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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模版
行政答辯狀模版【1】
答辯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馬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檢科科長。
關于原告黃______,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和施______不服本局___工商(_____)第___號《復議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辯:
原告訴狀中聲稱他們在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的行為和經濟收入都是合法的,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他們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
根據事實和法律,我們認為:___工商發(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維持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第______號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所謂投機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從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管理,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程序的行為。
該行為在主觀方面的特征屬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在客觀方面的特征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法規,非法眾事工商業活動,擾亂市場的行為。
根據上述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_____)第37號《關于查處投機倒把活動的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8種行為屬投機倒把。
其中第六種行為是“在生產、流通中,以次頂好、以少頂多、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第八種行為是”為從事非法倒賣活動的人提供證明信、發票、合同書、銀行帳戶、支票、現金或其他方便條件,從中牟利的“。
原告人黃______經原告人施______介紹,從______縣輕工機械廠聯系的6160型發電機組一臺,電原告人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匯款10000元”買進“,黃______將該機組生產廠—______柴油機廠產品標牌上出廠日期”_____年___月改為______年___月“,再以27400元的價格”賣給“______縣______石灰廠。
該機組經______市質檢所檢測鑒定是為不符合gb2819-81、gb775一81標準要求,該產品不合格,不能正常使用。
就是這樣一臺劣次品進銷差17400元,利率高達174%,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____獲介紹費3000元。
由此可見,原告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機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
綜上所述,______縣工商行政管理局___工商處(____________)第______號《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人黃______和______縣農業機械公司在這臺6160型發電機組交易中進行投機倒把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的,定性是準確的,處理是正確的。
沒收施_____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確的。
故我們以___工商發(_______)第______號《復議決定書》予以維持。
同理三原告的訴狀所請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主義經濟程序,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行政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XX省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所地XX縣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鄭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鄭XX本在云臺鄉利民村四組有磚木結構瓦房,XX年X月又向鄉政府申請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興建住房,鄉政府認為該地段不是農房建設規劃點,因此沒有同意。
鄭XX既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又未領取建房許可證,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興建住房,是違反《XX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X條之規定的。
在施工期間、鄉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現場勸阻施工,并發出《關于鄭八違章建筑通知書》,限期將正在興建的房屋拆除還耕,但鄭XX不予理睬,鄉政府于XX年X月X日給縣城鄉建設委員會打了《關于對鄭 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
經我們調查核實,認為鄭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XX條第X款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
為此,我們依據該法第XX條關于“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規定,于XX年X月X日做出《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
鄭XX以“建房是經群眾討論通過的”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所謂“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請依法裁判。
證據:
一、XX鄉政府《關于鄭NX違章建筑通知書》一份;
二、XX鄉政府《關于鄭XX強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處理報告》一份;
三、本委員會《關于拆除鄭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處罰決定》一份。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蓋章)
XX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行政答辯狀說明: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規性文件。”答辯狀是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起訴(或上訴)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書面答復。
在行政訴訟中,需要答辯的情況也有兩種:一是在第一審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針對原告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及其事實、理由進行答復、辯解和反駁;一是在第二審中,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上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答復和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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