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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上訴人答辯狀
二審被上訴人答辯狀
【范文:】
答辯人:劉x尉,女,34歲,漢族,職工,現住x縣xx鎮xx村。
劉二軍,男,40歲,漢族,職工,現住x縣xx鎮xx村。
苗玉慶,女,70歲,漢族,農民,現住x縣xx鎮xx村。
因上訴人王x鋒,王x華,賈x鳳不服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托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護,對三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王x華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已經承認了大部分事實。在筆錄的第二頁第四行說:我給我哥打了電話,等我哥過來后,我們母子三人一起去了劉x尉家。并且,在上訴人賈x鳳的詢問筆錄中,也承認了先去答辯人家‘評理’的事實(在賈x鳳的詢問筆錄第二頁第三行)。
由此可見,三名上訴人顯然是有明確目的的在叫人打架,并且也與上訴狀中所述相矛盾。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答辯人先去他家準備打架,看來這種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另外,王x華還說:緊接著劉x尉撲上來抓我和哥哥,被我摔了一下跌倒在地(在筆錄的第二頁第七行)。在第二頁倒數第三行中說:我也跑回去找了把鐵鍬和他打;在第三頁第四行中說:我氣憤之下就打了劉x尉二哥一耳光。在以上王x華的陳述可以看出,上訴人王x華不但打了劉x尉,還打了劉x尉的二哥(答辯人劉二軍)。
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明規則,當事人對自己不利陳述的證明力,應當高于對自己有利的證明力。
所以,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上訴人侵犯了三答辯人的人身權利,判決三上訴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并不存在錯誤。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上訴人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二、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說,上訴人因生活困難不能夠住院治療,為了節省開支就在當地的衛生院購點藥品來治療,也花了一些醫藥費并現在還在治療當中,這種說法也是明顯不能夠成立的。
在一審開庭過程中,上訴人雖然提供了醫院的診斷證明,但無法提供支付醫藥費的單據,所以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其要求答辯人支付醫療費的請求。
實際情況是,三上訴人在打三答辯人過程中根本沒有受傷,特別是賈x鳳,在醫院沒有檢查出任何問題,醫生就沒有為其開藥,當然也就是沒有支出醫藥費。況且,醫療的診斷書也不能夠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除與自己原來的說法相互矛盾以外,也沒有新的證據予以證明,純屬無理之訴,所以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閱讀拓展】
怎樣確定被上訴人
上訴人的對稱。即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訴的人的對方當事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是由上訴行為確定的。
享有上訴權、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被提起上訴的人則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訴訟地位僅僅是由上訴行為以及上訴行為的先后順序而決定的。
在我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范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上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上訴人。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上訴人。
在一審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上訴的時間先后來確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后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被上訴人的稱謂。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則沒有被上訴人的稱謂。
因為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提起的是抗訴、而不是上訴,原審被告人不能稱為被上訴人;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因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上不處于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稱檢察機關為被上訴人。
在必要共同訴訟人中,基于其訴訟行為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訴,則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成為被上訴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中,基于其訴訟行為的獨立性,每個人都可以因對方當事人的上訴而單獨成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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