焦點的主張或看法。在論述答辯理由之后,答辯人應集中力量自己的答辯意見。這種寫法的步驟是:一是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的意見;二是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依據,作為立論的論據;三是經過分析論證,得出結論。
使用立論的方法的要求:一是要有針對性。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同意什么問題,反對什么問題;二是列條論證。根據實際需要,有幾個需要闡明的問題,就提出幾條答辯的結論性意見;三是在語言文字上,應言簡意賅。不要籠統模糊,產生歧義。
(3)在具體制作中,應注意其針對性、客觀性、肯切性。所謂針對性,即在書寫答辯狀之前,一定要認真研究起訴狀或上訴狀的內容,抓住關鍵性、實質性的問題進行答辯;所謂客觀性,系指一定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空發議論,強詞奪理;所謂肯切性,是指在論述理由或闡明意見時,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避免生硬、武斷。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 (簽名和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物證或書證 (名稱) 件;
(3)證人 (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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