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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音樂公司常用的代表狀

時間:2024-05-09 03:10:27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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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自: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二審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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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58號理想國際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李彥宏 職務:執行董事

  電話:82621188 郵編:100080

  被答辯人:SONY BMG音樂娛樂(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建強 職務:董事

  住所地:香港中環都爹利街11號律敦治大廈8字樓

  答辯請求

  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就被答辯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院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0170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二審的審查范圍應當限于被答辯人在一審中訴請的范圍

  被答辯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中稱:答辯人在所經營的百度網站上從事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侵犯了被答辯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要求答辯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根據被答辯人的這個訴請范圍,一審法院進行了審查并做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見,被答辯人在本案訴訟中,訴請的范圍是:要求法院對“答辯人在百度網站上從事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構成直接侵權”進行審查。

  被答辯人現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卻在上訴狀中,將請求審查的訴請范圍做了重大變更:將一審訴請的“答辯人在百度網站上從事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構成侵權”,采用偷換概念的方式,改變為“答辯人提供音樂傳遞服務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被答辯人講的不再是答辯人在百度網站上從事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而是答辯人提供以設置深度鏈接為核心的“音樂傳

  遞服務”,而且被答辯人將在一審中訴稱答辯人從事涉案歌曲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構成直接侵權,也改變為:答辯人提供音樂傳遞服務,既構成直接侵權,也因為幫助侵權而構成共同侵權。這顯然已經改變了被答辯人在一審中訴請的范圍,不應得到支持!因此,答辯人認為,二審只應針對被答辯人在一審中訴請的“答辯人在百度網站上從事涉案歌曲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構成直接侵權”,進行事實和法律適用方面的審查,而不應審查超出和不同于一審訴請范圍的部分。

  二、答辯人從未在百度網站上實施歌曲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的行為,答辯人提供的僅是普通的搜索引擎服務,而不是被答辯人所謂的“音樂傳遞服務”,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答辯人從未上傳、存儲或下載任何涉案歌曲,搜索結果的內容均來自第三方網站,答辯人清楚地提示了該內容對應的上載網站的地址,用戶的下載行為由用戶自行完成,產生于用戶與第三方網站之間

  搜索引擎只是提供信息搜索、并不直接提供用戶所需要的內容這一技術原理,已不止一次地在相關因搜索引擎引發的糾紛訴訟中(包括答辯人所涉訴訟)被人民法院驗證并確認。從著作權法的視角,為用戶檢索信息,是基于搜索引擎服務所形成的臨時鏈接,并不是上傳、存儲或下載行為,即該內容的傳播完全由第三方網站完成。這一點已成為司法實踐的共識。

  本案中,答辯人的搜索引擎明確地向用戶提示了搜索的文件所位于的網站和網頁,用戶點擊搜索結果后,直接訪問第三方網站,并且同時斷開與答辯人搜索引擎的鏈接。答辯人并不保存任何搜索結果對應的任何內容,用戶的下載行為,發生于用戶與第三方網站之間,下載行為完全由用戶自行選擇與決定、實施,提供下載的是第三方網站。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謂的用戶不知道實際下載的地址、下載無需離開百度的環境的主張。

  因此,答辯人未上傳、存儲或下載任何侵犯被答辯人權利的內容,沒有實施任何侵犯被答辯人權利的行為。

  (二)MP3搜索是專業搜索的一種,其工作原理與目前大家所熟知的網頁搜索完全一致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有一個錯誤觀點:MP3搜索是一種“立即響應式”的“音樂傳遞服務”,這完全是被答辯人對MP3搜索缺乏必要了解所產生的一種錯誤認識。

  答辯人所提供的MP3搜索服務系答辯人搜索引擎服務中的一種,其工作原理、技術和軟件與大家所熟知的網頁、新聞、圖片等其它種類的搜索完全一致,且都是由程序自動完成的。唯一不同的是,網頁搜索的文件格式是html文件格式,而MP3搜索作為一種專業搜索,進行的是是音頻文件格式的搜索服務。提供專業搜索是搜索引擎發展的趨勢,各搜索引擎包括Google、雅虎、搜狐等均提供各種各樣的專業搜索,包括DOC、PDF、PPT、SWF等各種文件的專業搜索服務,并非像被答辯人所述的只有百度提供像MP3這種直接搜索到文件的服務(即被答辯人所述的“深度鏈接服務”)。

  對于搜索引擎服務系統而言,MP3作為一種數字音頻格式,與文字、圖片信息等其他文件格式并無實質區別,MP3文件包括互聯網上所有存在的音頻格式文件,并不當然表現為音樂或歌曲,也包括大量其他的音頻文件,完全有可能是講話、鳥叫甚至是風的聲音。

  搜索引擎僅根據互聯網中實際存在的MP3文件格式而不是文件內容進行搜索,根據該文件鏈接地址周邊的網頁文字信息將其進行命名和排列入搜索結果,根本無法對搜索到的MP3文件的真實內容進行任何內容識別、內容篩選或內容整理,更不可能形成被答辯人所述的“音樂傳遞服務”。

  (三)試聽是答辯人的搜索引擎服務中對搜索結果的自動顯示或展現,是搜索引擎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目的在于使查詢者能夠作出識別和判斷,試聽是由第三方網站提供的,答辯人在試聽過程中無法對音頻文件的播放進行任何的控制

  本案中,被答辯人提出,“試聽”的過程就是音樂文件的一種提供方式,是對被答辯人權利的侵犯,這一主張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搜索引擎在為用戶提供搜索服務時,并不能對文件內容本身進行任何的內容識別,因此必須為用戶提供一種迅速判斷和鑒別返回的搜索結果是否符合用戶搜索要求的方法,試聽即為這樣的一種判斷和鑒別方式。

  在整個試聽過程中,實際進行試聽的是網民,為網民提供試聽服務的是搜索

  結果頁面或網站的所有人,答辯人僅向用戶客觀、真實地展示了根據其搜索請求而對應的搜索結果頁面鏈接。當網絡用戶點擊搜索結果中所陳列的歌曲名稱或者“試聽欄”之后,其終端計算機從答辯人服務器獲得被鏈接網站(頁)的服務器URL地址,直接與被鏈接網站(頁)的服務器建立鏈接,無論該鏈接是否成功,用戶終端都與答辯人網絡服務器自動斷開,答辯人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務到此為止。網絡用戶與被鏈接網站(頁)建立鏈接后,將使用網絡用戶終端計算機已安裝的應用軟件進行試聽被鏈接網站(頁)上的內容。

  從上述工作原理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答辯人提供的“試聽”,與傳統意義上音像店給客戶提供的試聽,概念完全不同。答辯人的搜索引擎提供“試聽”的方式,并不是由答辯人提供實際的音源文件供網民試聽,而是提供了一個與搜索結果的音源文件的鏈接,所指向的音源URL與搜索結果所指向的URL一致。用戶點擊“試聽”后,用戶自行與音源文件所在網站(頁)建立鏈接。與此同時,不論是否鏈接成功,用戶均與答辯人的搜索引擎斷開。用戶與搜索結果指向的網站(頁)建立鏈接后,是聽取音頻文件內容的一部分還是全部,是聽一遍還是聽多遍,是否能夠聽,用什么軟件去聽,以及聽的效果如何,答辯人均無法控制或干涉。答辯人并沒有存儲、控制音源文件,也沒有提供播放軟件,根本不構成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傳播行為,沒有實施任何侵犯被答辯人權利的行為。

  (四)答辯人對第三方網站的侵權行為沒有任何控制的能力,不可能存在被答辯人所謂的“將第三方網站作為外置存儲器使用”的行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聲稱,百度是將第三方網站作為外置存儲器,從而為用戶提供音樂傳遞服務。這一論述與事實完全不符。

  外置存儲器,指是由自己控制、放置在自己所在地之外的存儲器,由自己的行為控制其中的存儲、修改等動作。

  而就本案而言,對于第三方網站,百度沒有任何控制、修改的能力,對于第三方網站存儲何種文件、如何存儲、是否刪除沒有絲毫的控制和修改的能力,第三方網站上的所有的行為均由該網站自行負責,與百度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所謂的“外置存儲器”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的依據。

  三、被答辯人一審未提出、二審新提出的要求答辯人因所謂的“引誘、教唆、幫助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一)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明知”或經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仍不刪除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他字第2號的答復函(即《關于濟寧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網絡鏈接行為是否侵犯錄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賠償數額如何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規定: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鏈接服務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侵權警告,仍然提供鏈接服務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搜索引擎服務商因幫助侵權而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前提,必須是服務商“明知”或者經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后仍不刪除鏈接。

  (二)被答辯人既不能證明答辯人“明知”,也未向答辯人提出過權利警告

  1、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明知”

  在上訴狀中,被答辯人一味地咬定答辯人“明知”提供的搜索結果中有侵犯其權利的內容,但從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明知”這一事實,因此被答辯人的這一主張根本無法成立。

  2、被答辯人也未向答辯人提出過權利警告

  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未向答辯人提出任何侵權通知或警告,答辯人對于搜索結果中可能存在侵權鏈接毫不知情,沒有任何主觀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被答辯人主張的共同侵權的責任。

  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被答辯人明確地承認未發過與本案有關的律師函,原審法院也認定被答辯人未盡到通知義務。但被答辯人卻在上訴狀中主張是因為律師函未列出具體的地址而未被原審法院認可為有效的侵權通知,這明顯屬于對自己認可事實的反復,根據禁止反言的原則,被答辯人未發出過權利通知是一個確鑿

  的事實。

  (三)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從事了“引誘、教唆、幫助侵權”行為也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不可能引誘、教唆、幫助第三方網站從事侵權行為

  (1)被答辯人主張的涉案歌曲的絕對存放地址早已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與第三方網站是否設置有音樂欄目沒有任何關系;沒有外部鏈接的孤島頁面搜索引擎無法搜索到。

  從答辯人提交的公證書(補充證據一:2007京海民證字第1655號公證書)可以看出,被答辯人一審證據材料中提供的涉案歌曲的鏈接地址,均早已在互聯網上存在,而且,時至今日,仍能看到大部分的鏈接地址存在或發布的時間早于涉案時間。因此在涉案之前,被答辯人主張的涉案歌曲的鏈接地址已經廣泛在互聯網上傳播。搜索引擎只是自動地根據技術規則,通過鏈接搜索的功能,將鏈接地址收錄在搜索結果中。

  關于第三方網站上是否有音樂欄目,與搜索引擎沒有任何關系。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并不是首先進入某個網站的首頁,然后順著首頁的各個欄目往下進行搜索。現在所有的搜索引擎,無一例外地均是采用獲取網頁之間的鏈接、根據鏈接進行搜索這一方法對整個互聯網進行信息檢索。否則,面對互聯網上浩如煙海的信息,搜索引擎根本無法開展工作。就本案而言,搜索引擎根本無法識別搜索的第三方網站上是否設置了何種欄目,只要有指向該網頁或文件的鏈接,搜索引擎就會自動將該網頁或文件收錄在搜索結果中。

  從答辯人提供的一些權威的專業文獻(補充證據三)可以獲知,對于沒有任何外部鏈接的網頁或網站(可以稱之為“孤島頁面”),哪怕上面設置了多么吸引普通人眼球的欄目,搜索引擎也根本發現不了,不可能搜索得到。這是搜索引擎工作的一條基本原理。

  (2)百度提供搜索引擎技術服務,本身就是使用戶更方便的獲取信息,網民通過使用百度MP3,能夠找到各種互聯網上的音頻文件,包括且不限于講話、聲音、小品、相聲、朗誦、音樂等,具有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正如前文所述,要求百度承擔因幫助侵權而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前提是百度主觀上必須存

  在過錯。而本案百度主觀上不具有任何過錯。

  2、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從事了誘導、教唆、幫助網民因此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主張無法成立

  被答辯人此主張成立的前提是用戶的行為必須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有如此,引誘、教唆、幫助行為方可構成共同侵權。由于用戶下載并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因此答辯人不可能構成幫助侵權,被答辯要求答辯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四)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答辯人“應當知道因此要承擔責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1、被答辯人主張要求答辯人“應知”從而承擔責任,于法無據

  被答辯在上訴狀中多次主張,答辯人應當知道搜索結果中含有侵犯其權利的內容從而要承擔責任。但是,本案發生的時間是2005年6月,原審法院確認本案適用的法律中也沒有任何關于“應知”的規定,因此被答辯人所謂的“應知要承擔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2、答辯人作為搜索引擎服務商,在本案中也不存在“應知”的情況,被答辯人的主張與事實完全不符

  (1)被答辯人主張的“互聯網上基本沒有免費的音樂”不是本案的法律事實

  被答辯人論述答辯人應知的一個前提是“互聯網上基本沒有免費的音樂”,但這根本就是一個不屬于法律術語的日常會話,不具有作為任何法律或事實依據的作用。

  首先,答辯人的MP3搜索指向的對象是互聯網上所有的音頻文件,其范圍遠遠超過音樂,而音樂當中存在有相當多的權利人許可上傳、錄音制作者權已不受保護等情形。

  其次,對于權利人所主張的涉案歌曲,還存在大量的不同歌手甚至同一歌手演唱的不同版本、其他錄音制作者制作的版本、網友翻唱的版本、純伴奏的無演唱的版本、改編的其他音樂或演唱版本等等。對于這些所有的版本,在搜索引擎自動抓取的過程中全都被當成同一個名稱而出現在搜索結果中。

  因此,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謂的“除了權利人許可的音樂網站文件之外百度搜索到的全都是侵權文件”這樣一個事實。被答辯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互聯網上基本不存在免費音樂”是本案的法律事實。

  (2)搜索引擎就是搜索互聯網上所有未被禁止的信息

  搜索引擎服務就是為用戶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上未被禁止鏈接的網站、網頁和文件中尋找到其想要的信息。只要網站、網頁或文件未被禁止或限制搜索,搜索引擎就可以搜索到并向互聯網用戶提供,這是互聯網自身的規則。互聯網存在的目的就是互聯互通,共享信息。如果不想被他人共享,則只需簡單地斷開與互聯網的連接即可實現。

  第三方網站如果不想被搜索引擎搜索到的話,可以方便地根據互聯網的規則在其網站中設置robots文件。而且,可以通過設置禁止整個網站、禁止某些網頁、禁止某類型的文件、禁止某些具體的文件等各種方式實現其禁止搜索引擎進行搜索的目的。

  (3)搜索引擎無法識別搜索結果的具體內容

  要求搜索引擎識別搜索結果侵權與否,不僅在技術上是不可行的,在經濟上也是不可能的,并且違反了法律設定的由權利人指出侵權地址這樣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配置,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和本意。

  搜索引擎搜索網頁或文件的過程,是由搜索引擎系統依據技術規則自動完成的,搜索引擎只能根據網頁和文件與用戶輸入的搜索關鍵詞之間的關聯程度,根據技術算法,返回搜索結果。搜索引擎對于該搜索結果的網頁或文件的內容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無法進行識別。該網頁或文件的內容合法與否,完全由制作該網頁或上載該文件的網站控制和負責。任何搜索引擎都無法對搜索到的網頁和文件就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權利進行鑒別,對搜索結果沒有任何預見性、識別性和控制性。

  另一方面,互聯網的信息如此之多,僅中文網頁就達幾十億,如果要求搜索引擎對搜索結果逐一斟別,則完全超越了搜索引擎能夠承擔的經濟和人力成本,不符合立法所體現的合理配置權利和義務的精神和本意。

  答辯人充分注意到,在本案中,在被答辯人提出大量權利主張后,經過音源比對,發現被答辯人對其主張權利的歌曲中的相當一部分實際根本不擁有權利,

  而被迫撤回相關的訴訟。這一點足以說明:連被答辯人作為權利人都無法確定其對哪些歌曲擁有權利,卻要求搜索引擎提供商去甄別,這一邏輯顯然是違反立法精神、無法成立的。

  (4)答辯人在自動生成榜單的過程不可能知道榜單對應的鏈接地址的內容 榜單屬于一種分類目錄的搜索方式,是一種搜索引擎提供搜索服務的常見類型。每一個榜單的具體內容對應的都是一條搜索指令,與網民在搜索框中輸入相同的文字進行搜索的結果一致。其目的是為了方便網民,使網民在搜索的過程中節省更多的時間、提高效率。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生成榜單的同時加入了人為的編輯和選擇,對榜單對應的搜索結果有事先的選擇,因此應當知道搜索結果中存在侵權內容。這一主張是無法成立的。

  本案中,被答辯人的證據體現的是從“歌手列表”這一個榜單找到其主張權利的涉案歌曲,該榜單完全是根據網民的搜索自動統計生成的,每一個歌手姓名對應的都是一個搜索命令。從被答辯人的證據可以清晰地看出,點擊“歌手列表”中的任何一個歌手姓名之后,出現的都是搜索結果,未超出搜索引擎的服務范疇。答辯人對點擊榜單后產生的搜索結果沒有任何人為編輯、挑選的內容,對搜索結果對應的內容沒有任何事先應當知道的可能。被答辯人的主張根本不成立。

  (5)搜索引擎具有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不能以互聯網存在盜版歌曲就推定答辯人主觀為“應知”

  搜索引擎的出現,極大地方便了互聯網用戶在海量的互聯網信息中取其所需。互聯網信息的種類龐雜,不是只有“盜版歌曲”。從人類文明傳播的角度來說,搜索引擎具備的正是“實質性的非侵權用途”。一方面,搜索引擎不是專用于搜索盜版歌曲,而是用于搜索包括正版歌曲在內的各種各樣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戶通過搜索引擎搜索的內容是否侵權,需要經過詳細甄別后才能做出判斷,而以這樣一種本身就屬于“概然性”的不確定事件,來推定答辯人主觀上應當知道鏈接的是盜版歌曲,是不合常理的,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6)被答辯人本案中享有的基于錄音制作者權這一鄰接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根本無法適用“應知”

  本案中,被答辯人是基于其源自于錄音制作者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提出的

  權利主張。由于錄音制作者權屬于一種鄰接權,是建立在表演者的表演基礎之上衍生出來的權利,權利內容針對的是一項具體的演出內容,是對表演者在特定時間、特定場合條件下的表演錄制而成的音樂制品享有的權利,指向的對象特殊而且具體。只要表演者有另外一種表演存在,該錄音制作者權就無法指向該另一種表演。

  另外,由于數字格式錄音方法的普及和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對于同一個表演者的表演,存在著太多的不同表演版本的可能,只要版本與該錄音制品權利人享有權利的版本不同,權利人對該版本即不享有任何權利。

  正是因為錄音制作者權的這一特殊性,在與本案一起的幾個案件的一審中,被答辯人及其他唱片公司提出的歌曲中,有近1/3的歌曲經過勘驗發現與其擁有權利的歌曲版本不一致,被答辯人及其他唱片公司已經因不具備權利而撤回了權利主張。甚至有權利人提出了15首歌曲的權利主張,最后卻撤回了其中14首的情形。

  由于有多種制作版本的可能,因此權利人必須向網絡服務商提供錄音制品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的前提是必須比對音源,初步確認某個鏈接所指向的文件侵犯其權利,才能要求網絡服務商斷開有關具體鏈接。

  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除了接到錄音制品權利人的通知外,不可能事先知道或應該知道某個鏈接指向的文件是否就是該權利人享有權利的錄音制品,因為錄音制品的版本實在太多,連權利人自己都不清楚。因此,網絡服務商更加不可能事先獲知搜索結果中具體哪一個內容是被答辯人的權利指向的錄音制品。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網絡提供商需要主動去比對每一個鏈接的文件是否符合權利人享有權利的錄音制品,這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的,合理配置了各方的權利義務。

  3、被答辯人將“商業營利”視為主觀過錯的內容和體現的主張無法成立 搜索引擎服務提供商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包含主觀過錯,而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某種行為及其損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一種心理狀態,是故意和過失的問題,是明知和應知的問題,在本案中需要考查是否構成明知。商業營利不屬于過錯的內容,也不是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而且,過錯也不體現于商業營利,二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有過錯,不一定有商業營利,比如,教唆他人去上傳侵權歌曲供網友免費下載,教唆者沒有任何

  商業營利,但顯然不能否認其主觀上對侵權存在過錯。反過來,有商業營利也不能認為就有過錯,因為本案中“過錯”討論的是答辯人對于搜索引擎所鏈接的網站侵權是否存在“明知”的問題,如果不存在明知,答辯人就不構成侵權,而答辯人的商業營利對于判斷是否明知沒有任何意義。

  4、答辯人不僅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而且還高度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權利人提供了充足的保護和維護權利的措施,被答辯人所謂的答辯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提供了充足的權利保護措施

  答辯人在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同時,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向用戶提供搜索結果時,均標了搜索結果的來源網址,并提醒、提示用戶和權利人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和步驟。在答辯人提供搜索引擎的網站上公示了完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詳細步驟和具體措施的《著作權保護聲明》,權利人一旦發現搜索鏈接所指向的網站(頁)或文件有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內容時,可以向答辯人發出權利通知,答辯人將迅速采取措施斷開相關鏈接。這些措施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夠趕到充分有效的作用。

  (2)要求答辯人進行技術屏蔽的主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超越了搜索引擎所能實現的功能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事先進行技術屏蔽,這一主張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了搜索引擎具有進行技術屏蔽的義務、技術屏蔽的范圍或者如何進行技術屏蔽。

  另一方面,由于MP3不是根據文件的內容進行搜索、只是根據該文件所在網頁及周圍的文字信息進行搜索,搜索引擎不可能知道搜索結果指向文件的具體內容,也根本無法實現對內容進行屏蔽,除非不進行此類搜索,這更是缺乏法律依據、且被答辯人根本無權提出的。

  四、被答辯人維護權利的正當措施應當是追究真正侵權人的責任,而不是主張由答辯人來承擔于事實、于法律都沒有依據的所謂“侵權責任”

  從被答辯人提出本案訴訟以來,答辯人一直向被答辯人提出,真正的侵權行為由第三方網站實施,要保護被答辯人的權利,應當尋找真正侵權的第三方網站,

  追求那些網站所有人的責任,如此,方可真正有效地保護被答辯人的權利,被答辯人也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但是,被答辯人對此完全不予理會。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廣大的互聯網用戶仍舊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從第三方網站處獲取那些可能侵犯了被答辯人權利的音樂。被答辯人一味地將矛頭對準搜索引擎而不是可能真正侵權的網站的行為,表明被答辯人對于是否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并不關心,只想通過各種方式將搜索引擎這種可能促進傳統利益格局被打破的工具進行扼殺,置廣大互聯網用戶的利益于不顧,意欲維護自己在傳統格局中所獲得的暴利,而不顧是否與社會文化發展的方式相背離。

  五、搜索引擎的根本目的是方便網民查找信息,而不是被答辯人所述的傳播侵權信息。搜索引擎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決定了包括MP3搜索在內的所有搜索業務類型都不應當被禁止。被答辯人的主張如果成立,將導致整個搜索引擎行業所有搜索服務都被迫停止服務的毀滅性后果,并極大地阻礙科學技術和人類文明的發展

  隨著因特網的迅猛發展,各種信息呈現爆炸式的增長,用戶要在信息海洋里查找信息,就像大海撈針一樣。由于有了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服務,網民才能在茫茫網海中搜尋到所需要的信息。所以,搜索引擎的根本目的就是方便網民查找互聯網上所有公開的信息,使網民找到符合其查找指令的信息。這正是搜索引擎與生俱來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而絕非被答辯人聲稱的傳播侵權信息。

  本案中討論的MP3搜索,也只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種搜索形式。MP3搜索是根據文件具有MP3音頻文件屬性來確定搜索目標的,正如網頁搜索是根據文件是否具有html等網頁文件屬性、圖片搜索是根據文件是否具有jpg等圖片文件屬性一樣,搜索引擎提供的所有類型搜索均不對所搜索的內容本身做任何的判斷或加工。MP3搜索和其他類型的搜索在本質上是完全相同的。

  同時,被答辯人始終沒有搞清楚一個基本事實,即MP3格式的歌曲,僅僅是MP3格式音頻文件的一部分,答辯人向網民提供MP3搜索服務,同樣可以搜索到非歌曲的其他MP3音頻格式的文件,比如講話、朗誦、聲音片段等,這些同樣是網民需要的。如果MP3搜索被禁止,結果就是所有MP3音頻格式文

  件都不能搜索了,顯然,作為歌曲的錄音制作者,被答辯人僅僅對其錄制而成的特定版本的錄音制品享有錄音制作者權這一鄰接權,無權要求答辯人停止所有對音頻文件進行的搜索服務。

  事實上,MP3搜索推動了人們對音頻文件的信息共享需要,從而極大地推動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任何試圖阻礙這項技術發展和應用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也是為科技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所不容許的。

  如果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停止MP3搜索的主張成立,不僅會極大地停止實現音頻文件共享這一文明發展的步伐,而且按照這一邏輯,不僅MP3搜索侵權,網頁搜索、圖片搜索、其他各種文件搜索結果中如有侵權內容,將同樣因侵權而會被遭到停止,整個搜索引擎行業的所有搜索服務都可能違法,搜索引擎這個給億萬網民帶來便利、獲取信息必不可或缺的工具將會徹底消亡,這必將極大地阻礙人類文明的進步。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主張毫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未實施任何直接侵犯被答辯人權利的行為,也沒有引誘、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被答辯人權利的行為,答辯人也沒有任何主觀過錯。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此 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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