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精選的交通事故答辯狀經典范文
導語:雙方當事人情況;依次寫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答辯人有訴訟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也應寫明其身份事項。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張**,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天津市塘沽區*******。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苑**,男,漢族,,住天津市塘沽區************。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訴交通事故賠償一案,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認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塘沽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成立,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1、塘沽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的依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有效的證據鏈,不能產生證明力。
交管局塘沽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出具該認定書的依據為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同時在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駕駛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駕車駛離現場。從證據規則的角度上來看,該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均系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必須和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均屬于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需要與實物證據相互印證,運用實物證據的客觀性、穩定性等特性證明案件事實。塘沽支隊出具該事故認定書僅依據間接證據和沒有任何實物證據佐證的言詞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不能產生法定的證明力。
2、塘沽支隊對該起事故未進行痕跡鑒定在事故處理程序上存在重大的失誤,也導致事故認定書不真實不能準確的證明事故責任。
公安部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第二十四條規定“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第二十五條規定“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根據塘沽支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看,該起交通事故系“王**車右側后排輪組與被答辯人車輛相刮,被答辯人隨其自行車倒地后,王**車右側后排輪胎碾壓被答辯人左腳及其自行車,造成被答辯人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該段文字表述有“相刮”、“碾壓”的兩車實際接觸的行為,必然存在撞擊的痕跡;同時車輪碾壓被答辯人的左腳,亦會有衣物或鞋的纖維及被答辯人的血跡留存在車輪,在事故現場及“事故車輛”上完全可以提取相關的痕跡。
塘沽支隊在事故雙方對事故成因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應當提取相關的痕跡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車輛痕跡技術鑒定,該鑒定是再現事故發生過程和認定嫌疑車輛非常有效的、必不可少的一種偵察手段和證據材料。但塘沽支隊僅在現場調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天通司法鑒定
中心對“事故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了鑒定,未委托該鑒定機構進行痕跡鑒定,但據答辯人了解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具有進行痕跡鑒定的資質。塘沽支隊作為法定的交通事故的認定部門,拒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取相關痕跡等物證,也不委托鑒定部門進行痕跡鑒定,放棄最強有力的證明工具,從而喪失判斷事故車輛的直接依據,導致在沒有痕跡鑒定結論支持下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準確的證明事故責任,內容不真實,不應產生證明力。
3、根據駕駛人的陳述,其不具備造成交通事故的時間條件。 根據駕駛人王**的講述及其電話通話詳單來看,事發之日*月**日18時14分20秒在****橋上給加油車打電話要求加油,通話時間50秒,通話結束時尚在橋上,該地點距事故地點尚有3.6公里左右,行車至事故地點需要5分鐘左右。但事故認定書上載明事故發生時間為18點15分,王**根本不具有肇事的時間。
另,根據一般人開車的習慣,在行車過程中如必須接打電話時會選擇在一個直行的、車少的道路上進行,不會是在眼看就要到十字路口的時后才開始打電話。該起事故中的駕駛員具有15年的駕齡了,一直謹小慎微從未出過交通事故,不會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塘沽支隊認定其是肇事方純屬冤枉。
4、從交通事故的處理慣例來看,被答辯人交通事故索賠一事存在可疑之處。
該起事故發生日為6月18日,塘沽支隊于7月15日做出事故認定書,答辯人在接到事故認定書后對該認定書不服準備向上一級交通
管理部門提起復議,可沒想到被答辯人轉天7月16日即訴至貴院,其訴訟行為導致答辯人無法進行復議程序,剝奪了答辯人通過交通管理部門解決的權利。且被答辯人在7月16日提起訴訟時,第一次治療行為尚未結束,各項費用還在繼續產生,其在該時點提起訴訟令人懷疑其是否為答辯人的車輛所撞傷。
綜上,塘沽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準確、真實的反映事故責任。望貴院在審理該案件中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確定事故責任還答辯人和駕駛人一個公道。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陵中興支行
被答辯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漢、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答辯如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根據其戶籍應當認定為農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鎮石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只可表明被答辯人已經失去土地和申請低保,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且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其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傷殘賠償金。綜上,傷殘補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對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張。
2、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對于被答辯人第二次住院提出異議。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側外傷后皮下積液”。第一次出院無出現此種情況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當地醫院自己治療。故而對于積液的產生被答辯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當由答辯人承擔。綜上,醫療費應為第一次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部分依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答辯人認為,第一,由XX電器公司提供的有關被答辯人固定收入的證明不提出異議。第二,對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中“休息兩個月”提出異議,根據《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兩個月休息期過長而不符實實情,一個月時間適宜。而且休息時間過后被答辯人應當已經具有勞動能力,不應計算至鑒定日之前一天。綜合以上,誤工時間為133天,誤工費為8865.78元。對于超出不合理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該的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不合理。首先對于護理天數,被答辯人提出的天數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出院休息后已經具備自理能力故無需護理,被答辯人需要護理期限應為兩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對于護理日費用,由于被答辯人未提交有關聘請護工的證明,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發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和相關規定,護理日費用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對于護理費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5、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用的一定補助。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營養費賠償缺乏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的證明,說明被答辯人無需加強營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未提供相關的交通費用的發票等票據,無法證明費用的真實產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物品損失根據受害人物品相關損失情況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物品(電瓶車)損失有修車票據證明符合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并由原始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精神痛苦等確定。答辯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表明被答辯人在事故發生中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案被答辯人對自身的損傷存在嚴重過錯,應當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被答辨認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適宜。對于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關于訴訟費和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10條第4款的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屬于間接費用,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答辯人不負責賠償。鑒定費同此。請法院對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陵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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