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答辯狀(精選10篇)
為了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人可以用答辯狀進行答辯。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很多糾紛都會選擇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仲裁答辯狀,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仲裁答辯狀 1
答辯人:
答辯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申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_________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2
答辯人:____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于_____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____年6月22日,______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______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______的補償要求,于是______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年6月23 日到____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____年6月27日依據______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______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______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______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____年6月29日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
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______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______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
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____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______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____年3月8日,______曾以家中有事為由
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______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______要求支
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______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______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______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______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3
答辯人: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在____市____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長,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______年8月10日出生,住____市____號____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______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有限公司
時間:______年____月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4
答辯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______
對甲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甲,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從我公司的薪資調整(不同意薪資調整,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
二、 2004年4月2日及2004年7月21日各記大過一次,同時2004年08月28日值班時睡覺,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申訴人甲已經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2004年10月06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的決定,提出將與2004年11月06日與申訴人甲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現已經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經仁義盡至了。
根據《勞動法》、《河北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甲時就已經說明并征得申訴人甲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包含在發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5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
就與的勞動爭議仲裁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迄今未簽訂勞動合同,系被答辯人自身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所致,故其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______年2月,被答辯人進入答辯人處工作,從事車工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1個月,月工資1500元,期滿后雙方再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______年3月,答辯人提出與被答辯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答辯人表示簽訂合同意味上保險自己也要負擔部分費用,今后發放的工資會減少,由于自身經濟困難,暫時不需簽訂勞動合同。后答辯人多次要求與被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都被被答辯人以各種理由推諉。如今,被答辯人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答辯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答辯人不得不嚴重質疑被答辯人當時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動機。
二、雙方口頭約定被答辯人的月工資為1500元,而實際答辯人每月發放給被答辯人的月工資均超過2000元,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加點費。
一直以來,答辯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排生產,發放工資。因答辯人所在行業是生產性行業,有淡季旺季。6個月以來,被答辯人每月平均工作天數在21—25天,每天平均工作時間也只有8—9小時。對于確實因生產需要安排被答辯人加班的,答辯人已經在每月應發放的`工資中增加了幾百元作為津貼發放給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所陳述情況與事實不符合。
三、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違反公司紀律長期擅自離職,其以答辯人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補償毫無依據。
_________年2月以來,被答辯人曾兩次沒有任何理由,就擅自離崗礦工數星期。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被答辯人稱因答辯人無故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毫無任何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一直以來,答辯人關心被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遇到困難的時候,答辯人曾伸出援手予以幫助。如今被答辯人的做法,實在令答辯人不解,也感到心寒。
鑒于被答辯人的所作所為,給答辯人聲譽造成了影響,經濟上帶來了損失,答辯人將另案對被答辯人提起訴訟,追究被答辯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仲裁請求。
此致
____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6
答辯人:________建設設計有限公司(被申請人)
地址:____市____區青年廣場A棟__層E座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職務:總經理
尊敬的江漢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收到貴會的江勞人仲通字(________)第0915-1-2號的開庭通知,現針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答辯如下:
第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點是客觀存在的,但被申請人是________年7月19日依法成立,________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銷,故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是:________年7月19日---________年11月28日,而非申請人所說的________年6月至________年6月。
第二、申請人提出的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6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首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未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另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武中法『________』第87號)第18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然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的工資。
2、即使支持雙倍工資的請求,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最多也就是支持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但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工資的本質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用人單位已經發放的工資就是這種價值的體現,而另外一倍工資(雙倍工資差額),并不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價值體現,因此不屬于工資,屬于因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承擔的懲罰性賠償。關于時效起算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既然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那么就應該適用這一規定,故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2月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截止________年12月已過仲裁時效,況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對此階段的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請求事項應依法駁回。
第三、對于申請人要求支付10個月每月按35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的時間是________年7月19日---________年11月28日,總計4年4個月,即使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也是4.5個月工資。
2、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遠沒有35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3、________年6月要求支付________年11月28日之前的.經濟補償早已過了勞動仲裁一年的仲裁時效。
4、申請人在職期間,在工作過程吃回扣,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并涉嫌違法,為此申請人肆意曠工、擅自離職,而非公司原因導致其離職,公司念及舊情暫時保留向其追究責任的權利,申請人更無權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于申請人提出的繳納________年7月至________年6月期間的社會保險或者支付社會保險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申請人存續時間是:________年7月19日---________年11月28日,即使補繳或者賠償也僅限于此期間。
2、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補繳社會保險,應該有行政機關處理而非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的范圍。
3、此請求事項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
終上所述,申請人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江漢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建設設計有限公司
時間:
勞動仲裁答辯狀 7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 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 日出生,住 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人對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向貴委提出的勞動仲裁申請,現請求撤回。
申請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申請勞動仲裁,貴委已經受理。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人向貴委撤回勞動仲裁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8
答辯人:____餐飲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總經理
被答辯人:______,女,戶籍地:吉林省____縣____身份證號______
現住址:____市____區海爾路____號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是,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8000元沒有依據。被答辯人自______年5月起在答辯人處工作,并簽定了勞動合同。______年5月份起,答辯人為被答辯人繳納社會養老保險,______年3月25日被答辯人發生工傷事故,答辨人積極為其支付了全部治療費用,治療期間停工留薪,工資照常發放。現被答辯人自愿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答辯人無需對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67235元,于法無據。被答辯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______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被答辯人即日起與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不應為被答辯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另外,因答辯人已為被答辯人繳納了工傷保險,被答辯人所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綜上,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辯人于今年1月2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答辯人也無需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仲裁庭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餐飲限公司
______年3月12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9
答辯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申訴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申訴人_______因_______訴我司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第一,答辯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答辯人的過錯,而是根據答辯人與申訴人簽訂的《______勞動合同書》答辯人與申訴人各持有勞動合同一份,其中對答辯人的工作年限,有明確約定合同協議期限截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辯人根據合同約定再合同期滿后告知申訴人不再續簽合同。對于答辯人提出的與答辯人下屬________管理部門簽訂的《員工培訓協議書》雖蓋有本單位______管理部們專用章,但未加蓋本單位人事專用章不符合《___________人事管理操作規范》第十五條:勞動協議簽訂應加蓋本單位人事專用公章。超越了部門的權限,也不符合我司內部程序,應當無效。因此答辯人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申訴人賠償金,也無需承擔_____%培訓費用。
第二,針對申訴人提出的'支付拖欠的______年____月~____月:日工資_______元______個月-已支付的_______元=_______元、______年____月~____月工資_______元的請求,我方不予認可,我方已在培訓期間支付了必要的生活費和工資等級表中的等級工資_______元。
第三,我方已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與申訴人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無需再支付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的工資,也無需為申訴人繳納______年___月至___月社會保險。對于年終獎,是獎勵優秀員工的獎勵機制。申訴方并非優秀員工,答辯方拒絕支付______年至______年年終獎。
鑒于上述理由,答辯人已無法繼續與申訴人履行勞動合同,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訴人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仲裁答辯狀 10
答辯人:
委托代理人:
因____縣____公司訴勞動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答辯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答辯人的過錯,答辯人與申訴人簽有勞動合同一份,其中對答辯人的職位有確定的約定____銷售經理,但是申訴人在___個月以后,沒有與答辯人協商的情況下,自主地將答辯人調到其他部門任職,在沒有取得答辯人的同意之前,申訴人的做法是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變更勞動合同沒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而是強迫答辯人去其他部門報到,這種做法違背了答辯人的'意愿,在申訴人違約在先的情況下,答辯人是被迫提出辭職的,申訴人提出答辯人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這是沒有根據的,由于是申訴人有錯在先,答辯人迫于無奈才提出辭職的情況與《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答辯人承擔。在答辯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沒有承擔此責任的義務的。
申訴人稱答辯人在一與其有競爭的關系的公司工作,而給其造成了損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理由的。首先,答辯人的辭職是由于申訴人的過錯,而且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并沒有簽訂競業禁止的協議,所以答辯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與申訴人沒有關系,這是答辯人的自由擇業的權利,其他人不得剝奪。
申訴人要求仲裁委員會責令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這也是沒有根據的,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已經終止,答辯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勞動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答辯人與申訴人之間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申訴人自然也就無從再要求答辯人履行勞動合同。
鑒于上述理由,答辯人已無法繼續與申訴人履行勞動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義,依法駁回申訴人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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