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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反訴答辯狀
交通事故反訴答辯狀
反訴原告(答辯人):XXX, 男 , 漢族 19XX年X月X出生,住湖南省長沙XXX,駕駛證號:43010XXXXXXXXXXX
電話:13XXXXXXXXX
被反訴人:鄒XX男 2歲零6月 身份證::4309XXXXXXX 湖南XX縣楊林鄉大湖村高家村民組人
法定代理人: :鄒XX (鄒XX之父) 男, 漢族, 19XX年老4月出生, 身份證號:4323261977042XXXXX,湖南XX縣楊林鄉大湖村高家村民組人
電話: 15802585908
訴訟請求:
要求確認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反訴人受傷已治愈,反訴人已支付(含保險公司已墊付的)賠償的醫療費9901.13元 。
按雨認字[20**}第024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被反訴人應自行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故被反訴人的監護人鄒XX應退還多預收的費用1980.2元。
事實和理由:
20XX年09月04號09時30分,反訴人XXX駕駛湘AH6032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體育北院新東方烹飪學院呈南北院南行駛至東方烹飪學院前地段時,恰有行人鄒XX在此處由西往東橫路經過。
由于XXX駕車行經無任何交通信號的道路的道理遇行人時未主動避讓,加之鄒XX橫路時未確保自身安全,以致王佐成所駕車右前輪與鄒俊逸右腳相碾壓,造成鄒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長沙市雨花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雨認字[20XX}第024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XXX負主要責任,鄒俊逸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首先要分清交通事故的責任,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民事上的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出事的當天,這個小孩子是剛從農村老家XX來到長沙的第二天,因他父親做水果生意,小孩子當時只有1歲多,剛學會走路,因為監護人不力,所以導致小孩子跑到馬路邊的機動車道上,可以說是突發事件而且司機XXX已采取了緊急措施,并有車檢證明是合格的,而且車速慢,說明司機XXX沒有過錯。
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有證人證明車速只有30碼,而且此路有601路公交車通行,平時來往的車輛很多,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
所以交通事故認定被反訴人要承擔次要的責任。
2、被反訴人出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年的9月4日在湖南湘雅醫院入院到9月17號出院,共住院13天,有醫院的費用總清單予以顯示:費用為(9068.13)元,
9月4日起住院費用清單:(20**年9月4日—17號)
20**年9月17日出院
20**年9月17日辦理出院手續預交300元
合計:9068.38元.附有每天的費用清單和費用總清單.(證據中附有每日的費用和總費用清單)
20**年9月4日中心醫院門診費用:
合計:239。
1元
20**年9月4日湘雅醫院門診費用清單:
合計:593.80元
被反訴人受傷已治愈,上述費用共計9901.13元,按照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長公交雨認字[20**]第00249號的認定,反訴人承擔主要責任,被反訴人承擔次要責任,費用全部由反訴人(含保險公司墊付)已支付,故被反訴人應退還多收的醫療費用1980.2元。
3、由于被反訴方的監護人提出了許多無理的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反訴方要承擔次要責任。
一、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失費和傷殘費用,和后續治療費,嚴格的說法院立案庭是不能受理的,因為沒有傷殘鑒定書,而且要求賠償是有標準的,不是他們所說的按生命的年限70年來賠償,要求共計賠償29.95萬元。
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可是到了法院,立案庭總是要審查吧,法院有權要求其在訴訟請求和賠償上按法律的規定更改后才可受理。
并要求出示傷殘鑒定書,可是法院的立案庭還是受理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就是賠償也是20年,還要按傷殘的糸數來計算。
二、就是司法鑒定吧,從去年9月17日出院后就要求他們去進行司法鑒定,在20**年的12月交警隊要他們到中心醫院做傷殘鑒定,后并告之,因為不構成傷殘所以一直沒有做成。
因為此案在20**年的6月2日立案,我方在6月11日提出了反訴,7月28日開庭,都沒有進行鑒定說是鑒定的結果沒有出來。
沒有開庭。
可是鑒定是在8月的15日才受理的,8月18日出的結果。
于20**年9月9日收到湘雅附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20**]臨鑒字第[1014]號法醫學鑒定書,因為:鄒XX的足拇趾并沒有其所說的喪失功能,只是沒有明顯的障礙。
比照手指來定傷殘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對鑒定結論不服,周XX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存在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有缺陷等問題和錯誤。
附二醫院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4.10.10 Ⅹ級傷殘: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十四條:
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故《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對其鑒定檢查以下的結果是不符合事實的,請求貴院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舉證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所以在舉證的程序上也不合法。
2、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而沒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
3、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原告現在提出鑒定,就是經法院委托,也要由雙方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這樣才合理。
原告在舉證的期限內沒有做鑒定,是舉證不能。
現在的鑒定與事實不符,存在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有缺陷等問題和錯誤。
原告在20**年的5月22日,也就起訴前到湘雅附一進行了復查,醫生診斷:為一般可,右趾無紅腫,無明顯壓痛,活動無明顯障礙。
鑒定的結果復查是與事實不符合的。
這份證據是原告提供的。
所以我們對鑒定結果有異議也是有理有據,已提出了要求重新鑒定。
所以被反訴方要承擔醫療費用1980.2元,并且提出的訴訟請求不適當,隨意擴大訴訟請求范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被反訴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全部駁回。
還應退還多預收的費用1908.2 元。
請法院予以認定,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使反訴人的合權益不受侵害,特提出反訴答辯如上,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公正處理!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附:反訴狀及答辯狀副本_1__份。
證據10份
具狀人:XXX
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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