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
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因原告訴我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非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適格被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坐的車輛浙J57315雖為答辯人所有,但該車輛實際的運營使用人為海暢物流有限公司,答辯人與海暢物流已辦理借用手續。
原告與駕駛員均系浙江海暢物流有限公司員工,該二人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履行職務行為而導致的損害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對該損害亦不存在任何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原告依法向保險公司索賠后,不足部分應向機動車使用人主張賠償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訴求的三級護理依賴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不符,答辯人不應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
退一步講,即使答辯人為本案的正確被告,原告的三級護理依賴訴求與原告實際身體狀況也不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的規定:按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十個項目分別評分,每項10分,總分值100分。
總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動基本自理,為不需要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60分以下,為需要護理依賴。
護理依賴程度總分值在60分~41分,為部分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40分~21分,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總分值在20分以下,為完全護理依賴。
而臺州求是司法鑒定所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附錄B.1.2的規定,認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構成三級護理依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之規定,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護理依賴級別。
因此,答辯人對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構成交通事故五級傷殘、十級傷殘、三級依賴護理表示異議。
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雖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雙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殘疾器并輔以相應的訓練,原告定能夠完成上述五項自理行為,從而做到生活自理。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自身非本案適格被告,更不應承擔三級護理費這一賠償責任。
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做出正確的裁判。
答辯人:xxxx
交通事故糾紛被告答辯狀
答辯人:濟南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
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
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
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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